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11-15实施
2004-10-15发布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
DB65/ 2154—2004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ICS13.040
备案号:Z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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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 2154—2004
前___ 言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乌鲁木齐市的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对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战金奎、张晨、李新生、邱劲松、芮溧红、郑斯超
I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