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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手册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Student Handbook 我校前身可以追溯到创建于 1908 年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 堂,1913 年更名为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78 年经国务院批 准建立杭州师范学院.2000 年以来,杭州教育学院、杭州医学高 等专科学校等相继并入,组建新的杭州师范学院.2007 年学校更 名为杭州师范大学. 学校现已发展成为拥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四 大主干学科,教师教育与艺术教育具有特色、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有一定优势、理学学科部分见长、各类新兴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 性师范大学. 2001 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育工作合格评估,2007 年 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有仓前、下沙、玉皇山、古荡 湾等校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达 4.75 亿元,图书馆藏书 229 万册.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 18000 人,其中本科生 15039 人, 研究生 1752 人;教职工 2346 人,其中专任教师 1328 人,教授 等高级职称人员 941 人,具有博士学位的 686 人,共享院士 9 名. 学校已形成了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继续 教育以及公办教育、民办教育、留学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等多 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 学校 1982 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998 年获得硕士学位授 予权,2004 年获得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学校下设 17 个学院、 2 个基础教学部、1 个附属医院和 1 个独立学院—钱江学院.学 杭州师范大学简介 目录 第一篇 国家法规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2.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2)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4) 第二篇 教学管理 1.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3) 2. 关于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和单考单招学生学籍管理的 补充规定…33) 3. 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34) 4. 杭州师范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38) 5. 杭州师范大学延长学制学生暂行管理办法………(42) 6.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44) 7. 杭州师范大学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 位管理办法 47) 8.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51) 9. 杭州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54) 校拥有 67 个本科专业,19 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 个二级学科硕 士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3 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和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培养教育领导学硕士项 目.有省"重中之重"学科 1 个, 省部级重点学科共 15 个,9 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8 个省部 级科技创新团队、省级创新团队、省高校创新团队. 学校有国家特色专业 5 个,省级重点专业 6 个,省级重点建 设专业 4 个,省"十二五"优势专业 11 个,国家级精品课程 1 门,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 3 门,省级精品课程 27 门,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 项,省级教学成果奖 21 项,省级基础教育 教学成果奖 4 项,省新世纪教改项目 33 项,省级教学名师 9 人, 省级教坛新秀 9 人,省级教学团队 5 项,国家"十一五"规划教 材项目 13 部,省级重点教材 50 部,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 区1项,省高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 个,省实验教学示范 中心建设点 7 个,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 1 个. 学校出版《杭州师范大学学报》《杭州师范大学报》《美育 学刊》等报刊,其中《杭州师范大学学报》是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入选"全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并连续三届荣获"全 国百强社科学报"称号.2008 年,《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学校已与美国、英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 家和台湾地区的 30 多所院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合作与交流关系, 与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合办一所孔子学院,拥有来华留学生招 生与培养资格.此外,学校还承担了国家汉办汉语教师的部分外 派任务,承办海外汉语教师教学能力的培训业务. 秉承百年办学的优良传统,学校上下正团结一致,齐心协力, 朝着建设一所省内乃至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11. 杭州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27) 12. 杭州师范大学先进团支部、优秀专职团干部、优秀团 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团支部、十佳团干、十佳团员 评选办法 130) 13. 杭州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 选办法…135) 第四篇 助学帮困 1. 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138) 2.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145) 3.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148) 4.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154) 5.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57) 第五篇 校园生活 1.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165) 2.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168) 3.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169) 4.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 (184) 5. 杭州师范大学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193) 6. 杭州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 ……………(200) 10.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 法56) 11. 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61) 12.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64) 13. 杭州师范大学"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管理 办法…71) 14. 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实施 意见…76) 15. 杭州师范大学考场规则…78) 16. 杭州师范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 规定…80) 第三篇 奖惩办法 1.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87) 2.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99) 3.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04) 4.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111) 5. 杭州师范大学励学奖学金实施细则……………(115) 6.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特别奖励办法………………(117) 7. 杭州师范大学张水华奖学金实施办法…………(119) 8. 杭州师范大学文明班级评选办法………………(121) 9. 杭州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123) 10. 杭州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12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 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 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 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 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 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7.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204) 8. 读者行为规范与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汇总 ……(210) 9.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16) 10. 杭州师范大学校歌…222) 1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 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 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 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 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 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 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 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 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 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 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 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 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 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 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 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 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 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节 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 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 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 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7 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 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 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 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 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 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 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 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 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 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9 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 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 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 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 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 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 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 会令第 7 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 [1995]4 号)同 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 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 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 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11 1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 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 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 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 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 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 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 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 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 13 1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 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 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 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 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 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 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 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 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 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 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15 1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 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 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 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 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 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 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 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 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 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 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 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 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 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17 1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 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 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 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 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 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 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 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 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 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 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 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 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 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 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 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 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 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 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 19 1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 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 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 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 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 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 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 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 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 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 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 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 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 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 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 21 2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 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 理.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杭师大〔2010〕111 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 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 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入学资格. 23 2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 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准参加学校 的教学活动,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学生 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 必修课由班干部负责检查、登记缺勤情况,并由教师签名; 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 由学院汇总一周内学生考勤情况,并将缺旷课情况在本学院 公布. 第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 应当履行 请假手续 : 1.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 习)、实习、军训等,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急病或者紧急 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 须附校卫生所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3. 学生请假须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学 院教务科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请假 两周以上,由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事假应从严 掌握. 