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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边远乡镇,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乡镇卫生院联络员由县(区)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过渡时间为一年半,到2012年底前必须配备合格乡村医生,确保每个村有卫生室、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责任主体:市卫生局,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四、纳入两项制度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卫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1日前.)
    (二)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各县区要结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可选择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各县(区)新农合领导和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政策、程序等.(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9月30日前.)
    五、完善相关政策
    (一)完善管理制度.
    1、严格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1日前.)
    2、强化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严格按照《内江市卫生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内卫办发120号)的要求,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各县(区)卫生局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县财政局要制定经费使用监管办法,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备案.(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1日前.)
    3、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各县(区)卫生局制定具体的业务指导办法,报市卫生局备案.(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1日前.)
    4、提高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卫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装相关软件.(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1日前.)
    (二)完善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1〕19号)执行.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联合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和考核细则,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省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级政府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各县(区)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适当资金对村医进行补助,乡村医生的待遇可与当地村干部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对执业(助理)医师的补助水平,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卫生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1年10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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