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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 [2011] 10 号
    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
    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
    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 3:7
    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
    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
    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征收地方
    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
    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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