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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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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第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并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且只能用于市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其他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款项.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内上月剩余额度可结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确需退回的,可以退回该户.其资金由试点单位退回的,试点单位须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的,由试点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退回的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试点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与资金退回时,按规定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续编号并填写清楚;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对不按规定编写或不填写编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填写后再予以办理,否则,予以拒付.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办理业务,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部分,科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还要按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二)编制.人员公用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第三十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到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汇总,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三)报市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前分别报送本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18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汇总的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在23日前内下达至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将下达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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