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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Martin Wanieli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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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2受益人 依保险法第4条:本法所称受益人,指 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 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得为受益人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产险比较少有特别记载受益人之情形, 没记载时,由被保险人(即要保人)自己,向 保险公司索赔.在火灾保险裏常有以抵押 权人,为受益人的情形,或在保险单上附 记「抵押权人条款」 ,亦为确定受益人之 一种方法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三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1保险代理人 依保险法第8条:本法所称保险代理 人,指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向保险人 收取费用,并代理经营业务之人 A经营业务→不外乎是招揽业务,收取保 险费,核保出单,与办理理赔等事项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B保险代理人做为,在「授权范围」之 内,都直接对保险人,发生法律上效 果.保险人都要负法律上的责 C费用→包括「佣金」及「代理费」 D保险代理人 组识型态→分「个人」, 「公司」两型 依险种→分财产,人身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E依代理家数→分专属(1家),普通(2 家以上) F营业时→要缴交保证金或投保责保险替 代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2保险经纪人 依保险法第9条:本法所称保险经纪人, 指基於被保险人之利益,代向保险人洽订 保险契约,而向承保之保险业收取佣金之 人 A保险经纪人立场,站在要保人这边 B「洽订」≠「代订」 C报酬为「佣金」,而非「费用」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D组识型态→分「个人」, 「公司」两型 E消极资格,积极资格 →依代理人经纪人管理规则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3保险公证人 依保险法第9条:本法所称公证人,指 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 保险标的之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之理 算,洽商,而予证明之人
    ★公证人→只见於财产保险
    第二节 保险契约当事人, 关系人及辅助人
    4保险业务员 依保险法第8之1条:本法所称保险业务 员,指为保险业,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 代理人公司,从事保险招揽之人 ★业务员招揽保险时,对被招揽的对象(即要保人 或被保险人)要出示「登录证」 ,并告知「授 权范围」.且业务员经授权,从事保险招揽之 行为,「视为」该所属公司授权范围内之行为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本节重点 一要式与不要式之争 二要约与承诺之认定 三代理成立保险契约 四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契约 五保险利益 六保险契约无效,撤销,解除,终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一要式与不要式之争 非要式契约 1 不能因保险单或暂保单中,有规定应记 载事项,而解释为要式契约 2亦不能因保险单或暂保单之交付,而构 成要式契约之成立要件,因此保险契约 为非要式契约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认为要式契约理由: 1保险契约之成立,必顸具备一定形式, 始为有效→例保43条:保险契约,应以 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2保55条:亦明定保险契约应记载事项, 所以保险契约,为要式契约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二要约与承诺之认定 1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契约,由保险 人於同要保人声请后签订. A保人是「要约」一方,保险人是「承 诺」一方 B在大多数的状况下,被保险人(即要保 人)只会做投保与否之决定,而不会想 到要变更保险契约的内容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C保险人如不同意被保险人变更要求,而 提出不同程度提议时,根据民法规定, 保险人的提议便成「新要约」(民法第一 百六十条规定: 「将要约扩张,限制或 变更而为承诺者,视为拒绝原要约而为 新要约. 」) .若被保险人同意接受, 则就变成了「承诺」之一方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三代理成立保险契约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契约由 代理人订立者,应载明代订之意旨 1代理人,并不一定是指「保险代理 人」 ,而是民法所规定一般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也属於代理的一种.) 2由他人代订,但是要在要保书上,或保 险单上,表明是由他人,所代为订立之 文字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四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契约 保险法第47条特别规定:「保险契约 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订 立,而其利益及於全体合夥人或共有人 者,应载明为全体合夥人或共有人订立 之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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