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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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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济南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济南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预算单位只对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办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并轨使用,但财政部门不再向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实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该单位使用资金按原有相关办法办理,该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余额为零时,自行消亡.
    第十三条 对于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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