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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卷第6期 2006年12月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ENAN UNI 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 Vo. l 24 N o . 6 D ec. 2006 法坛论衡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刘立霞, 王颖(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 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摘要: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性和可交易性, 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即可恢复性和玩 家与服务商的共管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玩家只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责任的方式来保证网络游戏环境的秩序.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15.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3910( 2006) 06- 0100- 04 收稿日期: 2006- 04- 24 作者简介: 刘立霞 ( 1967- ), 女, 河北冀州人, 副教授, 博士, 硕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主要从 事证据法研究. 2003年 8月 27日, 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 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在该案中, 玩家 李宏晨花费了两年时间及上万元的现金在一款名 为 !红月 ?的大型网络游戏中购买和积累了几十种 虚拟生化武器, 并使自己成为 ! 红月 ?的高级别玩 家.然而在 2月17日这天, 李宏晨发现自己丢失 了全部的虚拟武器装备.经过审理, 法院判决: 被 告将原告 ID! 国家主席 ?内丢失的生化盾牌等十 件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被告返还原告购买 105张 爆吉卡的价款 420 元, 原告返还被告因购买 105 张爆吉卡而取得的折合 60小时在线游戏时间 20 元人民币; 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 证人出庭费等损 失1000余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 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 受害人应当就加 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加害行为违法、 受害人的损 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证明 责任是当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负 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 责任, 如不能证明, 就应承担诉讼上不利于自己结 果的风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性及 可交易性, 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即可恢 复性和玩家与服务商的共管性, 其特有的属性决 定了该类纠纷证明责任已不适用一般侵权案件证 明责任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应作 为特殊侵权案件, 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责任的方 式来平衡玩家与服务商的利益, 保障网络游戏环 境的正常秩序. 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 (一 )具有财产属性 真实财产的本质属性是其价值性和可交易 性.对于这两点,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无疑也是具 备的.首先, ! 虚拟财产 ?是玩家通过劳动或现实 的金钱交换所获得的, 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 拟空间的发展.网络游戏环境中的虚拟装备及账 号等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 它不 仅有使用价值, 而且有交换价值.其次, 在现实生 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行 为, 如通过转让、 过户, 或通过各某些方面大网站 的在线交易进行转让.同时, 虚拟财产与真实货 币的固定转换体系已经出现. [ 2] 这些虚拟财产的 买卖无疑确认了虚拟财产的交易属性.因此, 虚 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突破了其虚拟性, 本质上 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征. (二 )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1 . 内容上的可恢复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虽然可以通过计算机显示 为华丽的服饰、 锋利的武器、 坚固的盔甲和成堆的 金币等不同的外形, 然而, 从技术上来看, 它仅仅 是一串计算机字符, 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 理形式存在的. [ 3 ] 当玩家购买了运营商销售的点 第 6期 刘立霞 等: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卡后, 即可使用点卡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 这时, 网络中的虚拟物品是独立于服务商的, 虚拟财 产的积累和更新完全取决于玩家的个人劳动或金 钱的消费.运营商有义务在特定的服务器上保存 这些数据, 一旦发生侵权导致虚拟财产丢失时, 服 务商通过技术手段对历史数据进行恢复是相当简 单的事情, 几乎没有什么财产代价.虚拟财产的 可恢复性是其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网络游戏 服务商一方即使承担恢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责 任, 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小的, 这就为加重服务商的 证明负担提供了可行性. 2 . 存在状态上的共管性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由玩家和服务 商共同管理的, 玩家通过在电脑上安装客户端下 载游戏、 注册账号后获得游戏中独一无二的虚拟 I D及角色属性.随后玩家通过在游戏中付出个人 劳动, 购买游戏点卡、 游戏装备等方式增加个人虚 拟财产, 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即存在于玩家的 ID账 号名下, 由玩家设定个人密码进行加密保管.同时, 游戏的服务商将虚拟财产在技术上作为电磁 数据, 在特定服务器上予以记录、 保存, 待玩家登 录游戏时, 将这些数据记录从服务器中调出, 以供 玩家继续进行游戏. [ 4] 因此, 虽然虚拟财产的所有 权属于玩家, 但虚拟财产也离不开服务商的保管 与维护.存在状态上的共管性决定了当虚拟财产 消失时, 玩家和服务商均有因己方的过错行为导 致丢失的可能性.因此, 在加重服务商证明责任 的同时, 也应规定一定的免责事由, 在一定条件下 免除服务商的赔偿责任. 二、 当事人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 )以免责事由为补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的无过错责任原 则是指不再将服务商的故意或过失作为证明对 象, 玩家无须证明服务商的主观过错, 从而减轻了 玩家在证明上的负担.但是, 该无过错责任是以 规定服务商的免责事由为补充的.只要服务商能 完成对免责事由的证明, 即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反之, 则由服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以 下事项可规定为服务商的免责事由, 由服务商依 此事由进行免责. 