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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局秘书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 关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 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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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 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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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会主席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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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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