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中山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后,阜沙镇第四选区黄劲东,坦洲镇第一选区林少明两位代表,因工作需要已调离我市;市经贸系统第八选区徐小路代表已病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资格报告,确认以上3位代表的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特此公告.
2008年11月28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召开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1月14日至16日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中山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9年计划草案,批准中山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中山市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9年预算草案,批准中山市2009年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审议《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八,其他.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居住中山市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第一和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市第一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镇区党委(党工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镇人大副主席,区人大代表工作室主任;
五,出席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十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六,部分副处级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国家,省属驻我市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8年11月28日在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陈品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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