学生在假日或者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 学生出国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七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 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 迟到或早退累计 5 次,作为旷课 1 节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 习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上、下午各按 2 学时计算; 旷考 1 次按 3 课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 登记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 程均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考试、 考查成绩合格, 取得相应学分. 实验、 实习、 毕业设计 (论文) 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不得补考, 直接重修,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考试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考查课程 和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按五级 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 国防教育 ( 军训 )、 始业与就业教育的成绩以二级制(通过与不通过)记分. 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 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 30%.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 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每学期应修得学分数不得低于 12 25 2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学分,但也不能高于 30 学分(根据培养方案的学期学分数的上 下限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成 绩考核: 1. 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 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 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 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 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补修补做者, 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 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须重修. 第十三条 因临时急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 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申请缓考的学生 , 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临时急病者持校 卫生所证明 ),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缓考从严控制,原则上学生申请缓考一学期不得超过三门课 程. 对缓考学生,本次考试机会视为自动放弃.缓考不及格或补 考缺考,均直接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 分计,直接进入重修.考试违纪的可按《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可给予记过至开 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 及格的,以实际成绩记载(记入补考栏).补考不及格须重修, 重修次数不限;正常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 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成绩可按最高考核成绩登记.申 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初参加第三轮选课 ; 具体按《杭州师范 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重修费按《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 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 预防医学本科专业为五年),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者延后二年完 成学业.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 况选择课程修读的时间. 第十七条 重修考试与期末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考试, 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延至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八条 因转学、转专业、降级、复学、副修等原因课程 冲突的可申请免听.免听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获得该 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 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 课程, 可以申请免修. 成绩达到 85 分(良好 ) 及以上的 , 准予免修, 同时以免修考试成绩记入课程成绩,并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具 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 , 大力培养 复合型人才 ,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 , 修 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 , 具体按《杭州师范大 学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协议修读国内外院校课 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互认具体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校内外 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合格的,可以申 27 2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请校内转专业.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转专 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 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 总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 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 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或其他 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 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可按学校医疗管理 办法规定,定额报销医疗费用,每月报销不超过 5 元.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因伤病休学者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退学第三十二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在一学期中修得学分数低于 12 学分的(特殊专业根据培养方案的学期学分数的下限决定),给 予警诫;第二次出现的,给予退学警诫并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第 三次出现的,予以退学.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第三学年未修满学 分累计达 20 学分以上的(临床专业学生第四学年未修满学分累 计达 20 学分以上的),给予退学警诫并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第 二次出现的,给予退学.学业上的警诫和退学警诫,由学生所在 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签发"学业警诫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在校时间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 学习年限等,不含应征入伍)的; 2.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29 2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每学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因未交学费不注册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或家长的,则以全 球邮政特快专递(EMS)的形式寄发给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三十五条 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 内须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 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 内容并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 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或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 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10 学分以内而不能毕业的, 准予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 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10 学分以上的,只能申请延 长学习年限. 准予结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重修后,获得了 规定学分的,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每年换发两次,时间为十月底和三月底,毕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到弹性学制期满,仍 未达到毕业要求,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10 学分以内,发 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 差10 学分以上,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 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及《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对换发毕业证 书的,不予补授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学 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修读副修系列课程、 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并达到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证 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31 3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以内"或"低于"均 含本级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 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杭师院 〔2007〕21 号文件自行废止. 关于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和单考 单招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杭师大〔2011〕231 号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新疆、西藏 等边远地区和单考单招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1. 按国家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疆、 西藏等边远地区的学生; 2.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预科班升入我校的本科学生; 3. 省教育厅单考单招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 4.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招生计划录取的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学 生. 二、成绩管理 1. 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成绩以 50 分(含50 分)为及格. 50-59 分百分制记为 60 分,五级制记为及格;49 分以下或 60 分 以上按实得分数记载; 2. 教师在网上输入成绩时按实得分数输入 , 综合教学管理系 统按以上规则自动折算. 三、学位授予 1. 取得毕业资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5(含1.5)以上 ; 2. 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65 分(含65 分)以上. 四、其他说明 1.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杭师大〔 2010〕111 号)、 《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杭师大〔2010〕129 号)执行; 2. 本规定自 2010 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3 3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杭师大〔2010〕129 号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校有权在下列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经济学、法学、教育学、 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 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 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院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 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二至三年.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3.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毕业实践 环节的成绩、Ⅱ类学分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 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五条规定授予学 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 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 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 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2.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 核准予毕业 ,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毕业实践环 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 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步能力. 3. 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70 分(含70 分)以上. 4.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 2.0(含2.0)以上.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 生,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和进行科学研究中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2.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 2.0 的. 3. 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未达 70 分的. 35 3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4. 作结业处理的. 第五条 因第四条(除第 3、4 款)原因之一不能授予学士 学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受处分后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且在校学习期间 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以上的. 2. 经校学科竞赛委员会认定,个人参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 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体育类竞赛第三名)以上,或参与集体(团体)项目获相应奖项二次以上的. 3. 毕业前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 30% 之内的. 4. 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的. 5.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 献的.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 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 Ⅱ类学分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 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 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批.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 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 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毕业后或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补授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参照《杭州师范 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 出申诉.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数在内.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2010 级开 始执行,原杭师大〔2009〕103 号文件自行废止. 37 3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杭师大〔2010〕110 号 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 基本依据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 进我校学分制改革,深化学校的办学特色,培养基础扎实、知识 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各类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 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长一短三学期制.长学期一般为 19 周, 其中授课 17 周(第一学期 16 周), 实践实训 1 周,考试 1 周; 短学期一般为3周, 设于暑假, 主要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和副修课程. 二、课程设置 我校本科教育以"按类培养 , 专业分流"的培养模式设置课 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大类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Ⅱ类 学分四大类组成. 1. 通识教育课程:由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组成.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为各专业学生均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 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类、 职业发展类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为全校性基础素质类、综合素 质类课程.其中基础素质类为限选课;综合素质类为任选课,包 括人文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艺术体育类、创新创 业类等五大类模块(包括高校校际通识教育选修课). 2. 大类基础课程:为各学科大类共同基础课,按学科大类设 置,目的是增强学生对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为今后的学习、终 身发展奠定基础. 3. 专业教育课程:由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教 学课程组成.专业核心课程以规范严谨、精炼优质为建设目标的 专业主干课程,包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师范类专业还包括教师教育类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侧重知识的交 叉跨度、强调专业前沿信息和我校科学研究特色传播,包括教师 教育类选修课程 ; 实践教学课程包含专业见习/实习、 毕业设计 (论文). 4. Ⅱ类学分:Ⅱ类学分包括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实训)、 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含学年论文)、专业特色实践训练活动、 服务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成果、职业资格证书等经认定 的学分.该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档案.Ⅱ类学分的认定和计算 详见《杭州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Ⅱ类学分管理办法》. 三、学分与绩点计算 1. 学分计算 核定课程的学分应依据课程类型、性质、授课学时、课外学 习量等因素而定.学分计算:学分最小计量单位为 0.5 学分,理 论课程一般按课内讲授 1 学时,学生在课外自学 1 学时,授课一 学期计 1 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艺体类技能课一学期每周 2 课时计 1 学分;集中实践环节按每周计 1 学分,分散进行实践环 节按 34 学时计 1 学分.毕业设计(论文)6 学分,专业见习 2 学分,毕业实习 10 学分. 2. 课程考核与学分获得 凡学校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 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 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 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39 3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国防教育(军训)、始业与就业教育 的成绩以二级制(通过、不通过)记分.三者间的成绩换算见学 分绩点列表(逆运算:优秀为 90 分,良好为 80 分,中等为 70 分, 及格为 60 分,不及格为 50 分;通过为 70 分,不通过为 50 分). 