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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标题: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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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
    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四川民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制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及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
    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统称残
    疾军人),统一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办法
    (一)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4%缴纳医疗保险费。已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所在单位未参保和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
    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标准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残疾军人,由同级财政
    给予定额补助参保。
    三、参保补助
    (一)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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