1 . 玩家的过错导致虚拟财产的移转 服务商若有证据证明玩家在网上公开透露过 游戏 ID密码或自愿出卖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对账 户密码保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使用外挂等非法 程序而导致安全漏洞, 或者是玩家电脑遭木马等 攻击而致游戏 I D 密码及其名下虚拟物被盗等. [ 5] 若能证明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保管不善, 则可免除 服务商的赔偿责任. 2 . 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第三人侵权的结果 服务商可提供其掌握的电磁数据中存在不正 常的虚拟财产流转记录, 通过技术手段弄清虚拟 财产的移转情况, 若能证明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由 于第三人侵权的结果, 并且该结果的发生不是由 于服务商自身的管理过错造成的, 也可免除其赔 偿责任.如服务商可举证自身提供的游戏具有完 备的防火墙、 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等.玩家 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 3 . 不可抗力导致虚拟财产的消失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 这就使得许 多虚拟事物的变化存在不可预测性.服务商相对 于玩家一方来说, 掌握着较为优势的技术, 提供网 络消费环境, 控制着特定服务器的存储资料, 但不 可避免地也会由于大规模的病毒感染、 恶意代码 侵入等类似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系统瘫痪、 电磁 记录游戏数据丧失.因此, 只要服务商提供证据 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 即可全部或部分免责. (二 )玩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1 . 玩家应证明本人与服务商建立了服务合 同关系 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 会签署一份格式化 的注册协议, 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后, 玩家 才可进行游戏 ID的注册, 从而拥有自己在虚拟网 络中的用户名和密码, 并填写若干证明自己真实 身份的资料, 如电子邮箱地址、 所在城市及自设问 题提示等. [ 6] 这些信息尤其是密码仅仅掌握在玩 家手中.因此将这一事实的证明义务分配给玩 家, 由其证明自己确与服务商建立了服务合同关 系, 是该游戏的消费者, 具有便利性与可行性.这 也是确认玩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 2 . 玩家应证明损害结果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 玩家应证明 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 等级、 钱币曾真实存在 过, 失窃的历史数据是真实的.对于这一项信息 真实性的举证, 玩家的取证是存在困难的.这是 由于玩家的所有游戏数据资料均储存于服务商的 # 101 #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年 特定服务器上, 纠纷发生后, 大多数服务商往往拒 绝重现游戏数据.正如以上所举的全国首例虚拟 财产纠纷案中, 玩家李宏晨无法自行证明他所谓 的武器装备包括生化装备 10件、 盾牌 1个, 头盔 3 件、 生命水 2个等游戏数据曾真实存在过.同时, 玩家也无法通过自身的能力去追查被盗的虚拟财 产的下落.因此, 这一项举证责任原则上虽由玩 家承担, 而事实上对于该类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民 事证据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 ! 有证据证 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 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 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 产的特殊性, 在损害结果的证明上, 服务商具有协 助证明的义务, 若服务商拒绝提供所掌握的电磁 数据, 即可推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存在. (三 )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 构成侵权责任必要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 是 指加害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前因后果的客观必 然联系.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 是需要受 害人证明该因果关系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第 4条第 3款规定: 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 加害人 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就是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在网 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 可借鉴以上因果关 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 由服务商就其管理行为 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只要其 能对此加以证明, 即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 7] 反之, 则推定服务商的管理行为与玩家网络虚拟财 产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规定因果关系证 明责任倒置的理由是, 虚拟财产自身存在的特殊 性, 网络游戏的技术性、 程序性等使得玩家证明因 果关系的存在有相当大的困难.玩家往往对网络 知识知之甚少, 对服务商的管理行为及运营状况 更是无从知晓.因此, 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交 给玩家承担, 实质上将构成对玩家的不公平对待. 反之, 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服务商, 由其 就自身管理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 系进行举证, 相对来说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而且, 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使得服务商一方即使承 担相应责任, 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小的, 这就为因果 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提供了可行性. [ 8] 三、 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 原因 (一 )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第 7条: !在法律没有具 体规定, 依本法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 证责任承担时,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 证责任的承担. ? [ 9] 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允许对特 殊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网 络游戏虚拟财产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对其 侵权案件也可以遵照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 人的举证能力等综合因素对传统的举证方式加以 突破, 确立起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因此, 该类 案件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于法有据. (二 )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1 . 