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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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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增林、关联人陈建峰、刘丹英、贺增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申波、李世星、王坚、张发群、王振平、刘锴、王宝华、潘建华、 张广平、刘志国、张炳利、史利剑、卢传化、高阳、王月鹏、石俊岭、田力、葛 朋、王永强、崔党斌、秦文科、杨太仓、朱强国、张关让、郑志华、李晓鸽、李 政、张立、徐兆红、吴宏伟、李童欣、张雷、王栓柱承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聂新勇、赵项题、周志军、郭辉、郭旺承诺: 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贺增林、李世星、郭旺、陈建峰、 王宝华、刘锴、张发群、王坚、申波、王振平承诺:在担任公司 、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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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刘丹英、贺增勇承诺:在贺增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人员期 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贺增林离职 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贺增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贺增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和条件: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当年度实现 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 3、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 或者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4、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且分配金额不低 于按合并会计报表 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完成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的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存 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议案,公司 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 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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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涉及股利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8、强化对子公司利润分配的约束: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 母公司能有效执行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天 伟电子《公司章程》修改议案,修改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天伟电子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天伟电子每年以现金方式 且所分配金额应保证母公司有 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能力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按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的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方案由股东决定。 9、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公司发行上市后,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 股利分配政策, 注重对投资者回报, 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 , 严格按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有关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 如公司于2012年上半年成功完成发行上市, 则2012年下半年公司将以现金形 式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现金分配的股利不少于累计可分配利润的20%,且分配金 额不低于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20%;2012-2015年,公 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且分配金额 不低于按合并会计报表 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 当年现 金股利分配且公司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100%的前提下,公司将另行增加 至少一次股票股利分配。 10、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会须在召开股东大 会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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