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医院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14-06-07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管理制度2014年5月目录会议制度¨1 学习制度¨5 考勤管理制度¨6 信访工作制度¨10 差旅费报销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1 物品管理制度¨12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14 机关办公区管理制度¨16 值班保卫管理制度¨17 住建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18 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假期及待遇的具体规定¨¨¨19 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30 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分类 本制度的范围包括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业性会议、年终总结表彰会,组织筹办上级安排的会议等. (一)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局党委副书记召集,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有关科室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住建委召开的会议精神及重要文件、指示,讨论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住建委报告的重要事项,保证住建工作的正确决策; 2、讨论决定有关建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3、对建设行政重要工作筹划、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会议召开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研究讨论干部人事调配; 5、研究决定系统内党的建设、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听取科室及下属单位有关重要工作汇报; 7、审定下发有关重要文件; 8、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涉及某专题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专项工作,处理具体业务和临时性、应急性工作. (三)专业性会议,由业务主管科室召集,局分管领导或该专业科室负责人主持,有关科室分管领导和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业务工作. 二、会前准备 经领导研究确定召开的会议,主办科室、单位应充分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议达到预期目的,收到实效. (一)局党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会前准备等工作;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负责召集,局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工作;专业性会议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会议的组织、会前准备等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的召开工作. (二)各科室需要提请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其他科室的,会前应与相关科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确需召开会议的,会前要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统一安排. (三)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各科室在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研究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特别是对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要提出贯彻建议.需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提前送分管领导审阅,经同意后,于开会前一天将会议内容的概要说明或会议材料送交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科室. (四)参加会议的领导会前应认真审阅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准备好会议发言或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会议的召开 (一)大力压缩会议.能用文件或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以会议落实会议.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局内部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决定.机关科室召开的临时性小型专题会议,由科室提出会议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 (三)提倡开短会.全局性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其他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 (四)与会人员要认真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后手机一律关闭或调至振动、静音状态.会议期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交头接耳、不准随便走动、不准接打电话,违者通报批评. (五)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送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专业性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送办公室备案. (六)会议要有明确的议题,不得临时改动议题或提议研究议题以外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或局主要负责人明确认可的意见,有关科室要作为会议的决议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及有关科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专业性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对于会议决定事项,要抓好落实办理.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办理结果,反馈情况.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需说明原因,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五、会议经费 有关会议标准、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会议地点、提高会议标准、扩大会议规模、超支使用经费,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 学习制度 一、时间.建立学习型机关,每周一上午8:30为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安排工作的时间.每周三下午4:00为局党委班子成员统一学习时间,学习的主持人由在单位的局领导负责. 二、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材料;学习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三、方式.采取分散自学、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可以邀请劳模、专家、学者做报告;可以组织观看理论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电视录像片,鼓励干部职工参加高教、自学考试等学历再教育. 四、组织.根据学习的不同内容,局党委集中学习和全局机关干部集中学习由局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或局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科室集中学习由科长负责组织. 五、纪律.集中学习时间,学习人员手机一律关闭或调至振动、静音状态,不随意进出走动,不交头接耳,不翻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报纸、杂志等;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能缺席,确有紧急事项需办理,要向主持学习的人员请假. 六、检查.由局党委不定期组织检查学习情况;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的体会文章,年终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考勤管理制度 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局机关整体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签到制度 (一)上下班签到.局机关上下班采取周一上午在一楼会议厅集中点名,周一下午、周二至周五上午、下午考勤机签到、签退制度,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和考勤机的保管、维护,考勤机放在局办公楼. (二)上下班签到时间.按规定作息时间,上班提前30分钟签到,至上班时间为止(周一上午在一楼会议厅集中点名);下班提前30分钟签退,至下班时间为止.当天未参加签到的,视为本工作日旷班.日常考核由局党委成员及科室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向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汇报. (三)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签到.局统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参加人员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规定地点,由会议主持人采取点名签到的办法进行考勤.会后把考勤情况报考勤考核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纳入考勤. (四)签到纪律.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及时参加会议和学习等各种集体活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考勤签到,不得迟到、早退、旷班或擅离工作岗位. 1、工作人员漏签考勤,必须当天及时填写《漏签考勤申报单》,报分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报局长审核签字.《申报单》当日交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汇总时不计算迟到、早退及旷班.