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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标题:成 都 市 民 政 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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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残疾军人所
    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和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
    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全额医疗补助。
    残疾军人现行医疗待遇高于本办法的,各区(市)县继续予
    保障。具体补助实施办法,由各区(市)县制定。
    五、医疗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
    按照《成都市民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
    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部门职责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提供有关资
    料,统一办理未参保残疾军人的参保、缴费手续,负责残疾军人
    医疗补助,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
    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 6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残疾军人
    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残疾军人住院医疗保险,按规定
    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
    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七、一至六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含退休)参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保障
    八、各区(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意见,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九、本办法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成都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关于我市二等乙级及其以上
    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2]96
    号)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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