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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文与:明代法史的多元性
    邱澎生 (2009/04/10)
    (一)者的分:明代的「法家,家,招家,法官,法家」
    1. 成为端的条件:儒家为少者的「正统」 ,但法家并必然是「端」 (明)苏佑〈 《法家裒集》题词〉 (明嘉靖 27 ,1548)「东坡苏子以为致 : 君之术,君子之仕也,於法固如是之急也 曰:非然也,其殆有所激乎 传曰: 刑,侀也,侀成也,一成而可变,斯君子尽心焉,莫敢后也……刑之用,尚 矣!……末务哉!顾慕高玄者视为琐屑,词翰者嗤为俗鄙,一或民,仓皇 瞀,虚器无庸矣.嗟夫,事有粗,道无内外,亵鄙纷杂之中,而有钦恤明 之政 尚有得其情者乎!……其毋曰粗事也 刑俗也 於道也 殆庶几乎!」 , , , , ( 《法家裒集》 ,页 475) 「……如此,则法至尽,而招家失也」《法家裒集》 ( , 页 480) (明)唐尧臣〈刻《法家裒集》(明嘉靖 30 ,1551.引者按: 〉 《琐言》於 同出版)「传曰:一壼千,非壼之贵也,以所用者中耳.经语孟,具载 : 圣贤修治之道,如布帛菽粟之可一日无者,人皆知之.至於缘法求情,以上溯 古人,惟衷之治,高明之士,其或以事鄙之,未尽无也.予入仕爱阅是书,谓 其有俾于,虽足以暖饱斯人,亦中之壼也.敬用梓之,期与高明之士共焉. 夫舍孔孟以事申韩,则吾敢」《法家裒集》 ( ,页 506) (明)朱明镐, 《折狱新语》 〈跋〉「予《折狱新语》 : ,妙解人颐……时一展玩, 欲破涕启颜,即许子伯善哭,亦变为士癖笑矣」 (收入清《折狱新语》 , 续修四库全书本,页 673) (明)余懋学《仁狱编》 (影印明万 36 直方堂刻本,收入《续修四库全书》 子部法家,册 973) 〈引〉 (明万 23 ,1595)「夫治狱难,治疑狱尤难. : 辞有诡覆,则辞疑;事无左验,则事疑;情多闪失,则情疑;法涉比,则法疑. 夫是疑,而以冥然决之,悍然之,则自私用智,即疑为明,其于民命,鲜 冤矣!夫惟明者,晰微于隐曲;敏者,剖竞于当几;慎者,得情于熟虑;厚者, 观过于非终.故刑用无颇,而群疑乃亡……有宋和凝氏,常采古今治狱能决疑事 者,辑为一书,曰疑狱集;子蒙之,为后集.我明张景氏,又之为续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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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所载,片言猝智,感动天,可喜可愕,可悲可惋之事,种种毕备;虽其贤否 殊科,得失指,总之,皆治狱之鉴也.余曩为官时,阅而喜之,间从部使 者巡郡,必置之箧,爰书有疑,辄以印证,资多…乃日取史集及国 朝典故,择其与狱事相涉者,手自摘,冀以广和,张二氏之所未备……亦可为 敬刑成德者之助.嗟乎!天地之大德曰生…古人之好生,是.近世典狱者, 乃求其死而得,然后予之生;比至巨室世,一罣刑网,辄重法深文,幸其无 出,曰吾以避谤也,以博风之名也.噫!谤可避,名可博,人命至重,乃忍以 为吾避谤博名之资乎!……呜呼!一罪人之得其所,报犹是,况于辜以 取名位者乎 吾知人之死所矣!」 571-572.引者按:王樵於同撰成 (页 《 私笺》 ) 清初王明德的批判法官「做好事」心态,并强调法的公平与「无我」观: 「迷 惑于浮屠邪教,问之是非,惟曰做好事,活得一个是一个,日为记功自负, 意谓其后必昌者,是又我中寓我,贪鄙迷谬之.其所谓功德,是乃孽德,非功德 也」「法乃天下之公,即天子亦容私所亲,夫贵为天子尚敢私其法,况其下 ; 焉者乎!」「圣贤教,惟有一中,中则空空,偏倚,何有于功德!倘 ; 意微有执著,虽公亦私,难免乎有我矣」《佩觿》 ( ,收入《四库全书存目 丛书》 ;新校本,京:法出版社,2001,页 536-537) 朱熹(1130-1200)早曾批评道: 「今之法家,惑於罪报应之,多喜出人罪以 求报.夫使无罪者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尔!何报之有!」 ( 《朱子语》 ,收於《朱子全书》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卷 110,页 3553) 王樵(1521-1599)在万 20 (1592)写给侄儿王尧封的封信上,既提及他 正编撰 《大明解》 的经过,也表达他对法书籍何以对者有用的观点: 「 解初稿五巨册,盖吾三十之在焉;且系手迹,用为吾侄莅官之助」 《会 ; 「俟 典》阅完,尚有欲纂入中者.此书成,但有资於用世,即欲学文,亦可以 得法也」 (王樵, 《方麓集》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册 1285,卷 9,页 280-281) . 2. 刑部做为法学专家的养成所: 王樵於嘉靖 36 至 38 (1557-1559)间任官刑部主事,并约於万 5 12 月间 (1578)的第二次辞官时间,撰成回忆其任职刑部期间的专文〈西曹记〉 ,文中 有云: 「他曹友,常接接,或以迹相拘,能相洽;惟西曹燕叙,以齿以 官.事至分,有疑相酌;政事之外,道义磋,真有朋友之义焉.且牍必自成, 假手,故居是官者,多於事.刑虽一职,而事之情伪,无在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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