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正义法官 > 加强对下监督指导 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 加强对下监督指导 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DF   更新时间:2013-06-01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审判实务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 薛子裔 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其常见问题 / 曹柏鹏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 / 付陈友
    专题研究
    ★ 23 26 29 32 ★
    36 40
    浅谈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 / 王 牧 仇慎齐 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探析 / 鲁开凌 试论抵押权实行制度的构建 / 陆 军 金瑞彬 论“软实力”维度中的法院文化建设 / 王 成
    各抒己见
    4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分析 /高 洁 陈 程 婚内受赠财产成为夫妻特有财产的形式要件探析 / 李 红 刘如浩 民事案件公告送达若干问题分析 / 王 蒙

    审判研究
    2012 / 10
    《审判研究》编辑委员会
    主 任:公丕祥 副主任:周继业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刁海峰 王世华 刘亚军 李玉生 何 方 陆鸣苏 俞灌南 徐清宇 褚红军 马 荣 史 笔 刘嫒珍 苏学增 宋 健 周茸萌 贺强兴 唐伯荣 刚 马汝庆 刘亚平 李玉明 吴立香 张婷婷 屈建国 夏正芳 谢国伟 主 编:马 荣 副主编:孙 辙 沈明磊 曹也汝 吕 娜 编辑部主任: 孙 辙(兼) 副主任:魏 明 编辑: 孙 辙 魏 明 蕾 执行编辑:魏 明
    主办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京市宁海路 75 号 电话:025-83785436 83785236 电子 :spyj@js.pcc spyj2004@sina.com 邮编:210024 编辑出版:《审判研究》编辑部 印刷:河海大学印刷厂
    如发现本刊有印装质量问题, 请直接与印刷厂联系。 联系电话:025-83787386
    46
    47
    腾讯聊天工具对话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 叶志祥 浅议基层司法调解的生产机制 / 朱远军
    案例分析


    ★ 50 52 54 56 ★ 35 39 51
    行政赔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及其争议救济途径 / 祁贵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 / 刘德生 丁 惠 出租他人增添物的法律问题分析 —兼论合同条款解释的司法适用 / 张海勇 —— 地下埋藏文物的所有权判断 / 郑 华
    审判信息
    南京中院健全完善涉诉信访维稳五项工作制度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开发区法庭依托“四个平台”创新涉诉矛盾化解 大丰市法院多措并举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012 / 10 审判研究

    审 理 指 南
    渎职案件 指南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绪言 渎职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 国家从事公共 活动中违反职守而需要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背信行为。 刑法上的渎职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渎 职罪,除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 23 个罪名外,还包 括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贪利 型渎职罪),第四章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 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权型渎职罪),以及刑 法其他章节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具有渎 职性质的犯罪。 此外,还有公司、企业管理活动中的渎职 性犯罪和其他社会公益事务活动中的渎职性犯罪 (商业 性渎职罪或经营性渎职罪)等。 狭义上的渎职罪,则专指 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各罪。 本审理指南针对的渎职罪仅指 后者。 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在工程建设、征地拆 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等领域渎职侵权 违法犯罪易发多发,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危害社会和 谐稳定,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不仅造成公共 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而且败坏党和政府形 象。 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决 策失误的背后,往往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相关联。 目 前在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过程中, 对该类犯罪的危害 性认识不够, 存在一定程度上失之过宽、 失之过轻的情 况。 如何适应当前形势,紧密结合本地实际, ' 渎 职犯罪案件,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 统一,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二、准确把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渎职罪的客体 作为类罪的客体必然是多层 和复杂的, 但其中
    有主次之分。 渎职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是国家机关 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事务活动, 这是渎职罪的主要客 体。 由于国家机关本身的地位及其担负职 重要性,渎 职罪在严重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同时, 必然还 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例如它严重破坏了 国家机关的信誉,有的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有的还 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甚至对公民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构成实际的侵犯。 渎职罪对其他客 体的侵害,是国家机关 活动被侵犯以后所致,是 次要客体。 (二)渎职罪的客观方面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超越职权的非法 履职或因严重不负 、 过失未正确履职, 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客观方面的把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多数是作为,少数 也可以是不作为 理论上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刑法明文 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即纯 作为犯或真正 不作为犯; 二是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 要件要素的情况,即通常预想由作为予以实现的要件,而 由不作为来实现的犯罪, 或者说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 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此为不纯 作为犯或不 真正不作为犯。 在由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中,既有 纯正不作为犯,也有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如刑法第 416 1 款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后者 如滥用职权罪。 而玩忽职守行为中的擅离职守行为和不 履行职责的行为固然是由不作为构成的, 但其中不认真 履行职责的行为则是通过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可见,

    上一页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PDF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法官胡正义  胡正义  胡正义同宝  中科院胡正义教授  司法改革法官工资  女律师喂养法官  司法改革法官待遇  女律师陪法官睡图片  法官检察官工资单列  法院法官潜规则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