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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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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问: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事应税服务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 (十)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 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007)问:享受污泥处理处置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公司,该笔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08)问: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电脑应按什么价格计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 (三)款第1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销售额。
    (009)问:餐饮店有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如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否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 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010)问:公司销售汽车时 买方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保险费是否需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 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贵公司销售汽车时,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向购买方收取并代购买方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保险费后的余额 缴纳增值税。

    (011)问:公司准备整体转让公司资产于乙方公司,包括公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相关债权债务,现乙方公司以我公司工人素质未能达到乙方要求,拒绝接受工人,只同意支付部分员工遣 作为补偿,补偿款直接由我公司接受并发放。请问,我公司这样转让资产是否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乙方公司在转让资产过程中拒绝接受被转让方公司的工人,支付的部分遣 补偿款由被转让方公司发放。而依据文件规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贵公司转让公司资产不符合一并转让这个条件,不符合不征增值税范围。
    (012)问:公司生产销售以“三剩物”为原材料的木纤维板,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四条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 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上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上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①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②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 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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