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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与本级政府网站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相应专栏的链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设立公开专栏。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的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完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建立公开专栏,集中公布信息,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 评价标准,建立和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水利部有关要求,建设好本级项目公开专栏,并组织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 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采集、公布、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息等,突出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信息的全覆盖。
    (四)客观公 真实准 坚持公开、公平、公 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 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项目信息公开
    (一)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水利建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水利部试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公布本地区的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 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在门户网站设立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 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准 及时、规范地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四、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水利部指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各流域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收集、汇总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 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水利部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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