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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 58 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02 年10 月2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年12 月1日起施行.天
    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10 月24 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
    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
    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
    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
    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
    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
    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
    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
    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
    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 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
    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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