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通速递单号查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DF   更新时间:2011-05-05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2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English
    文档格式:pdf
    文档作者:LBNL PC User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经济开发试验区莱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三兴村2组. 法定代表人:姚艺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新视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兴达 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泳梅,汕头市新视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宝乐公司),被上诉人汕头市新视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8)汕中法知初字第100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1月27日,群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儿童车车头组件 (1)"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1月24日获得专利权,并于同日授权公告,专利证书号为第603353号,专 利号为ZL200630051960.7,授权公告载明本案专利的彩色图片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 图,立体图.群兴公司依据该专利生产了儿童车产品,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交费日期为2008年2月5 日,年费为l80元. 2008年4月3日,新视野公司向群兴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0030807),金额580元,收据的摘由 处注明"购嘉兴市宝乐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栋梁牌型号8888-6玩具汽车壹辆". 2008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方君燕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告知申请人提 出的专利申请已受理,专利申请号为200830176075.0,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童车(8).同日,国家 知识产权局还向申请人方君燕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一份,告知按规定同意按照85%比例减缓申 请费并交纳减缓后的申请费75元. 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根据宝乐公司的申请,对平湖市维斯杰塑料制品厂生产的仿 冒产品并盗用注册商标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8)浙平证字第1458号公证书. 宝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其生产的产品,其中有型号为8888-1,8888-4,8888-6的童车产
    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群兴公司所享有的本案专利,诉讼时处于 有效的法律状态,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宝乐公司是否有生产侵犯群兴公司本案专利的产 品,即宝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群兴公司本案专利的行为,以及新视野公司对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 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群兴公司起诉宝乐公司生产侵犯其专利产品的证据是其向新视野公司购买的8888-6型童 车,从宝乐公司网站下载的产品展示资料打印件和产品介绍图册.对于群兴公司的起诉,宝乐公司否认 新视野公司出售给群兴公司的8888-6型童车是其生产的.新视野公司辩称该童车由宝乐公司生产并销售 的唯一证据是顺丰速运公司的快递单.经原审法院查明,该快递单所记载的承运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新 视野公司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现有证据,不能认 定新视野公司出售给群兴公司的8888-6型童车是宝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 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 控侵权产品或其照片与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比对.本案中,因群兴公司无法提供 宝乐公司生产侵犯本案专利的产品,原审法院无法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宝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群兴 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判定,群兴公司要求宝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栋 梁"牌型号为8888-6儿童车车头组件,交出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半成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机器设 备予以销毁并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 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外观 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为准. 要判断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授权时表示在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 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采取整体观察,隔离对比,重点 比较要部,综合判断的方法,看二者是否会造成误认和混淆,以得出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就 本案而言, 应以群兴公司的本案专利授权时专利产品的彩色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立 体图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新视野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经对比,本案专利与被控侵权 产品的相同之处在于:1,两者均使用在儿童电动车上;2,从视觉效果看,两者均是在儿童电动车的车 头引擎上盖中央部分装载的类似双高射炮状部件;3,从各部分设计特点看,两者具有以下特点:双高射 炮基座均呈三角形凸起状,后三分之二部分处呈直角三角形凸起,两侧略低于直角部分向外凸起与基座 相连,前部中间有两个高射炮炮管,两高射炮炮管之间有呈弧形凸起,弧形凸起的中间三分之一部分再 有一高于前者的弧形凸起造型.两者从右视图,主视图,左视图,立体图视角看,基本特征是完全一 致.综上,尽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在炮管管身,基座上部部分存在些许差异,其余部分完全一致,因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PDF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中通速递单号查询0  北京中通速递单号查询  江苏中通速递单号查询  中通速递快递单号查询  中通速递单号查  中通速递发货单号  中通速递物流单号查询  中通速递单号怎么编  中通速递快递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