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 会 费
第十一条_ 本会经费来源:
_ (一)会费;
_ (二)捐赠;
_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_ (五)利息;
_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_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单位:5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三)理事会员单位:10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5000元/年
_ 凡入会单位,每单位自愿出资100万元以上建立私民间融资担保{被屏蔽},委托资金管理公司运作(办法待制定)。
_ 第十三条_ 会费必须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_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_ 第十五条_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_ 附_ 则
第十六条_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_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_ 本章程自社团通过表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