学生修读课程,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该门 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 修,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 学分控制 非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得学分数不得低于 12 学分,但也不能高于 30 学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期学分数的 上下限决定). 4. 绩点换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它与课程考核成 绩的换算标准列表如下: 考试 课程 百分制记分 90-100 分80-89 分70-79 分60-69 分60 分以下 对应学分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考查 课程、 实践 类课程 五级制记分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学分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记分 通过 不通过 对应学分绩点 3.0 0 补考课程以实际成绩记入 , 补考成绩及格及以上对应的学分 绩点为 1.0;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成绩记入,对应学分绩点如 上表. 5.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 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和奖励学生的依据.其计算公 式如下: Σ(课程学分 * 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 所学课程学分 四、毕业学分要求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为 3-6 年,五年制本 科专业为 4-7 年)内,修读并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 业学分方可毕业. 五、附则 1. 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从 2006 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原杭师 大〔2008〕154 号文件自行废止. 41 4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延长学制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杭师大〔2008〕155 号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对学 生实施弹性学制.针对延长学制学生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离校,也可申请 延长学制.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10 学分以上的,只能申 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期间的学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校跟 班学习或离校自修. 第二条 学生延长学制一年申请一次,每年的 5 月份前由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 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 (若冒充家长签名, 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 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后,由学院(部)统一到学生处和教 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 学院(部)、学生各存一份. 第三条 延长学制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课程重修手 续, 2005 级(含2005 级)以后学生须在开学第 1 周内向所在学 院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申请单》,经学院教 学院长批准,于开学第 2 周直接参加第三轮网上选课进行重修课 程的选课. 第四条 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在校跟班学习学生按在校学 生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离校自修学生,开学初 1 周内需本人提交 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书,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 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交纳学校规定的学分重修费;在学院进行 注册,由学院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方 可离校. 在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积极备考,认真自学不及格课程, 并随时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食宿自 理. 第五条 延长学制学生按原年级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完 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后,按规定时间返回所在学院办理有 关毕业手续,达到学籍管理办法中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参加考试或不按时返 院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者,责任自负;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到弹 性学制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10 学分以内,发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与 毕业总学分相差 10 学分以上,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 延长学制的最长年限按《杭州师范大学学分制教学 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离校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 受公费医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43 4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杭师大办字〔2012〕51 号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学生学习兴 趣、爱好与特长,让学生有更多的学业选择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 展空间,规范转专业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原则; 3. 根据教学资源实际,学院所提供的各专业转入名额原则上 应为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 10% 及以上. 二、转专业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转专业者须为我校在校、在籍本科一年级、二年 级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 2.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 学有专长,并有充分依据(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 文、发明专利、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等)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 专长者.经转出、转入学院及教务处审核、认定,可以转到相应 专业学习; 4.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需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提供证明,转入学院考核、同意,教务 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因违法、违纪行为受校级及以上处分者; 3. 在校期间已经批准一次转专业者; 4. 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 保送生、 特招生、 专升本、 "三位一体" 招考者; 5. 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三、转专业范围及限定 1. 招生批次、专业类型相同的专业之间可以互转; 2. 非师范类专业转师范类或第二批次专业向第一批次转入 者,其专业综合排名应在年级前 30%,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需达 到3.0 及以上. 四、转专业程序及要求 1.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7 周,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拟接收转入 学生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及考核方式等,经教务处审核、 批准后在教务网(http://jwc.hznu.edu.cn/ )向学生公布; 2. 第9周,拟转专业学生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按规 定填写、提交"转专业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3. 第10 周,各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接收转 入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 4. 第11 周,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 单并在教务网上公示 ; 5.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 教务处审查拟转专业学生的教学活动完成情况,报送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在办公网 (http://oa.hznu.edu.cn/)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 ; 6. 学生转专业后,所修读的原专业课程成绩、学分由开课学 院(部)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 办法"给予认定与转换. 45 4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 转专业规定》(杭师大〔2010〕108 号)文件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杭州师范大学修读副修系列课程、 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杭师大〔2010〕109 号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 面,培养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鼓励学有 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 副修双学位.根据学校培养方案和学分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一、专业与课程设置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设置以主修专业为 依托,有关课程设置详见学校各年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二、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 1. 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报名副修前所学主修专业课程考核 成绩全部合格,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 2.5 分以上(含2.5 分), 学有余力,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可申请修读副修系列课程、 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 2. 学生申请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和副修专业必须跨专业 , 申请 修读副修双学位必须跨学科门类. 3.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种副修专业或副修双学位. 4. 教务处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 10 周在网上公布下学期拟 开设的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课程信息. 5. 申请副修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 12 周填写学校统 一印制的《杭州师范大学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 47 4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学位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推荐给开办学院, 开办学院复审并确定副修方式后报教务处审批. 6. 教务处公布副修名单后,学生应到所在学院领取《杭州师 范大学修读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缴费单》,按 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单到开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 手续,领取听课证. 三、学分与修业要求 1. 按培养方案规定,副修系列课程学分不得低于 10 分,副 修专业学分 25-30 分,副修双学位课程学分 55-60 分,详见各专 业培养方案.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副修 类型课程额定学分,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2. 学生通过自学、能提供充分材料证明自己已掌握某门副修 课程,可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 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3. 对于某些因部分教学内容与已学课程重复,或适合于自学 的课程,或与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 课 程免听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4. 若副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已取得的主修专业课 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申请,可以互认为副修课程成绩.课程成绩 和学分互认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 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安排与课程考核 1. 副修学生达 20 人以上,单独开班,第16 周进行期末考试, 也可以集中安排在短学期组织教学;副修学生不足 20 人,不单 独开班,学生可插班听课. 2.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考核按培养方案 规定的要求执行. 3. 副修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 核不合格,应重修. 4. 凡缺课、旷课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 程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 五、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 1.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实行校、 院二级管理,副修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培养方案、录取审核、注册、 落实教学任务、免修和免听及学分互认的初审办理、学业成绩监 控、学籍管理、获得证书资格的初审.教务处负责审定并公布学 生名单、下达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监控、免修和免听及学分互认 审核、获得证书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 2. 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培养方案纳入全校 选课系统,与原专业课程同步选课. 3. 学生获得副修资格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选定的副修专业 或副修双学位.若欲中途停止副修,可向开办学院提出申请,同 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即取消其副修资格. 4. 副修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副修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副 修所在学院应在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中审核第一专业课程和副修成 绩,若学生副修期间,其主修专业课程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 考试不及格或副修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课程出现重 修考试不及格,均将终止其副修,有关学院应相互通知并报教务 处备案. 5. 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输入综合教学管理系 统,同时需打印一份成绩单签名后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副修所 在学院建立修读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已注册在修学生的副 修学业和成绩进行监控,及时进行学籍处理,学生副修学业结束 时,及时做好成绩存档工作. 6. 中途因各种原因停止副修的学生,对其已获得的副修课程 49 4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学分,允许互认并计入通识教育任选课学分. 六、收费 1. 副修学费按实际所修副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算收取.计财 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副修名单实行监督.逾期不缴,其所选副修 系列课程、副修专业、副修双学位作为自动退选处理. 2. 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副修的,副修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 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 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 天折 算为 1 个月,不足 30 天的按 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3. 副修费使用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12 号执行. 七、附则 1.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从 2007 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原杭师 大〔2009〕104 号文件自行废止.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 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 杭师大教〔2010〕41 号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杭师大 [2010]111 号)精神,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听、免修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免听 第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选课的情况,因转学、转专业、降级、 复学、副修等原因课程冲突的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者免听课程 内的部分内容.申请免听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第一学期 的课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条 在课程免听期间及考核前,学生必须根据主讲教师 的要求按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有关材料,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所 有实践教学环节及各项考核. 第三条 主讲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免听该课程期间的自学情况 随时提出终止学生课程免听的建议,经学院 ( 部)教学院长同意 报教务处复核备案. 第四条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一 周内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申请表》见附表一,向 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免听申请,所在学院会同开课学院 ( 部)审批, 51 5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由开课学院(部)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章 课程免修 第五条 学生成绩优秀的,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自学 确已掌握,且已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5 及以上,且 单科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 或学有特长的 , 并经过开课学院和主 讲教师认定的,都可以申请免修. 第六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先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 两种办法办理:一类是当前学期正在开设的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作为免修考试;另一类是由教务处在新生入学后组织的大学计算 机基础等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 85 分及以上者,准予 免修,同时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以免修考试成绩记入课程成绩. 免修考试成绩低于 85 分者,不予免修. 第七条 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在每学期十五周前填写《杭州 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见附表二,向学生所在学 院提交免修考试申请和《学生学业成绩表》,并附交自学该课程 的有关材料,所在学院会同开课学院 ( 部)审批,并安排参加免 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 85 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须在 免修课程开课学期的开学一周内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 免修申请表》见附表三,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免修申请,所在学 院会同开课学院 ( 部)审批,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由开课学院(部) 通知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把成绩输入综合教学管理系统.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课程的免听和免修仅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所 列部分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大类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 选修课程.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体育课、通识 教育选修课程、教师教育类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及 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九条 申请课程免听、免修的学生按正常选课程序办理选 课.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申请的免听、免修课程分别不得超过 6 学分. 第十一条 获准免听和免修的课程仍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缴纳学费.