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 养
工 作 规 范二○○八年四月
目 录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规范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规范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 机构
1.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营养专业机构。
1.1.2 营养专业机构根据营养工作任务和人群营养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营养科室,承担相应的工作和技术服务。
1.2 人员设置及资格
1.2.1 人员设置
营养专业机构各业务科室根据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营养专业机构各业务科室的人员结构按工作要求,应当保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合理比例,应当具备组织和开展全国性营养工作的人力。
1.2.2 资格要求
承担营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工作所需的专业学习背景和能力。
1.3 职责
1.3.1 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的营养工作。
1.3.2 负责全国营养领域的业务指导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做好对下级师资人材的培训。
1.3.3 开展社会营养需求分析与相关策略研究,为制订国家营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1.3.4 承担并组织实施全国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
1.3.5 建立健全我国的国民营养监测系统,开展全国营养监测与评价。
1.3.6 负责全国营养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社会营养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营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1.3.7 开展我国重点营养问题的基础和应用研究,为制定我国居民的营养改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3.8 建立健全我国食物消费与食物成分分析监测体系,及时更新和完善我国的食物营养成分数据,发布食物成分表。
1.3.9 针对各时期我国居民存在的营养缺乏与营养失衡问题,制定预防与控制措施,组织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并提供技术指导。
1.3.10 建立营养评价体系,开展营养评价工作,制定突发事件的营养处理方案,承担国家与营养相关的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1.3.11 建立和健全营养相关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承担全国相关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