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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标题: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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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人,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
    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城市医疗救助基
    金全额补助。
    (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初次参保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城市医疗救助
    基金按每人每年 1000 元给予定额补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四、医疗待遇
    (一)残疾军人可自愿选择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就医。其医疗费的支付范围,按照《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用药目录》、《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
    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现行规
    定执行。
    (二)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的符合本条(一)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首先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支付,剩余部
    分符合本条(一)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职(含退休)一至四级残疾
    军人,全额补助;
    2、在职(含退休)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年满 50 岁(含 50
    岁)以上的,给予不低于 95%补助;
    3、在职(含退休)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年满 50 岁(不含
    50 岁)以下的,给予不低于 93%补助。
    (三)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的符合本条(一)规定的门诊医
    — 5 —
    疗费,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职(含退休)一至四级残疾
    军人,全额补助;
    2、在职(含退休)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年满 50 岁(含 50
    岁)以上的,给予不低于 93%补助;
    3、在职(含退休)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年满 50 岁(不含
    50 岁)以下的,给予不低于 90%补助。
    (四)参保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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