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目前发生的多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 件中, 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 即玩家在取证过 程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由于缺乏网络知识和 相关的技术支持, 玩家无法提供虚拟网络游戏数 据, 也无法取证证明服务商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同时, 服务商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 往往拒绝协助 玩家追查虚拟财产丢失的原因及下落, 对于玩家 的赔偿请求, 更是不屑一顾.这使得玩家在网络 虚拟消费环境中处于弱势.因此, 应当基于立法 保护弱者、 维护公平的原则, 减轻玩家一方在证明 责任上的负担, 调节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杠杆, 将侵 犯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案件也列入特殊侵权案 件之中, 在证明责任的分担上采取部分举证责任 倒置, 由服务商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 承担较大的 败诉风险.并且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使服务商即 便败诉, 也不至于承担较重的经济损失, 所以, 加 重服务商的证明负担体现了公平原则. 2 . 符合证明便利的原则 虚拟财产是无形的, 它区别于现实社会中的 有形物, 而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方式存 在于计算机上的字符, 玩家无法在现实中予以掌 控.同时, 虚拟财产具有极强的空间依赖性, 其使 用价值仅体现在特定的虚拟空间中, 一旦脱离互 联网这一平台, 即无法发挥其用途.因此, 一旦该 类财产发生丢失等情况, 所有相关的电磁记录都 由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记录, 只有他们最了解虚 # 102 # 第 6期 刘立霞 等: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拟财产的移转情况.一份最新的调查显示, 有超 过22 %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 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装 备、 道具等虚拟物品. [ 10] 这种盗号者的信息普通 玩家是无从掌握的, 只有通过服务商的特定服务 器才能追查到盗号者的资料.因此说, 服务商有能 力证明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 也有能力凭借技 术、 人力、 财力的优势, 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 从而免除己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 . 有利于完善网络管理秩序 由服务商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和较大的败诉 风险, 还会有利于督促游戏服务商改进游戏本身 的安全保障系统及完善网络游戏的消费环境.同时, 由于我国的网络管理秩序不完善, 网络游戏虚 拟财产丢失案件屡屡发生.通过对该类案件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可以加强网络游戏开发商、 运营 商、 服务商的风险意识, 加强他们对网络电磁数据 的加密及安全保障义务 (据了解, 瑞星前不久刚刚 发布的杀毒软件 2004版中, 已首次加载了网络游 戏防盗功能 ), 从而推动网络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 制化进程, 形成良好的网络管理秩序. 参考文献: [ 1] 邓学军. 中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尘埃落定 [ N] . 燕赵都市报, 2004- 12- 21( 2). [ 2] 商建刚. 网络法 [ M ]. 上海: 学林出版社, 2005: 117. [ 3] 彭霞.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J]. 重庆工学 院学报, 2005, ( 6): 71- 73. [ 4] 黄亦飞, 欧阳梓华.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 J].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5, ( 1): 64- 65. [ 5] 姜海峰. 关于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探索 [ J]. 中 国科技信息, 2005, ( 11) : 208- 209 . [ 6] 李伟.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问题刍议 [ J] .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05, ( 3): 110- 112. [ 7] 绳丽娜, 崔起凡. 对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再思考 [ 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 ( 2) : 41 - 43 . [ 8] 刘显鹏. 举证责任倒置刍议 [ J]. 律师世界, 2003, ( 11): 32- 34. [ 9]唐润秀 . 试论举证责任倒置 [ J].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 ( 3) : 40- 43. [ 10]孙海东. 虚拟世界也有盗贼 22% 玩家正在偷 [ N ]. 北 京晚报, 2003- 12- 05( 3) . Proof Responsibility in Infringe m ent Lawsuit of Fictitious Property of InternetGame LIU L i xia, WANG Y ing (College of H uman ities and Law, Yanshan University, Q inhuangdao 066004 , China ) Abstract : The fictitious property from internet game not on ly has the value and can be traded , moreover it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property characteristic , then the restitution and players and the service business condom iniu m. Therefore the fictitious property from internet game right infringement la w suit shou ld i mplement the doctrine of no defau lt liab ility , as w ell as the service business storage behavior and the fictitious property damage causal relation presents shif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princip le , Players on ly to undertake the preli m inary proof responsib ility , by aggravating the service business the proof responsibility to guarantee the order of the netw ork game environmen. t K ey words : internet game ; fictitious property; proof responsib ility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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