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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一○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 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 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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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 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 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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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 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 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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