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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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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博股会字(2005)第99 号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5 年9月12 日上午在北京华都饭店召开,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5 年8月11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05 年8月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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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公司
    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规范意见》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
    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议案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范意见》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康博师事务所
    律师:李晓冬
    沈林二OO 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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