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九原食药监[2007]16号
九原区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参与急救药品调出的非储备单位和调用药品储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区药品储备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药品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区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药监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局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区药品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药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药监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本区药品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区政府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
(二)依照上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对药品储备资金和实物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药品储备物资、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药品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七)按时、准确上报各种药品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事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负责药品储备的职能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十)执行有关药品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使用药品储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灾疫突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扑疫救灾指挥部,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统一指挥。
(二)由组长审核、签发所需急救药品、器械清单,落实资金,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收急救药品、器械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急救药品、器械调出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四)对申请所需的急救药品、器械品种及数量要严格把关,非质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担药品储备的单位
第八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为区药监分局。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本区药品储备主要是为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储备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条 药品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区级储备药品的品种由区药监分局商区卫生局确认后下达。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区药监分局根据我区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后制定年度区级药品储备计划,同时抄送区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4月底前报包头市药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与区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签订“药品储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