因特殊情况《申报单》当天无法填报的,可第二天补签后交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日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封存上月《申报单》,凡漏签考勤不按规定要求在当月填写《申报单》的,在封存《申报单》后,一律不再补签《申报单》,由漏签本人自己承担责任,按漏签次数计算迟到、早退及旷班. 2、局统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因事不能按时或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活动组织人请假,有特殊情况中途需早退的,需向会议、活动组织人告之,会议、活动考勤记录经组织人核实签字后报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查岗纪律.局机关实行定期查岗和不定期查岗两种方式.定期查岗由分管领导组织每周查岗一次;不定期查岗由局长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定时查岗.定期查岗和不定期查岗时发现工作人员未请假擅自外出的均视为脱岗一次,每一次检查结果进行张榜通报. (六)奖惩办法.职工每人每月限事假三天,三天内(含三天)计入考勤.每年年终累计计算工作人员的全年考勤情况,作为评先树优、评聘职称、年度考核、进修学习等重要条件. 凡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20元,旷班一天扣工资50元,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解除劳动合同,取消编制,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七)根据个人要求,实行停薪留职、内退、保留工作关系制度.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申请提前离岗,离岗期间享受日常工资和单位承担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停薪留职和保留工作关系等人员,不再发放工资,只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内退、停薪留职、保留工作关系等人员与单位签订合同,不签的视为擅自离岗,不享受任何待遇.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审批手续.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填写《请假条》,按规定权限批准签字后交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因重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可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程序.局机关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不按时销假视为旷工,确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在请假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因病请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按事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种休假条件,按事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按规定执行.对病假、事假期满无故超假的,科室负责人要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逾期无故不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期间待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等严格按照《劳动法》、《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规定兑现工资待遇.(详见附件3) 三、值班制度 节假日值班实行局领导带班制,按节假日值班表执行.周末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值班.值班人员须处理好日常事务,特殊情况向局长汇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空岗或迟到早退.值班期间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搞好值班记录.迟到、早退、旷班按工作时间处理.因不负责任导致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值班人员要搞好值班情况记录,作为落实有关待遇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勤通报制度 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的考勤签到及请假情况汇总,填写好月汇总表,经局长批准签字后,在局公开栏进行通报,接受大家监督并报局财务科兑现有关待遇. 五、本制度自2014年5月28日执行,由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科学、规范地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各分管领导及科室、单位按工作职责承办. 三、信访办负责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并负责督促机关其他科室、局属单位的信访处理、办结和上报工作. 四、各科室、单位对交办来信来访事项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局领导亲自受理的信访由信访办登记,信访办根据局领导的意见处理或转办、督办. 五、严格自办、转办信访工作 (一)自办信访责任到人,限期查办,凡属于局受理的来信来访,必须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来信及自立案件,有关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查办结果. (二)自办信访的处理结果要与信访者见面,合理及时落实解决,申诉无理的要耐心解释,纠缠不放的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三)不属局职责范围的信访要及时转办,转办信访中不需报结果的要注意了解情况,要求报结果的应及时催办,保证按期结案,署名来信一般应及时答复来信人,说明情况,告知来信去向. 六、上级交办要报结果的案件,到时不能报结的要回复原因,并提出结案日期. 七、上级交办和自立案件的查处材料,信访办及有关科室和单位要妥善保存,规范整档. 八、此制度所说的信访案件,包含"12345"政府热线的群众诉求、群众的来信来访、上级和领导等交办的案件以及信访部门安排协查的案件. 差旅费报销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履行借款、乘车、购票等手续.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学习,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差旅费用由当事人凭发票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后,据实报销. 三、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单位5日内办理有关报销手续,经局长签字批准后,到财务科报销,及时归还出差借款,前账不清,新款不借. 四、局公务接待要事先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接待客人的情况、接待数量、行程、就餐标准、是否需要支付住宿等其它费用,不汇报或超出接待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接待要求按《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执行. 五、凡超出本制度范围的,按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共物品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设节约型机关,努力提高物品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品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公共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家具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情况下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价值在500元以下或者一次性耗用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物品的采购 (一)物品的采购视为财务支出.一般办公用品采购由申请科室填写《物品申购单》经局长同意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和财务科共同购买,不得自行采购办公用品. (二)固定资产、大宗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三、物品的管理 (一)采购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由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编号登记管理.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明确资产的使用情况.一般办公用品或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采购、领用登记簿. (二)接受捐赠、无偿调集或从其它渠道取得的物品,均属于办公室物品管理范围. (三)各科室所用物品按统一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工作调整后要及时办理办公家具、电脑等物品转移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换、挪用和处理. 四、物品的使用 (一)领用办公用品需如实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后领取.否则,物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二)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予以公布. (三)各科室或个人领取物品后,应妥善保管或使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要节约使用. 五、物品的查验和盘点 (一)资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局机关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验,对于损坏的物品要及时维修,对闲置或多余的要及时收回,统一调配,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对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要检验领用情况,杜绝浪费现象. (二)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将所用物品和办公设备退回.如私自处理或挪用要原价赔偿. (三)每年年终,分管领导、财务科和物品管理员对局机关所有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不允许存在长流水、长明灯.下班前,由办公室进行检查,如出现不节约用水用电的予以通报批评.