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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新劳动合同法对高校用工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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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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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新《劳动合同法》对高校用工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媒大学 赵 怡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高校不合法的用工现象,原因,后果,看到了《劳动合同法》以书面化,标准化,行政化,稳定化的力度,将会对高校用工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高校用工制度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关键词:浅议 劳动 合同法 高校 用工制度 影响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标志我国劳动关系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对照《劳动合同法》,我们看到在普通高校对非在编人员的使用上存在着不合法的现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对高校的用工制度产生影响,高校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将会依法办事,逐步纠正不合法,不规范的用工制度.
    高校不合法的用工现象
    一些二级学院长期使用临时工做教学,行政工作,始终没有与之签过合同,只发给
    一定的工资和奖金,但不给上任何保险.有的人已经干了十几年的临时工仍没有任何身份和权益保障,属于"黑人黑户".
    后勤部门使用大量临时工,存在合同短期化,同工不同酬,没有休息日,延长劳动
    时间等大量问题.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当实行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并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事实上,"临时工"都是"干一天,算一天",没有享受这些待遇,节假日上班不给加班费,不上班要扣钱.
    3,高校普遍未给"临时工"交纳"四险一金",有的只交纳极少部分,而且是极少数人,普遍没有交纳医疗险,生育险,住房公积金.
    4,"临时工"辛苦劳作,只为养家糊口,很少享有学习培训机会,一是几乎没有休息时间,二是根本没有精力.
    5,"临时工"福利待遇十分微薄,与"正式工"形成强烈对比,造成恶劣的心理刺激.
    二,高校"违法用工"主要原因及严重后果
    1,主要原因
    第一,观念因素.二级学院用临时工多是经熟人推荐,介绍来的,双方都没有签合同的意识.即使有,也不知怎么签,签什么内容.二级学院采用的是实用主义,只要能干活,该给的钱给了,对方没有异议就行了,没有从临时工自身利益考虑,致使很多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时工干了十几年仍没有名份,没有工龄.出于情感,这些临时工不愿得罪领导,同事,不好意思提要求,有口难言.
    第二,法律与政府因素.《劳动法》的局限性,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弹性很大,可操作性不强,维护弱势群体力度不足,违法追究力度不足;造成"违法用工"收益,风险比例失衡,能显著降低成本,又基本没有风险,以致许多用工单位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暴露了《劳动法》的苍白无力.劳动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不责众",其中也有出于维护校园稳定的需要,慎重处理高校劳务纠纷,尽力配合牵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致违法现象滋长蔓延.
    第三,高校因素.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为了降低办学成本,放弃社会责任,也有关系,有能力摆平劳务纠纷,有的工作人员长期脱离工农群众,只看重知识分子的复杂劳动,看不起后勤工人的"简单劳动",轻视,歧视体力劳动者,对弱势群体缺少同情心,对违法用工已经习以为常.
    第四,劳动者自身因素.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主要是社会劳务市场供大于求,另外许多劳务人员文化低,没有技术,没有关系,找一份工作很不容易,维权成本太高,顾虑太多,上访投诉还会得罪介绍人,再加上法制意识淡薄,绝大多数劳务人员选择沉默,忍耐.
    2,严重后果
    第一,高校后勤面广量大的"违法用工"和二级学院用工不签合同现象,向校园,社会释放了大量不公平,不和谐因素,有害社会风气,干扰劳务市场正常秩序,有损于社会正义和公平,"从内而外"的削弱,扭曲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第二,损害高等学府的崇高地位."临时工"们长期付出了大量的无偿劳动和"剩余价值",有的转化为学校预算外收入,有的转化为"正式工"的奖金福利,有的转化成为后勤实体的利润积累,虽然降低了学校办学成本,但制造了社会不公,扩大了贫富差距.
    第三,恶化人际关系和生产关系,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同样劳动,待遇悬殊,"一样人,两样待","正式工"是特权阶层,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二等公民,未签劳动合同的是三等公民,形成巨大反差,强烈对比,人心不顺.
    三,《劳动合同法》强力推动劳动关系书面化,标准化,行政化,稳定化,增加了违法风险,加大了管理难度,促使高校用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 "临时工"变成"合同工"
    08年1月31日前,所有临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连续工作满10年"的,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没有排除条件,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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