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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11 年修订参考案例
    (文本、部分图纸)
    重庆市规划局 2011 年 11 月
    文 第一章
    第一条 规划目标
    本 总 则
    为了适应 xx 组团新的发展需求,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对城 市空间资源的 , 重庆 xxx 标准分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特编制《重庆 xxx 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以下简称本规划) 。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 、 、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 例》《重庆市城市规划 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 、 、 《重庆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 》《重庆市 xxx 标准分区规划 用地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川东南地质大队编制, 2003.4)《重庆市加油(气)站布点规划(2005-2020)、 、 》《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 施专项规划(2008-2020)、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重庆 xxx 标准分 、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重庆市统筹 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意见的函》(建规函[2008]261 号)、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西以科技一路为界,南以科技大道为界,北临虎溪河、梁滩河,东以襄渝 铁路为界。 第四条 规划作用
    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活动,均应执行 本规划。 第五条 强制性和技术性内容
    文本中第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九至四十五条及分图图则中 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为 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可根
    据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按相关规定程序优化调整。
    第二章
    第六条 功能定位
    功能规模及布局
    重庆 xxx 标准分区是沙坪坝 xx 城市副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商贸服务、 居住为主,兼有文化娱乐、旅游度假等多种功能的高端人才宜居之地、现 务 业高地。 第七条 规模
    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 742.35 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650.28 公顷。 规划居住人口 18 万人。建筑总面积控制在 1200 万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 规划结构
    规划空间布局结构为“二轴、一带、七片区” 。南北城市综合功能轴:沿南 北向景观大道、广场两侧集中布局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创意产业、综合旅游接 待服务以及商住、公建混合用地。东西城市综合功能轴:沿东西向科技大道布局 综合商务办公、商业金融、公建混合等用地。城市生态景观带:东西向串联规划 范围内虎溪河滨河绿地、景观公园、山体公园等形成连续的城市绿脉。七片区: 以学校、商业、公园、公交站点为中心,形成七个配套完善的居住片区。 第九条 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西井干道以北、沿 虎溪河及中部公园绿地两侧集中布置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沿中部南北向景观大道、南部东西向科技大道集中布局公共 设施用地。 绿地:规划范围内共规划 3 处大型公园绿地,同时在居住片区中心及商业 中心区规划街头绿地及社区公园。变电站周围控制 15 米宽防护绿地,垃圾转运 站周围控制 5 米宽防护绿地,襄渝铁路两侧各控制不小于 30 米宽防护绿地,科 技大道两侧各控制 5 米宽防护绿地,快速路一纵线与快速路三横线两侧各控制 20 米宽防护绿地。区内规划生态绿地可按城市绿地功能进行建设,但不纳入城 市建设用地统计,以国土最终 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为准。 具体用地指标详见附表一《土地利用汇总表》 。
    第三章
    第十条
    土地利用控制
    “紫线”“绿线”“黄线”“蓝线”控制规划 、 、 、
    规划范围内“紫线”“绿线”“黄线”“蓝线”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划定 、 、 、 和控制。 第十一条 用地控制指标 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兼容性等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地 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 第十二条 建筑限高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白市驿机场的净空管理规定,其具体管理限制规 定,按国发(2001)29 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 的通知和规定执行。本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高度均应满足白市驿机场端(侧) 净空管理的高度控制要求,不得突破。地块内建筑高度超过 150 米时,应征求 XX 机场航空 相关部门意见,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 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政府军事委员 会政治部旧址暨张治中旧居(三 )进行保护。在张治中旧居保护范围内以及 临近保护范围周边进行的建设应征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不得改变和破坏历 史已形成的格局和风貌。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利用 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要求。 除相关规划 的防 灾避难场所及其他规定不可建设的地下空间外,广场及绿地下可适量建设公厕、 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量及布局方式根据后期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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