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目标,规范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川建村镇[2006]421号)、《四川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与市辖区组织编制县域、市域或市辖区域(以下统称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是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县域范围内的新村规划与建设,应作为专项规划单独编制。
第四条 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县为单位,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以人为本等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运用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方法,合理 村庄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以新型村落和公共服务建设为核心,以设施配套为基础,以民主 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根据平原、丘陵、山区与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秀的文化传统,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促进农村呈现民富村美、文明和谐的崭新面貌。
第六条 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市(县)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20年。近期为2010年至2015年,远期为2016年至2020年。
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指聚居人口在50人以上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第二章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50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和10个整县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县(市、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其余各县(市、区)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包括村民 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 理汇总,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调整,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调整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程序组织调整。
第三章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农村发展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新村(聚居点)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
第十九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1、综合评价县域农村的发展条件,摸清县域范围内农村建设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2、研究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布局,明确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3、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 县域新村建设的发展战略与目标。
4、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提出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行政村,做出行政区划调整。
5、以镇(乡)为单位,深化并明确镇乡村体系结构,提出村的建设控制标准、发展建设模式与合理布局新村,分类指导建设。明确新村规模与等级等。按照《镇规划标准》,特大型新村大于1000人,大型新村为600—1000人,中型新村为200—600人,小型新村为50—200人,50人以下为 。
6、统筹布置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
7、注重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势的文化传统,提出新村建设的风貌设计和户型设计指引。
8、按照镇(乡)整片推进的原则,以镇(乡)为单位,提出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方案,目标要具体,提出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 查的基本依据。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 明,文本上明 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建设标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貌设计、近期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
1、村的建设用地标准,各级新村建设规模。
2、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新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3、新村建设的风貌设计。
第二十二条 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 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定保护措施。
第四章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县域农村的发展条件
分析县域农村的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县域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农村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
摸清现状农村建设发展取得的成就、特征与主要问题。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要点
归纳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有关县域村镇发展战略、产业、城镇化水平、村镇体系、村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管制等规划的要点,用于指导新村布点工作。
3、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布局
明 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确定农业产业基地的建设。
4、县域新村建设布局规划
分析县域新村建设的动力机制,提出县域新村建设的发展战略;按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法,提出人 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预测县域村民转化为市民的数量;分近期(2015年)和中远期(2020年)去顶村民聚居度等目标,一般来讲,2015年前,村民聚居度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与民族地区要分别达到70%、60%、50%。
对符合以下迁并标准的村,应考虑进行迁建合并,分镇(乡)提出各行政村、组迁并的具体方案,做出行政区划调整。
(1)人 模过小的村
(2)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 村,包括地处洪区、蓄滞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
(3)存在严重人居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建设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4)压占矿产资源或地下文物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结合县域地形、交通等条件, 县域农村的发展建设模式,可分为聚居区、散居区、半 聚区三类建设模式,提出分类控制原则。
分镇(乡)进行新村建设布点,提出新村建设控制标准, 新村的等级、规 。
5、统筹配置县域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提出农村分级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确定新村设施配置标准;
分镇(乡)因地制宜地提出农村各类基础设施的规划方案。
6、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房户型指引
结合地域文化与自然环境条件,分片区提出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房户型指引
7、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方案
按照镇(乡)整片推进的原则,提出县域新村近期建设的年度目标。
8、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五章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成果
第二十四条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文本中应当明 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附件说明书应对规划成果进行翔实而简洁明了的 说明。附件基础资料应对收集到的所有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并注明出处,能作为规划成果的支撑依据。
第二十五条 规划文本的格式如下:
(一)规划总则
(二)县域农村发展概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发展概况
2、农村发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点
1、县域发展战略要点
2、县域产业规划要点
3、县域城镇化水平预测
4、县域村镇体系结构规划要点
5、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点
6、县域空间管制规划要点
(四)县域农业发展规划
1、县域农业发展现状
2、县域农业发展存在问题
3、县域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规划
(五)县域新村建设布局规划
1、县域新村建设发展战略
2、县域新村建设发展目标
3、县域行政村区划调整
4、县域农村建设模式
5、分镇(乡)村新村建设布局规划
(六)县域农村支撑系统规划
1、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划
2、农村基础设施完善规划
(七)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房户型指引
(八)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
(九)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图纸表达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如下:
1、县域区位关系图
2、县域产业布局规划图
准 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
准 明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河流等资源分布状况;
准 明县域内的经济分区;
准 明县域主要主要工业园区的位置;
准 明县域主要农业产业基地的范围。
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准 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准 明县域各级镇乡的等级、规模、职能;
准 明中心村、基层村的位置;
列表统计各级镇乡村总的个数、人 用地规模。
4、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准 明县域内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准 明县域优化建设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四类空间的范围。
5、县域新村布局规划图
准 明县域农村发展模式分区;
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尽量标明特大型、大型二类新村的位置、布局形态、名称、人 用地规模,并列表统计。
6、县域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图
准 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尽量标明村道路及村组内联系道路等的等级;
尽量标明农村各类市政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容量及工程 的规格、走向和等级。
7、县域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准 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尽量标明特大型与大型新村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
列表注明各级新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8、分镇(乡)新村布局图则。
准 明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新村的位置、布局形态、名称、人 用地规模,并列表统计;
准 明村道路及村组内联系道路等的等级;
准 明农村各类市政工程设施的位置、规模、容量及工程 的规格、走向和等级;
准 明各级新村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
列表注明各级新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县域新村风貌控制规划图
准 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准 明县域农房建设风貌分区,并附文字简单表述及参考样图。
10、县域新村建设近期规划图
准 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分2011、2012、2012、2014、2015年准确标明当年以镇乡为单元整体推进新村建设的村名和位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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