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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 李德时,原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尚建斌,原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向东,现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克君,现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任承正,原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谷树才,现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王凯宏,现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爱民,现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进江,现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化成,原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振杰,原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强,原任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查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深圳市东方热电投资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30971万元;截止2006年4月17日,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40571万元.对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未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李向东、张克君、谷树才,原董事李德时、尚建斌、任承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王凯宏、李爱民、张进江,原独立董事王化成、杜振杰、姚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李德时、尚建斌、李向东、张克君、任承正、谷树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王凯宏、李爱民、张进江、王化成、杜振杰、姚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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