屡次出现,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公车管理,确保安全、高效使用,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局机关所有车辆(包括户籍在机关的车辆和户籍不在机关但由局机关支付费用的车辆)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遣. 二、局机关公务用车的派遣按照出差地域进行审批.因公在临沂市行政辖区内的用车,由局办公室审批;因公在临沂市行政辖区外的用车,由局长审批.到县外出发用车的,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 三、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外出、外借车辆,如发生公车私用、私自外出、私自外借车辆,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公车私用、私自外出、外借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肇事、损坏、被盗、被抢等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不按规定审批,私自外出的,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自己承担,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停放.机关车辆在完成当天任务后,须将车辆停放在办公区域内,不得将车在外停放,如违反规定私自将车在外停放,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 六、局机关车辆维修、装饰、保养等须提出申请,报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和财务科共同进行审核,安排到定点单位进行维修、装饰、保养,定期进行结算.未经批准,不在定点单位私自维修、装饰和保养车辆的,所发生费用一律由车辆驾驶员自行负担.驾驶员要定期检查车辆,按要求进行养护,并提倡自己动手检修车辆.如因驾驶员疏忽不按要求养护造成车辆损毁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七、局机关车辆加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每月通报一次加油记录.在外地出差加油须报局长同意,出差回来凭票据据实报销. 八、局机关车辆清洗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驾驶员须到局办公室领取洗车申请单后到指定地点清洗. 九、建立车辆运行管理档案.机关所有车辆分别建立档案,并及时登记加油、维修、出车里程情况,每月初公布. 十、严禁酒后驾驶.因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书面检讨、大会批评、留用察看或辞退等处理. 机关办公区管理制度 为维护局机关办公区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保卫科负责局机关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每天按时指挥车辆停放. 二、局机关车辆和外来办理业务车辆在局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停放,局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要在局办公楼后指定的停车位停放. 三、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后的车棚内,严禁在办公楼前及院内其他地方停放. 四、凡到办公楼上访的人员,保卫科工作人员应介绍到信访接待室接待,严禁工作人员将上访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带入楼内. 五、进出办公楼的机关工作人员应穿戴整齐,注重仪表. 六、工作人员的亲属、子女上班时间不得随意进出办公楼. 七、机关工作人员将贵重物品带出机关,应告知门卫验明情况,否则,门卫或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带出. 八、外来人员在局机关办公区内长期停放车辆和物品的,保卫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能停放. 九、办公区室内室外的环境卫生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院美、楼净、室清的标准,室外的卫生由保洁公司负责、室内的卫生由各科室负责.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值班保卫管理制度 为做好机关保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方便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入,确保机关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门的开放原则:搞好服务、严肃认真、方便职工、严格管理、一丝不苟、确保安全. 二、按时按规定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轮岗值班,保卫人员要做到:不脱岗、不睡岗、值班期间不会客、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三、在岗人员应着制服上岗,使用文明用语,对进出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询查登记,非办事人员和闲杂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放其进入办公大楼. 四、加强对局院内、办公楼巡回检查、监控,下班后必须巡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认真搞好局院内、车棚、值班室内卫生,做到室外地面无杂物,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排放整齐. 六、维护局院内各类车辆停放的秩序,保证机关大院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七、保卫值班期间,要做到:(一)值班记录详实,字迹工整;(二)不参与机关无关事务;(三)不允许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保姆、孩子及外来人员到保卫值班室闲谈;(四)不用公用电话谈私事. 八、对外来人员寻衅滋事、无理上访、大声喧哗等影响办公的情况保卫科值班人员要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制止,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保卫人员值班期间如发生被盗、公务损坏等情况,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并视情节和责任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按损失财物价值的50%-80%赔偿)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附件2: 住建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徐琳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加忠 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赵磊局党委委员、县征收办主任 张敏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洪年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王传山 局党委委员 崔健局党委委员、县排水办主任 徐勤峰 局党委委员、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苑庆山 局党委委员、县征收办副主任 徐芝森 局党委委员、县征收办副主任 黄俊海 局党委委员、县建管处主任 冷海玲 局副主任科员、局财务科科长 朱学才 局副主任科员 张伟局人事科长 李素堂 局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加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传山、张伟、李素堂三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考勤考核的实施,李素堂同志负责考勤考核的日常事务. 附件3: 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假期 及待遇的具体规定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的规定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生病期间权益,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精神,作如下规定: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①、②、(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婚假假期及待遇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作以下规定: (一)婚假假期: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丧假假期及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四、产假假期及待遇的规定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事假假期及待遇的规定 事假——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六、旷班的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附件4: 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县(区)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外出学习考察要紧紧围绕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与来访单位的公务座谈,一律不得配备水果、香烟等物品.座谈尽量安排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外安排,应当坚持节约的原则,严禁到高档酒店使用豪华会议室.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各县(区)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部门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吃请,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景点门票和应由接待对象个人支付的费用.机关食堂公务接待费用要与日常运行费用分别列支、单独核算,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六)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推进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全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5: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DOC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兰陵县人民医院  兰陵县人民医院招聘  兰陵县人民医院官网  临沂市兰陵县福康医院  兰陵县文峰山人民医院  兰陵县人民医院辛丽红  兰陵县人民政府  临沂兰陵县  临沂市兰陵县卜庄车祸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