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06 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3 5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杭师大教〔2010〕40 号 重修是学分制的一种修读方式.重修纳入每学期正常的选课、 学籍和成绩管理等范畴.随着弹性学制的推行,学生重修课程将 趋于增多.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的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可)申请重修: 1. 经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缺考的; 2. 缓考不及格的; 3. 任选课不及格的; 4. 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的; 5. 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 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 6. 正常考试成绩及格但自己不满意的. 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初参加第三轮选课. 二、重修的方式 1. 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 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的方式有三种: (1)跟班重修.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 并参加期末考试. (2)仅参加重修考试.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不跟 班听课,只参加期末考试. (3)参加重修班学习.凡选择重修班学习方式的学生数达 20 人的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未达 20 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 有关学生直接进入跟班重修或者仅参加重修考试. 2. 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 由各学院安排重修,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3. 毕业班学生历年(不含毕业学期)有课程不及格的,在毕 业学期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 1. 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入. 2. 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 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者延至下学期初进行. 四、重修班的组织与管理 1. 每学期重修班由教务处或者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部) 统一组织和管理.由教务处决定重修班开设安排,并将教学任务 下达给有关学院(部).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第3周至第 15 周 或短学期进行,教师为重修班授课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2. 重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 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 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3. 重修班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输入综合 教学管理系统, 同时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名后送开课学院 (部) , 开课学院(部)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 五、重修费按《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 办法》学分收费标准收取. 六、附则 1. 本办法从 2006 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2.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55 5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 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 杭师大办字〔2012〕27 号 各为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规范学生校 内、 外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管理, 根据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的基本原则 1. 修读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 . 2. 学生在校内、外所修读的课程,与要转换课程的学时、内 容相似率需达到 70% 及以上. 3. 课程经认定、转换后,归属为必修类课程的,其课程名称、 学分等信息需按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及规定记载;归属为选修 类课程的,其课程名称、学分等信息可按实际记载. 4. 研究类、文化交流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转换为实践教学 类课程或Ⅱ类学分. 二、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的范围和基本程序 1. 学校公派出国 ( 境)外交流、交换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 认定及转换 (1)由学生本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 填写 "国 (境) 外大学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 "一式 两份,随附纸 质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课程大纲、课程简介等材料. 其中成绩单中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材料的真实性及中文翻译的准确 性进行论证、审核、折算学分,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 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进行专业认定. (3)学院教务科会同开课学院(部)依据学生交流学习的 成绩单及课程要求,对课程进行认定、转换,经主管领导审核、 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复审. 2. 转校、转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 学分认定及转换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填写"课程、 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随附纸质成绩单原 件及复印 件各一份.其中转校学生成绩单应为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并盖 有部门公章;校内转专业学生成绩单由所在学院教务科提供. (2)学院教务科会同开课学院(部)对学生所修读的课程 进行认定、转换,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复审. 3. 副修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填写"课程、 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随附纸质成绩单或相关成绩 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 学院教务科会同开课学院 (部) 对课程进行认定和转换. 其中学生转专业后,原主修专业转换为副修专业的;或原副修专 业转换为主修专业的课程间皆可相互转换,二类课程也可以转换 为通识教育任选类课程,但只能单向转换,即同一门课程不可同 时在两类课程中同时认定. (3)课程经认定、转换,且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 报送教务处复审. 4. 学校公派出国 ( 境)外学生专业实习、见习等成绩、学分 认定及转换 (1)由学生本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提交"实践类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所参加的 国(境)外院校或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活动的计划、日志、 57 5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各一份.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及中文翻 译的 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材料 报送学生所在学院进行专业认定. (3)学院对所有材料进行专业评审、成绩评定及学分转换, 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复审. 5. 学校公派出国 ( 境)外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学 分认定及转换 (1)出国(境)外学生需根据所在学院的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所有环节.期间如不能回国参加毕 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应委托其指导教师通过互联网等通讯工 具进行书面答辩. (2)学院应及时把本院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相应安 排和要求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协助其选定指导教师. (3) 指导教师通过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对学生毕业设计 (论文) 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督查. (4)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 审核及成绩评定. 6. 其他各类课程、学分的认定及转换其他各类课程、学分的 认定及转换,根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成绩转换与记载 课程、学分经认定、转换后,学院需根据我校培养方案规定 的课程性质,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查课、专业实习、专 业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记载,并 在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学分登录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 作. 1. 若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 2. 若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百分制的,按如下对应关系 进行转换: ①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优良中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② A、B、C 等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等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 98 92 87 83 80 76 73 70 66 62 55 3. 若成绩记载方式需要转换为我校五级制的,按如下对应关 系进行转换: ①百分制转换为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9-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制 优良中及格 不及格 ② A、B、C 等级制转换为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等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F 五级制 优良中及格 不及格 4. 若成绩为"通过"或"合格"两级制记载的,则该门课程 只能认定为我校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四、附则 1. 学生赴国内、外院校学习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校当学期 课程设置情况,并对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学习计划;学院应对 学生的选课给予指导,并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工作. 2. 学生应在返校两周内即提出 "课程、 学分认定及转换" 申请, 且一次性办理完成. 59 5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3. 学生自行出国(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等,可申请保留学 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所修学分我校不予认定 . 4.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杭师大教〔2010〕39 号文件 同时废止. 5.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杭师大〔2010〕107 号 为积极推进教学整体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省 物价局《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 〔2005〕283 号)文件精神,我校从 2005 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按学 分选课、按学分交费、按学分审核毕业的教学管理机制.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二、学分学费按选课学分计算,每学分 75 元.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标准见下表: 各类本科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一览表(单位:元/每生 / 学年) 1. 适用于 2005、2006 级公办本科一般文理、体育非师范专业 960 音乐表演、舞蹈学专 业(非师范) 6000 一般文理、体育师范专业 600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 (师范) 4000 医学类专业 3000 美术类专业 4000 2. 适用于 2007 级及以后年级 61 6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公办本科一般文理、体育非师范专业 1400 音乐表演、 舞蹈学专业 (非师范) 6000 一般文理、体育师范专业 1000 音乐学、舞蹈 学专业(师范) 4000 医学类专业 3000 美术类专业 4000 三、学分学费的收费方式第一学年采用预收制,第二学年开 学收取按第一学年实修学分的学费收取,依次类推,最后一学年 按第一学年预收的学费结算应缴学分学费,多还少补.新生在交 纳学费后方可报到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参加网上选课. 四、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缴纳学费.经济 困难的学生,如被确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或申请延缓交纳学 费的,在承诺交费期限后,可凭学生处的相应证明到学院办理注 册手续. 五、各专业毕业的最低学分参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 六、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 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各种形式的重修学分学费收费均按照学 分学费 7 折收取.学生副修课程(除校际副修)学分的,均按学 分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不另收专业学费. 七、转专业或专业分流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 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 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分别按前后专业学费的二分之一计收.学 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在下一学年(多还少补)收取. 八、学生提前一学期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的,按月收取专业学 费(学年专业学费按 10 个月计算).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 转学、出国等情况,以学校批准文件日期为准按月结算专业学费. 九、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算收取.学生缴 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 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 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 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 理离校手续日,30 天折算为 1 个月,不足 30 天的按 1 个月计算, 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十、学生学费结算程序:第一学年采用预收制,第二学年开 学收取按第一学年实修学分的学费收取,依次类推,最后一学年 按第一学年预收的学费结算应缴学分学费,多还少补.学生可通 过校园网查询已缴费情况. 十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允许参加选 课,考试成绩不予认可,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 十二、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 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十三、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杭师大〔2008〕158 号文 件自行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日 63 6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杭师大〔2011〕92 号 为适应 21 世纪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人才培养的需要, 进一步推进本科生学科竞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 办法. 一、竞赛宗旨 学科竞赛是指学生结合专业、学科开展的科技、文体竞赛活 动,是学生创新思维、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的平台. 它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建良好学风,培养学 生科研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造就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 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二、竞赛项目的认定 竞赛项目主要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由专门的竞赛组织机构等单位组织的竞赛. 学校竞赛项目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项目是指省教育厅认定 并纳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的竞赛项目,二类项 目是指学校根据各专业实际认定的竞赛项目(详见附件 1). 一类项目的调整确定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进行;二类项目 的调整变更由承办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由校学科竞赛委员会 认定. 学校鼓励学院(部门)结合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自行组织校 内或院内学科竞赛活动. 三、竞赛的组织管理 (一) 学校成立学科竞赛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 (挂靠教务处) . 办公室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如转发或审定竞赛规程、协调竞 赛规模和时间;负责协调竞赛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组织、申报、 审批竞赛经费与教师业绩;负责对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 励等工作. (二)有竞赛项目的承办学院(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竞赛工 作机构,由学院(部门)领导负责,专家教授、教学秘书、学工、 团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协调联络. (三)校级竞赛根据参赛项目选拔的需要由校学科竞赛委员 会主办,承办学院(部门)实施;校级以上竞赛由校学科竞赛委 员会和承办学院(部门)根据相关竞赛规程组队;学校鼓励学生 跨学院、专业组队参赛. 承办学院(部门)应加强竞赛的组织、管理、培训工作.组 建专家评审小组,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 师,组织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提供必要的 仪器设备、场地和耗材,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竞赛经费 (一)为确保竞赛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目的 专项经费,用于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 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专家评审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 励费、校外竞赛期间参赛学生和教师的补贴与交通差旅费等. (二)省级(含)以上项目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每天 25 元/人/天;带队指导教师、竞赛巡视员、技术指导教师竞赛期 间的补贴每半天 100 元/人;住宿由竞赛组委会统一安排,费用 从专项经费中开支. (三)学校鼓励学院(部门)配套额外经费支持学科竞赛, 欢迎企事业单位为学科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 65 6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可获得竞赛冠名权. (四)学校支持的学科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作品由承办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 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 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五、竞赛奖励和业绩 (一)对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奖励标 准见附件 2).一类项目按标准执行,二类项目降级执行;其余 项目酌情处理.竞赛项目涉及多人的奖励,其奖励由竞赛负责人 及指导教师根据获奖者的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参加同一学科竞赛 获得的不同级别奖项,其奖励就高计算.奖励学生的加分课程 3 门(含)以内由学院指定. 对于指导学生参加一类项目,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 奖以上,并且在指导教师名单中排名第一位的指导教师,根据教 学考核办法规定,学院可认定其在教学上有突出贡献,在当年教 学业绩考核中定为"A",对其他指导教师学院应给予倾斜;对 指导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教师,学院在推荐评选教学成果奖、教 改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二类项目学科竞赛获得的省级特等奖、 一等奖可视作指导教师的市厅级教研项目,并可作为聘期考核指 标;获得国家级奖项可视作指导教师的省部级教研项目. (二) 校级竞赛设立特等奖 1 名(可空缺),一等奖 1-3 名 (可空缺),二、三等奖若干名.对获奖学生,由学校颁发奖励 证书和奖品.各学院、部门内部组织的竞赛项目由相关单位给予 一定鼓励. (三)竞赛项目负责人组织、管理竞赛工作业绩一般按 34 课时 / 项目计算. (四)竞赛项目的赛前培训工作量按每项 51 课时予以核定; 赛后获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按每队 34 课时给予奖励,获省 级二等奖(含)以上按每队 17 课时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奖励业 绩就高计算;凡有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不给予赛前培训和赛后 奖励业绩).