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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Martin Wanieli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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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1合夥人与共有人之都具有不可分割的利害 关系,因此合夥人或共有人中间之任何一 人都不可能只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而可 以由其中一人为「全体」合夥人或共有人 之「全部」 利益而投保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2例A,B,C三个人,共有一栋三层楼房, A,B,C三个人所有权「持分」是散布 在这栋楼房「各个部分」 ,而不是「分 别」存在於一, 二,三楼上.因此,A不 能只为这栋楼的一楼投保,而只能就全栋 房子投保,但这栋房子是属於A,B,C 三个人所有,因此A在投保时要特别说明 是为A,B,C三个人共同投保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五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之意义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既 存之利害关系,而具有经济利益,此 种经济利益,会因保险标的发生危险 事故而受损 ★1顸为适法利益,2顸为金钱上利益, 3顸为确定的利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二)基於财产权而生之保险利益,例如 1某一房屋所有权人,因危险事故的发生 可能衍生下列损失: A房屋受损之修复或重建成本 B房屋如系作营业使用,则可能因营业 中断,导致利润损失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C房屋如系自用,则修复或重建期间,可能 需另行承租它址使用因而产生额外费用 D房屋如系出租,可能导致租金收入停止
    ★故房屋所有权人,基於以上损失范围内 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2房屋的承租人,对於自费定作之装修及上 述之预期营业利润及额外费用,均因有损 失可能,故具有保险利益
    3合夥人或共有人对合夥事业之财产或数人 共有之财产,各合夥人或共有人均有保险 利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三)基於有效契约而产生之保险利益,例如 1房屋修缮之承揽人,对於承揽修缮之房屋 具有保险利益.如该房屋因火灾毁灭,则 承揽人原预期之修缮利润将因而灭失 2抵押借款之债权人,因受押不动产发生损 害,可能使其债权之确保受到影响,故在 其借款金额之范围内,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3运送人对於所承运之货物,在待收取的运 费范围内,具有保险利益.如货物於途中 灭失,运费将无从收取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四)基於法律赔偿责任而生之保险利益, 例如: 1汽车之所有人,保管人或使用人,可能因 汽车肇事导致第三人遭受体伤或财物损 失,顸负法律上之赔偿责任.就该项赔偿 责任而言,汽车之所有人,保管人或使用 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2任何公司,行号,商店,餐厅,公共场所 乃至於住宅等,均可能因可归责於本身意 外事故,而顸负法律赔偿责任.就该项赔 偿责任而言,业主或负责人具有保险利益 3运送人或保管人,对於所运送或保管之 物,依法或依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故在 其所负责任范围内,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4承揽人对於所承揽之定作物,例如营造商 对承建房屋之损害,需对定作人负赔偿责 任,故有保险利益
    5承租人对於承租之房屋如有损害,顸对房 东负赔偿之责.故承租人在损害赔偿范围 内,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五)依期待利益而生之保险利益,例如: 1货物经纪商对於经手进口货物可赚取佣 金,如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则原期待之 佣金收入将随之灭失,故就进口货物而 言,在佣金范围内,该经纪商具有保险利 益 2地主对於佃农未来之收获物具有保险利益 因其地租能否收取,顸仰赖农作物之顺利 收成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五)依代理关系而生之保险利益,例如:
    1代理人得为本人之利益,代订定保险契约.如 本人所有之被保险财产受有损害,本人得受补 偿. 2受托人得为委托人之利益,以自己名义代订保 险契约.如仓储业者得为货物之寄托人之利益 购买保险,如寄存货物受损,寄托人得受补偿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六)保险利益顸於何时存在 以财产保险而言,应於损失发生时其有 保险利益.因财产保险属於补偿契约,如 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则无损失可言,若仍能获得理赔,形成不 当得利,有违补偿之原则 ★订约当时,不一定要存在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六保险契约无效,撤销,解除,终止 1无效 →契约效力从来没有发生过,所以它是 自始无效(从契约订立时就无效),当然 无效(对谁来讲都是无效,任何人都可 以主张契约是无效的) . 例如说订立契约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双方都「明知」保险标的物(房屋)已经 消灭(被火烧毁了) . ★参考保险法第51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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