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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文件 宁农(企)发[2013]149号 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牧局、旅游局、乡镇企业(中心)休闲农业主管部门: 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创建工作,极大地促进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事业发展.为持续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企〔2013〕1号)》精神,自治区农牧厅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创建工作,并依据《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以下简称《创建意见》)我们制定了创建方案.为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创建意见》认定条件.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区)的,县(区)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达到评定二星级农家乐标准的超过10家,总数须超过100家. 二、申报数量 每个地级市上报示范县原则上1个、示范点不超过3个. 三、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农牧厅乡镇企业局、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示范县、示范点的申报相关事宜. (二)各市、县(区)农牧局、旅游局(文化旅游局)乡镇企业(中心)作为示范创建行动的组织单位.对本县(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三)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政策等综合材料. (四)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示范县、示范点审核,择优以联合文件形式将申报名单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四、申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创建认定工作方案和备选示范县、示范点名单.各地农业、旅游主管部门需意见一致后方可上报,意见不一致的或单独一家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以创建认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四)搞好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创建认定活动,树立一批示范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于2013年7月20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以及相关资料一式9份报农牧厅乡镇企业局同时附电子版光盘. 农牧厅乡镇企业局联系方式: 电话:0951-5169803 传真:5169803 电子邮箱:nxxq123@163.com 自治区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联系方式 电话:0951-6723098 传真:0951-6723098 电子邮箱:nxlyghgl@126.com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3.参加全国休闲农业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方案. 2013年4月27日 附件1: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申报单位:省县申报时间:年月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制 申报县名称 联系单位 联系单位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全县总人口(万人) 全县农业人口(万人) 全县农业年总收入(万元) 全县旅游业年总收入(万元)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年总收入(万元) 全县旅游年接待人数(万人次)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年接待人数(万人次) 境内(万人次) 港澳台(万人次) 国外(万人次)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数(个) 其中规模以上个数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人数(人) 其中:农民从业人数(人) 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其中全县农民人均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获得收入(元) 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数额(万元) 其中:农业部门、旅游部门数额(万元) 全县特色旅游村数(个) 全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基本情况摘要(主要包括发展成效、做法、经验,发展规划、政策规定、管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等) 市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农业部门(盖章) 年月日旅游部门(盖章) 年月日省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旅游部门(盖章) 年月日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核意见 注:表中数据用上年实际数 附件2: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示范点: 申报地区:省县申报时间:年月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制 示范点名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主导产业及产品 资产规模(万元) 年接待旅游人数(万人次) 其中:境内、港澳台、国外人数(万人次) 年营业收入(万元) 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年实现利润(万元) 年上缴税金(万元) 从业人数(人) 其中:吸纳农村劳动力(人) 从业农民平均年收入(元/人) 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元/人) 带动农户数(户) 在特色产业发展或品牌培育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3A级以上景区评定情况 示范点情况摘要 (包括经营情况、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休闲功能开发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带动状况等等) (接上) 县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农业部门(盖章) 年月日旅游部门(盖章) 年月日市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农业部门(盖章) 年月日旅游部门(盖章) 年月日省级 主管 部门 意见 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旅游部门(盖章) 年月日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核意见 注:表中数据用上年实际数 附件3: 参加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 及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方案 为加快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依据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核心,以规范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为重点,坚持"农旅结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方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不断丰富和拓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功能和文化内涵,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提升发展的有效途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以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为前提.要坚持规划先行,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引导适宜发展的地区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发展.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生产、生活、生态相统一,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要坚持以农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绝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支持农业发展、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薄弱、创业资金不足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现实问题,提升农民就业增收能力. 三是以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为支撑.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培育休闲旅游产业、开发休闲旅游产品,突出生态特色,增加科技和文化内涵,变资源优势、文化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使其成为具有高文化品位、高知识化、高附加值的产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引领自治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从2013年起,利用3年时间,培育3-5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5-8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四、基本条件 (一)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 1.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市场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2.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3.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已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重视服务能力提升,能围绕信息服务、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推介、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4.行业管理规范.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民俗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 5.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指示牌、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要做到设施齐全、先进实用. 6.产业优势突出.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区)30%以上的乡镇区域,总数有100个以上,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7.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自治区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受益面30%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 (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2. 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3.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5.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五、申报范围及程序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区)基本条件"的县(区)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等),均可自愿申报. 申报工作由各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3个.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农牧厅与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自治区农牧厅会同区旅游局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区)农牧局(休闲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区)农牧局(休闲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区)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农牧厅择优推荐. 3. 自治区农牧厅和自治区旅游局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上报时间 于2013年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9份报农牧厅乡镇企业局.同时上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六、认定及管理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县、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365960魅力乡村网"和"中国旅游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发文确认并颁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农牧厅、自治区旅游局对示范县和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试点示范义务的,上报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将取消其示范县或示范点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有序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现有各类农业、旅游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县和示范点倾斜.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县和示范点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示范创建活动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为示范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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