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将竞赛培训课程化、系统化,鼓励将 培训课程纳入专业必修、选修和校通识类课程. (五)校学科竞赛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学院(部门)和竞赛负 责人进行考核, 对于开展学科竞赛措施得力、 成效显著的学院 (部门)和竞赛负责人,予以评优奖励. 六、本办法由校学科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 始施行,《关于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竞赛的若干意见》(杭师 院〔2006〕2 号)、《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定》(杭 师大〔2008〕15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杭州师范大学学科竞赛项目一览表 2.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一览表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67 6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附件 1: 杭州师范大学学科竞赛项目一览表 1. 一类项目 竞赛项目 级别 承办学院 / 部门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国家级 / 省级 理学院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国家级 / 省级 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 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国际区域级 / 省级 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 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 省级 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 大学生广告艺术竞赛 省级 美术学院 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国家级 / 省级 外国语学院 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 国家级 / 省级 阿里巴巴商学院 大学生财会信息化竞赛 省级 经济与管理学院 大学生创业计划 / 课外学术科技作 品竞赛 国家级 / 省级 校团委 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 国家级 / 省级 教师教育管理办公室 大学生临床基本技能 / 医学竞 赛 国家级 / 省级 医学院 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 省级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国家级 理学院 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 省级 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院 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应用大赛 国家级 / 省级 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 大学生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 省级 理学院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竞赛 省级 校学生处 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 省级 美术学院 大学生摄影竞赛 省级 美术学院 2. 二类项目 类型 竞赛项目 级别 承办学院 / 部门 学科 竞赛 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国家级 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 大学生 ERP 沙盘模拟经 营竞赛 国家级 / 省级 阿里巴巴商学院 大学生智能机器人竞赛 国家级 / 省级 教育学院 大学生动漫创作大赛 国家级 美术学院 艺术 类竞 赛 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家级 / 省级 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团委大学生艺术节 省级 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团委专业演唱、表演比赛 国家级 / 省级 音乐艺术学院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 国家级 美术学院 注:一类竞赛项目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文件更新,艺术类 竞赛以上级文件为准. 69 6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附件 2: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一览表 获奖等级 学生奖励 指导教师奖励 Ⅱ类 学分 / 生 课程加分 奖金 (元/队) 奖金(元/队) 国家特等 7 10 20000 50000 国家一等 10000 30000 国家二等 省特等 5 8 6000 12000 国家三等 省一等 4 7 4000 6000 国家优胜或鼓励奖 省二等 3 5 1500 2000 省三等 2 3 600 600 厅局级奖 1 2 300 300 注:1. 指导教师奖励按项目计,不考虑项目参赛学生数. 2. 学生奖励按队执行,超出 3 人的,每增加 1 人奖金 增2%,总额最多不超过 3 倍. 3. 学生的加分课程由学院指定;学生课程加分后该课 程分数超出 100 分的以 100 分计. 杭州师范大学 "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 管理办法杭师大团字〔2012〕24 号 根据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挑战杯" 竞赛活动,鼓励师生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培育浓厚的学生科技创 新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挑战杯"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 全国学联共同主办的全国性的大学生课外学术实践竞赛."挑战 杯"竞赛有两个并列项目,一个是"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 术科技作品竞赛 ( 简称"大挑");另一个则是"挑战杯"中国大 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 简称"小挑").两个项目的全国竞赛交叉轮 流开展,每个项目每两年举办一届.学校根据赛程安排立项申报、 评比审核、组织参赛等工作. 第二条 竞赛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 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目的:引导和激励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 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学生课外学 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 71 7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方式:"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 赛要求在校学生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项目;"挑战杯"大学 生创业计划竞赛借用风险投资的运作模式,要求参赛者组成优势 互补的竞赛小组,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 并围绕这一技术、产品或服务,以获得风险投资为目的,完成一 份完整、具体、深入的创业计划.学校将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 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 励并报送参加国家级、省级比赛;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 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团委具体安排落实校"挑战杯"学生科技活动工 作,负责日常组织、专家委员会聘任、专项经费的管理;组织策 划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及其他课外学 术科技活动;组织参加"挑战杯"全国、省系列比赛.各项工作 在校学科竞赛委员会指导下,在本科教学部、科研与地方服务部、 校学工部、学生处、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支持配合下 开展. 第六条 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挑战杯" 学生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项目培育,学院团委具体承担 组织工作. 第三章 立项申报 第七条 立项申报对象及条件: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 研究生、本科生,学业成绩良好,均可申报学生科研立项项目. 申请科研立项的项目必须是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且由 学生本人完成的非教学计划安排的研究项目.学术作业、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学年论文不能申报立项. 第八条 申报类别: 1.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2.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3. 发明制作类作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 学生科研立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5、6 月份; 2. 由申请人申请,并提出科研立项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 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项目申报书》;? 3. 由指导老师推荐,提出书面意见;? 4. 学院团委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并上报学校; 5. 学校评审委员会专家审核,由校团委公布正式立项项目. 第四章 立项审查与资助 第十条? 由学校"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 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 申报项目的研究前景、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定,确定其 能否获得资助及资助等级. 第十一条 对重点资助项目立项审查主要分为形式性审查和 内容性审查.形式性审查主要对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请立项项 目应提交的各项文件是否完备和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内容性审查 是对该项目所应预见的科学性、新颖性、创造性、学术价值及将 来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诸方面综合进行审查.经审查,评委会 认为符合条件的, 准予立项, 并提供相应经费资助;不符合条件的, 73 7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将退回申请.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根 据学科及学院分类,可以采用中期报告会或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 所有获得立项资助项目均应参加中期检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 中期检查不合格,取消立项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 费.对于参加全国、省"挑战杯"系列比赛的项目,可以申请专 项资助,经组委会评审论证后从"挑战杯"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 1. 项目资助类别设重点资助、一般资助、立项不资助三个等 级; 2. 重点资助项目,每个项目人民币 1200 元;一般资助项目, 每个项目人民币 600 元;立项不资助原则上不下发资助经费; 3. 资助经费统一通过学校"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下发.学校将在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年度项目 后公布资助项目、资助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助经费在项目结题 后统一发放. 第五章 奖惩第十四条? 对于受资助的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相关学院 应在研究条件 ( 包括书籍资料、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人力资金 等方面 ) 上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在全国、省"挑战杯"类竞赛 中获奖的团队、指导教师,学校按相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由"挑战杯"学生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每 学年各院系学生科技活动工作的开展和取得成果情况,对工作成 绩突出的学院给予表彰奖励.由校团委依据院系团组织开展学生 学术科技创新工作的情况,对优秀的团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经学校"挑战杯"学生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视情况严 重程度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人停止拨款、赔偿损失、通报批评等处 分:1. 未按规定完成科研项目,或擅自中止科研项目的; 2. 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3. 研究成果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 响的; 4. 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六章 参赛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浙江省"挑战杯"竞赛的项目,由杭州师范 大学"挑战杯"学生科技活动专家委员会从校级比赛一等奖项目 中评选产生.参加全国"挑战杯"竞赛的项目原则上从浙江省"挑 战杯"竞赛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中产生,并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挑战杯"学生 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办法有解释权,在工作过程中可以根 据需要进行适当修订. 二一二年七月 75 7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应征入伍优待实施意见 杭师大〔2009〕2 号 为鼓励我校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 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批准入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确认该学生本学期所 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学生入伍后, 有条件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向开课学院提出免听申请,并经学 校教务处和部队团级单位同时批准后回学校参加考试.考试通过 者,承认学分并记录成绩. 二、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已交当学期学费的全部返回给本人, 代管费按实结算.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学校保管.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减免复学当学年 50% 学费,荣 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免交复 学当学年全部学费. 四、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 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 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五、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 服役中途退役的,符合《杭州师范大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的学生可以复学. 六、本科毕业班学生入伍后,考入部队军事院校或直接在部 队提干的, 如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合格, 并根据本人提交的论文 (结 合部队实践或自己所学的专业),学校给予提前办理毕业证书; 未考入部队军事院校或未提干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其毕业文凭、 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待其退役复学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后, 学校予以颁发. 七、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 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八、本实施意见自 2006 年冬季征兵和接收退伍复学学生起 执行. 77 7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杭师大教〔2008〕50 号一、 学生应提前五分钟入场, 按指定座位入座, 并将学生证 (或 身份证)置于课桌左上角备查.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 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处理.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场. 二、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桌面上、课桌内一律不准放 置任何书籍、空白纸张(草稿纸统一发给并收回)等物品,手机、 小灵通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试场.开卷考试和口试的具体要 求由主考教师另定. 三、除试题印刷不清可澄清外,监考教师对试题不作任何解 释.学生如有其它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报告,不得随意起立、 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四、开考半小时后,学生经监考教师许可并上交试卷(连同 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闲谈. 五、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含草 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妥后方可退出考场.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尊 重监考教师的工作,如有扰乱考场或顶撞监考教师行为,应视情 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考生应诚实参考,考试时不准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 手势、夹带、接传答案、抄袭他人答案、换卷、代考等行为.如 发现违纪舞弊者,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考卷,并令其立即退出考 场.学校将对违纪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作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一日 79 7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 (境) 学习管理规定 杭师大〔2008〕147 号一、宗旨 为扩大学生视野、 培养国际型人才, 学校在积极开展与国 (境) 外院校校际交流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 选拔在校学生赴与我校签订有学生交换协议的院校进行学习和研 究.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进一步扩 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 习三个月以上的我校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我校与国(境) 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派出的学生也适用本管理规 定;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合作开展的交流时间短于三个月的 学生短期游学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申请 1. 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我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或符合两校合作协议规 定范围内的我校在籍学生; (2)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 学校的入学要求; (3)学业及思想品德优良,本科生必修课学习平均绩点 (GPA)达2.0(含)以上,研究生学位课成绩达 B(含)以上; (4)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 的各项费用; (7)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 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申请材料 学校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换项目的实 际情况,根据交换协议约定,将学生交换任务下达给交换专业所 属的相关学院.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项出国(境)交换项目,不 可多选.申请者根据所在学院按照本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所制定的 选拔方案,需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见附录一); (2)中、英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盖章); (3)英文简历; (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英语 IELTS 或托福、GRE 成绩 或密歇根九级考试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 等).学校鼓励在校生为参与交换项目早作外语水平方面的准备; (5)家长同意书; (6)推荐函 2 封(由教授及学院领导推荐 ); (7)出国学习计划书; (8)经济来源证明; (9)其它国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四、选拔办法 1. 选拔机构? 学校专门设立"杭州师范大学国际交换学生选 拔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拔委员会)负责交换学生的最后选拔 审定工作."选拔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 81 8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名.主任由分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校长担任;副主任分 别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或副书记担任;委员由以下部 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 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办、学生处及各学院负责人各一人组成, 由"国际处"负责人担任执行秘书;各种协调会议由"国际处" 负责组织召开. 2. 选拔程序?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学生交换项目的 具体要求,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 拔办法. (1)报名? 学校发布学生交换项目人员选拔公告,并将人员 初选工作落实至交换专业所属的相应学院,并由该学院教务科受 理学生的报名申请; (2)初选? 接受项目的学院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要求, 依据本办法进行初选;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审定; (3)复选?