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
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
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和物业管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
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
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
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
召集.
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
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召集,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
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
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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