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05〕1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意见 通知
抄送:各市,县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4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深入宣传和全面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征地,不得予以核准,备案,发放营业执照.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全过程的监管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抓紧修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环境问题较为敏感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时,应实行审批前公示,需要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实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及时在互联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通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信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各地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点流域,开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必须依据环保,国土,城镇等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引导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
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基地环境保护管理.要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基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国家和省批准保留的开发区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凡是不符合经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一律不得实施.要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不得违法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审批和监督管理权委托,下放到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部门,已经委托,下放的要依法收回.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