各学院将初选合格者的相关文件送至选拔委员会 (工作地点设在学校"国际处"),由选拔委员会进行复审,必 要时可面试.选拔委员会依据录取名额择优选出合格者; (4)审查? 审查录取结果由"国际处"通知学生,并将合格 者名单书面告知相应的学院并送教务处 (研究生处) 、 学生处备案 ; (5)审核? "国际处"将合格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 合作院校进行审查; (6)录取? 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交换学生材料,并将合 格者的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处". 五、派遣 派遣工作由学校"国际处"配合本省或本市具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1. 通过"选拔委员会"审定的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 须在"国际处"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 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处"; 2."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处"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 外交换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3. 在取得国 (境) 外交换院校的入学通知文件后, 在 "国际处" 的指导下,"待派遣学生"须与签证申办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交纳相应的服务费后,根据服务机构的安排申办交换院校所在国 的签证; 4. 取得签证后,由服务机构统一购买机票并安排行程."国 际处"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六、管理 1. 学校所有学生交换项目均由"国际处"负责协调管理和对 外联络,相关学院予以配合. 2. 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交换学生须与学校 签订学生前往国(境)外院校交换学习协议书. 3. 学分互认原则 (1)学分互认的实施,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 务处(研究生处)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 (2)出国(境)前,本校学生应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交换 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征求所在学 院教学主管领导意见后,再送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 (3)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学院及教 务处(研究生处)的审核予以承认.其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 年限; (4)本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所取得的各科成绩, 应于交换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本校"国 际处",由"国际处"转交相关学院.交换学生填写"杭州师范 大学交换学生学分互认审核表",各学院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 办理互认,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进行成绩登记; 83 8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5)在将国外修课学分与成绩登录为本校成绩数据时,依 下列原则处理: ① 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国外学校所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该原 始成绩证明须送教务处(研究生处)留存备查; ②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将取得的国(境)外院校的学分与成绩 转换为本校学分和成绩. 4. 学籍与相关事宜 (1)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负责. 交换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以及签证后,及时申请办理学籍休 学手续,并要一次性交纳相应的学费.一般学籍可保留一年,个 别项目为两年; (2)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 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 消杭州师范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交换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 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交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所选修的学分与课程,依 上述学分互认原则办理成绩登记; (5)有交换生赴国(境)外学习的学院需安排专人兼管国 际交换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 为导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 作. 七、费用 我校的国际交换学生项目共分两类:第一类是双方互免学费 的学生交换项目(含短于三个月的短期游学项目);第二类是课 程与学分互认方式的中外"双学位"项目. 1. 本校学生作为交换学生参与第一类的交换项目出国(境) 学习,必须交纳其出国期间在我校的学费(参与短期游学项目的 按不同项目的方案落实),才能享受在国(境)外院校就读时的 免学费待遇;如果此类交换项目还包含互免住宿费的,我校交换 生还须交纳在我校的住宿费;如果此类交换项目涉及相互提供伙 食补贴的,我校交换生须向学校交纳我校给予交换学校派来我校 交换学习的学生的伙食补贴费.以上这些费用均为保证交流项目 的正常进行,将用于国外合作院校派来我校的交换留学生(含短 期游学学生)的学费、食宿费等费用的支出; 2. 参与第二类课程与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的我校学生, 在按合作院校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学费、食宿费及其它相关 费用)外,还需缴纳本校二分之一的学费.此费用将用于学校与 国(境)外合作院校间评估课程、互认课程与学分、颁发文凭的 相应费用; 3. 交换学生申办护照、签证及签证申办服务费,购买相关保 险等费用均需自理. 八、其它 1.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 学校 "国际处" 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2. 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经常向原来所就读的学 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的及学习所在地的法律、 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 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 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 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 交换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 形式告知所在学院和"国际处".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 报告会,由交换学生向本学院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 85 8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 性;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 二八年七月二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杭师大〔2007〕115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 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 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 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 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悔改表 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87 8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 误事实,及时悔改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 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的;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 后果发生的; (七)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或后果轻微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或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的; (三) 对检举揭发人、 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 打击报复的 ;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六)包庇其他违纪人行为,订立攻守同盟的; (七)其他有较严重后果的. 同时犯有上述两个以上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合并加 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 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改 正错误. 第九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 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和显著进步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有立 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无明显改正者,可延长察看期;再次违 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的,一般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单独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至开除学籍处分; 虽未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 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 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 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诈骗 ( 包括冒领、虚报 ) 等各种手段非 法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 89 8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钱财,作案价值不满 3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内、或情节较重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 600 元(含)以上 1000 元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偷窃(三次以上、不 论作案价值大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 1000 元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窃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为偷窃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撬窃的,未窃得财物,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的,比照偷窃 行为处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造成打架事件的策划者、肇事者、打 人者、参与者、持械斗殴者、结伙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衅、用各种 方式触及他人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 动手打人(打人者、参与打架者)的:情节较轻,未造成 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致他人轻微伤、 轻伤或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在校期间两次及两次以上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以各种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怂恿)、策划或纠集本校学生(或校外人员) 与本校学生 (或校外人员) 打架的;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凡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 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五条 酗酒滋事的,参照上述相关条款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 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首次参与赌博,赌资在 1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在 100 元以上(含100 元), 500 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二次参与赌博的、或赌资累计 500 元以上(含500 元)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的、或赌资累计达 1000 元以上(含1000 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又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 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 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吸食毒品的, 容留、 教唆、 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1 9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 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 定期限内无法戒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 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 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已谋私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 回冒领的钱物外,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条款处分; (二)参与制假、贩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或涉案金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五)隐匿、 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 或恶意骚扰、 恐吓、 威胁他人的,或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 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有关偷窃或者诈骗的规定 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 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 消防器材、设备的,违章用电(如: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使用 各种违规电热器具等)、用火(如: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 焚烧废纸杂物等)、用危险品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 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若发生性侵犯、性骚扰等不轨行为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 宿舍留宿的,或有调戏、侮辱她(他)人等行为的,给予记过至 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婚生育或计划 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 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 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或不听劝阻,擅自在外租房住 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导致寝 室损失或引起纠纷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校保卫处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广告、传单 的,责令其自行清理干净,给予其通报批评;擅自在校园内设摊、 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 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园内开展旅游 组织业务等或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的,从重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的, 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 93 9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乱涂乱画,不听劝 阻的,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五)?翻墙进出校园、宿舍的,攀爬窗户、阳台的,情节严 重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以不正当的言行致使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会场、运动场、娱乐场、食堂、公寓等校内公共教学、活动、生 活场所秩序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校内进行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在校外进行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 由有关部门反映或移交给学校的,经核实,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 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八)学生在校内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若经屡次批评教育 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参照上述处分标准予以 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的,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 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满 10 学时的,给予警 告处分;满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满30 学时的,给予 记过处分;满4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其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 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 施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 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 稿纸的; (八)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95 9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九)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 有雷同卷面内容的; (十一)参与团伙作弊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恶劣,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预先约定,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组织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中连续两次及其以上被认定为考试 违纪,给予记过处分;连续两次及其以上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在撰写毕业论文 (设计、 创作) 和进行科学研究中,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 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 要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进行类推或解释,给予 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不再享受下列优惠: (一)受处分者,停发奖学金至恢复有资格评选时;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参加评优;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因违反教 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核实;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 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核实;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学校有关部 门或相关学院核实)、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二)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 理意见,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将有关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 文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校处分前, 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述, 学校视情况, 安排听证会, 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四)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 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至少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违 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 另一份留学校备案.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达通 知上签收.违纪学生拒绝签收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视为送达.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 工作,并立即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家长或家属.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规定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或 签字笔书写 , 所需材料必须齐全, 存档保留. 材料包括:本人检讨、 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 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 97 9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之日起 15 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 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 40 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 其代办手续,将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 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于特殊原因处 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起计算),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 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 学生作出答复.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补 充规定,或参照本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其它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 规定由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原《杭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十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实施办法 杭师大〔2011〕146 号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学生自主 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学生教育管理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健康和谐 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专科 生均应在本实施办法的指导下 , 依据所在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评 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 原则.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申报与 认定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 方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 荐的主要依据. 第一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基本素质、发展素质和知识 水平三个部分,其中知识水平在综合素质评价总分中的权重不低 99 9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于60%. 第七条 各项目等级评价参考依据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 学习态度、 身心健康、 文明行为、 实践活动和团队精神等六方面,具体要求是: 1. 政治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纪 守法;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弘扬爱国主义、 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2. 学习态度.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 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学风优良,谦虚好学,刻苦钻研,积极 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3. 身心健康.有良好的身心健康意识、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 面貌 ,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保持和谐的人际 关系,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 文明守信.树立社会主义社会荣辱观,自觉践行"八荣八 耻" , 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没有旷课、 考试作弊和不按时缴费还贷等失信行为,生活作风正派,生活习 惯良好. 5. 实践活动.认真完成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发挥学科专业 优势,结合就业创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6. 团队精神.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 集体事务,人际关系良好. (二)发展素质 发展素质评价包括社会工作、 科研创新、 文体特长、 技能素质、 特殊经历等五方面,具体要求是: 1. 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表现突出. 2. 科研创新.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科技比赛、创新创业比 赛;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参与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 术交流活动. 3. 文体特长.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4. 技能素质.获得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专业技能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证书. 5. 特殊经历.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应征入伍等事迹;有 自主创业、第二校园经历和参加市级以上重大活动等经历. (三)知识水平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平均学 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知识水平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指标. 第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 进行对前一学期的评价.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 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 4 个程序.先由学生进 行自评,再通过班组评议复核学生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 班主任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 见,作出总评结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班主 任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毕业总评操作办法.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总评一般 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综合素质总成绩由各学期综 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学校和学院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总分 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101 10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章 评价机构与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院团委书记和院 学生会主席等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评价 办法的制定、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裁定.各班成立由班主任、班长、 团支部书记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具体负责本 班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基本素质评价,首先由学生本人向班级综合 素质评价小组提交学期小结,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召开班级综合 素质评价小组会议进行评议,核算出初步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 听取意见,接受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发展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报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鉴定,核算出 初步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听取意见,接受申诉. 第十四条 上述各项评价结果经班主任评议,报学院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 , 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和方 式由学院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学院领导小组提 出申诉,学院评价领导小组应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海外经历"、"第二校园经历" 学生的综 合素质评价. (一)"海外经历"的学生,其在海外学习期间的综合素质 评价成绩以其派出前的平均成绩计算,若有突出表现或较差表现, 则由学院酌情加分或减分. (二)有"第二校园经历"的学生,需提供"第二校园"院 校审核同意的在校综合表现情况,回原所在班级参加评价.转专 业的学生,转专业学期回原所在班级参加评价. (三) 若班级整建制参加 "第二校园" 和 "海外经历" 的学习, 则依照校内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进行. 附则第十六条 为遵循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各学 院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并充分考虑区分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各学院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报送校学工部、学生处备案,并严格遵照执 行.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 级学生 起执行,由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103 10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杭师大〔2011〕219 号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努力进取,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二、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不包括单项奖)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遵纪守 法,评奖学期无违纪处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 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 90% 以上 (免测学生除外) . 三、奖项设置 (一)校设奖学金 1. 经亨颐奖学金 经亨颐奖学金是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特别优 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经亨颐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 评选不超过 10 人,每人奖励 10000 元. 经亨颐奖学金参评者应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基本条 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425 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优秀,至少获两次"三好学生" 荣誉称号和三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本学期学院预评通 过),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②在全国各类学 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或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 符合条件②者优先.) 2.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为: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 5%,每人每学年 2000 元;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 10%,每人每学年 1200 元;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 15%,每人每学年 800 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评奖学期无必修课程不及格; 体育成绩不低于 75 分;学生基本素质评价为优秀,发展素质评 价良好及以上;进入大学三年级后,要求文理类学生英语四级考 试达到 425 分及以上, 艺体类学生英语三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获奖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 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10%;②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 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30%且评奖学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 动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团队限负责人);符合条件②者优先, 其他同等条件下 ,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或班级) 前20%; 同等条件下 ,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105 10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或班级) 前40%; 同等条件下 ,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学 业优秀奖、专业技能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工作奖、科技创新奖、 道德风尚奖和自强自立奖等 7 项.每位学生最多可申请 2 项单项 奖学金,已获经亨颐奖学金、师范专业一二等奖、优秀学生奖学 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项奖评选.各类单项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 分别如下: (1)学业优秀奖 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学业优秀 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一等奖奖励 800 元,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5%; 二等奖奖励500元, 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 (或班级) 前15%;三等奖奖励 300 元,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 级(或班级)前25%. (2)专业技能奖 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专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3)文体活动奖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级以上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 生. (4)社会工作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或担任学生干部期间有突出 表现的学生. (5)科研创新奖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取得成果,或在校级 以上学科竞赛和创业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6)道德风尚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和校园文明创建等方面 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7)自强自立奖 用于奖励虽身处逆境,但迎难而上、自强自立、战胜困难等 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一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总数不 超过在校总学生人数的 8%,每人奖励 300 元. 4. 师范专业奖学金 师范专业奖学金是国家为就读师范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师 范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普通奖,每学期评选一次, 评选比例、奖励金额和条件为: 师范专业一等奖学金比例为 5%,每人每学年 1500 元; 师范专业二等奖学金比例为 15%,每人每学年 900 元; 其余为师范专业普通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360 元. 师范专业一二等奖学金要求评奖学期无必修课程不合格,进 入大学三年级后,要求文理类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425 分及以 上,艺体类学生英语三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 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60 分及以上. (1)师范专业一等奖学金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10%, 同等条件下 ,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2)师范专业二等奖学金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30%, 同等条件下 , 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师范专业普通奖学金 评奖学期不合格课程不超过两门的学生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 金普通奖,师范专业普通奖学金不发荣誉证书. 师范类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 250 元/人发放专业奖学金. 107 10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5. 特别奖学金 用于奖励考取研究生、考取公务员、发明创作、见义勇为和 拾金不昧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 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二)捐赠奖学金 捐赠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四、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学金的 最终审核.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主任,校学工部、学生处、本科教学部、学科与研究生部、科研 与地方服务部、计划财务处、校团委等有关负责人任评审委员会 委员.校学工部、学生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校设奖学金的 评审、捐赠奖学金和经亨颐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评审小组由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 室主任、班主任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五、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一般在每学年(学期)第一个月评定前一学年(学期) 的奖学金,捐赠奖学金评选时间根据捐赠者意愿确定.毕业班最 后一学期评定优秀毕业生,不评定奖学金. (二)各学院在学生申请、班级初评的基础上,确定校设奖 学金的获奖名单、经亨颐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等的推荐名单,经 公示并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报校学工部、学生处. (三)校学工部、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四)评奖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 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 奖结果公开. (五)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学院评奖过程的指导监督,受 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六、奖学金的管理 (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 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二)?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 彰.国家奖学金和经亨颐奖学金获得者列入校志,并通报其家长 和原毕业中学. (三)各类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通过银行打卡的方 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校学工部、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人数下 拨校设奖学金(除经亨颐奖学金)经费,各学院按学校表彰文件 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经亨颐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奖 金不兼得. 国家奖学金与外设奖学金, 荣誉可以兼得, 奖金不兼得.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 学校将撤销其荣誉, 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情节严重者将根据 《杭 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七、附则 1.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送校学工部、学109 10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生处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和修订,原《杭州师范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杭师大〔2007〕 117 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杭师大〔2011〕147 号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 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 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根据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 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0]16号)、 《浙 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 字〔2007〕174 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 [2010]16 号)等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1.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 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 校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宣传、评审、 报送、表彰等工作;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浙江省教育厅审批方案 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1 11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校纪校规, 无违纪违法行为; (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 同学; ( 五)参评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 名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10%.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同专 业年级(或班级)前10%,但达到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 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 赛或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 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 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 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 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 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学校计划财务 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 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评→校学工部、 学生处汇总、复核、评审→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公示→上报教 育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1. 学校每年 9 月份发布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3.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学 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 到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 示无异议后,于10 月15 日前交校学工部、学生处. 4. 学校评审组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 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5. 国家奖学金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 师生有异议,学校评审组在接到接到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情况属实,由学校评审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调整建议. 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113 11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6.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 证书,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档. 7.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列入校志,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中学.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 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 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 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工部、学生 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杭州师范大学励学奖学金实施细则 杭师大〔2007〕120 号 "励学奖学金"是由中国教育学会会长、著名教育家顾明远 教授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奖学金,旨在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为体现顾明远教授捐资助学的初衷,充分发挥奖学金培育祖 国建设英才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学金名称: 励学奖学金 二、组织职责: 1. 成立"杭州师范大学励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 会由顾明远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等组成.由顾明远教授任名誉主任,杭州师范大学校长任主任 ; 2.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宣 传奖学金实施细则,按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以及其他 日常性工作. 三、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当年考入我 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四、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积极参 加集体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115 11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3.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无抽烟、 酗酒、 迷恋网吧等行为; 4. 学习努力,该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列班级前 50%;当年考 入我校的新生,高考录取成绩排名须为本专业的前 50%. 五、评奖及奖励办法: 1."杭州师范大学励学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定 50 人,每人奖励 2000 元; 2. 当年已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福慧特别奖和凯普 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该项奖学金; 3. 评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评比推荐,经学生处初审, 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4. 学校发文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组织召开表彰大会,请 顾明远教授前来颁奖. 六、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校学工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十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特别奖励办法 杭师大〔2011〕148 号 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加强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 神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竞争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 素质,特制订学生特别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办法 (一)获国家级、省级荣誉 获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全国优秀团干部、全国优秀团员、感动浙江年度人物、浙江省十 大杰出青年、浙江青年五四奖章、浙江省十佳大学生、浙江省优 秀团干部和浙江省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者,奖励 1000-5000 元. (二)道德风尚 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和奉献爱心等行为,在校 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者,视情况奖励 300— 5000 元. (三)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1. 毕业学年考取世界排名前 100 位高校研究生者,奖励 3000 元;考取"211""985"重点高校、中科院和本校研究生者,奖励1500 元;考取普通高校研究生者,奖励 1000 元. 2. 毕业学年考取公务员者,奖励 500 元. (四)发明创作和科学研究 117 11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1.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 2000—5000 元;获国家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 500-1000 元. 2. 以第一作者在一级、二级和三级刊物上发表作品(包括论 文、书画、篆刻等;刊物等级认定依据我校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 的有关规定),每件分别奖励 1500 元、800 元和 300 元. (五)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 ( 包括艺术、体育类竞赛 ) 奖励办法详见《杭州师 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杭师大〔2011〕92 号)规定. (六)自主创业 入驻我校大学生创业园、工商注册登记或注册公司等的奖励 办法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创业奖励办法》(杭师大〔2010〕 141 号)规定. 二、奖励程序及说明 1. 凡符合特别奖励条件的者,可向所在学院申报(也可由学 院或部门推荐),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特别奖励申请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 校学工部、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人所获奖项和学术 成果等进行认定. 3.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若已获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的 证书,学校不再另发证书,但负责把证书复印件存入本人档案. 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将向本人毕业的中学和家长所在单位寄 发喜报. 4. 凡有荣获以上未列举的奖项,可参照相似奖项给予奖励.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四、本办法从 2011 级学生起执行,由校学工部、学生处负 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杭州师范大学张水华奖学金实施细则 "杭州师范大学张水华奖学金"是由学校和校友张水华共同 设立的奖学金,旨在激励医学院护理专业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 上,全面发展,为祖国护理事业做出贡献. 为充分发挥奖学金在培育护理事业未来英才的作用,特制定 本细则. 一、奖学金名称 杭州师范大学张水华奖学金 二、组织职责 1. 成立"杭州师范大学张水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 员会由张水华和学生处、校友联络办公室、医学院等负责人组成. 张水华任名誉主任,医学院院长任主任. 2. 医学院为"杭州师范大学张水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 书单位,负责做好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宣传、评审、发放、建档等 工作以及其他日常性工作. 三、评选对象 医学院护理专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道德高尚,严谨踏实,诚实守信; 2. 热爱护理专业,积极致力于护理事业的发展; 3. 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 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119 11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4. 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 格标准》; 5. 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名列班级前 30%,无课程补考. (二)择优条件 1. 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护理志愿服务活动,每年 志愿服务时数达 100 小时以上; 2. 积极开展护理学专业相关理论及实践的学习和研究,在一 级、二级、三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3. 参加各级各类护理学相关专业技能及有关学科竞赛,并获 较好成绩的; 4. 在实习或见习期间,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 被授予校级或以上荣誉的; 5. 有其他突出表现和荣誉的. 五、评奖及奖励办法 1."杭州师范大学张水华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 间为每年 3 月份,每次评定 10 人,每人奖励 3000 元; 2. 当年已获国家奖学金、福慧奖学金等外设奖学金的学生, 以及获得各类高额贫困生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该项奖 学金; 3. 评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班主任推荐,医学院学生工作 办公室进行初审,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4. 学校发文公布获奖者名单,组织召开表彰大会; 5. 获得张水华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如转出医学院护理系, 不再从事护理事业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张水华奖学金.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单位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杭州师范大学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杭师大〔2007〕第126 号 为引导学生建立勤奋好学、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全面发展、 班风优良的班集体,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成才,特制定 本办法. 一、文明班级的评选条件 1. 全班同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在政治理论课教学和 党章学习小组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 2. 全班同学团结友爱,热爱集体,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一学期内全班无一人受处分; 3. 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 绩点较高,外语平均成绩好、计算机统考通过率高,普通话合格 率较高; 4. 全班同学创新意识较强,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校园文 化活动和职业技能训练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奖人数(次)和成果 比较多; 5. 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率和体育测试达标 率比较高,体育竞赛获奖人数(次)比较多; 6. 全班同学自觉保持个人内务整洁,积极搞好宿舍和校园环 境,在寝室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比例较 高; 121 12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7.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做出显著成绩; 8. 班委、团支部团结协作,形成领导核心,学生干部以身作 则,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起模范作用,在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创造出新鲜经验. 二、评选比例 按学院班级总数的 5%进行推荐.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1. 文明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 2. 班委会按照文明班级的评选条件,全面总结本班的成绩和 经验,并在每学期开学后 10 天内写出书面总结,填写"杭州师 范大学文明班级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所在学院; 3. 各学院对文明班级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按本单位班级 数5%的比例确定候选班级(本学院不足 10 个班的均可推荐 1 个 文明班级),材料打印一式两份,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 附有关活动照片于开学后 20 天内上报学生处; 4. 学生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由学校评审组召开会 议,讨论并评选出文明班级. 四、奖励办法 对被评为文明班级的单位,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奖金(作 班级活动经费). 五、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班级.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学工部、学生处负 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十日 杭州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杭师大〔2011〕149 号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 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以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一、评选对象 班委成员 ; 校院学生会、 社团、 勤工助学中心等学生组织干部 ; 有关部门所聘学生干事等. 二、评选名额 各学院按学生人数的 3% 推荐. 三、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 热心为同学服务, 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 敢于抵制不良风气,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任 劳任怨, 工作成绩显著, 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考核优秀 ; 4. 遵守考勤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列同专 业年级(或班级)前50%. 四、评选和奖励办法 1.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 选一次.各学院应广泛听取同学意见,采取班委推荐和学院学生 会、社团、勤工助学中心等学生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经学院 审核、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干 123 12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部登记表》报校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2. 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和校级社团等组织的学生干部, 由校团委考核推荐;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事务中心、成长指导 中心、学生网络信息化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所聘的学生干事,由 校学工部、学生处联合相关学院和部门考核推荐. 3. 报学校同意后, 发文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 并给予一定奖励.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校学工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杭州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杭师大〔2011〕150 号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 进,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比例 按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 5% 评定. 三、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热 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2. 综合素质评价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均为优秀; 3.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4.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在 90%以上,体育成绩在 80 分以上; 5. 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及以上奖学金. 四、评选和奖励办法 1.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2. 评选工作实行申报制,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自愿 125 12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申报,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三好学生登记表》; 3. 在学生申报基础上,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初审,并组织班 级民主推选,经学院审核公示后报校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4. 报学校同意后,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校学工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杭州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杭师大〔2008〕163 号 为更好地把我校毕业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字(2001)71 号文件及有关评选优 秀毕业生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评选优秀毕业生作如下 规定: 一、评选目的 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是对广大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毕 业生就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帮助 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艰苦创业和面向 基层的思想,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评选对象、名额 评选对象为本校应届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校级优秀毕 业生的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数的 15%,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 优秀毕业生基础上评选,研究生为 5%、本科生为 4%, 专科生为 3%. 三、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规范 的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校期 间未受任何处分; 2. 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有面 向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无违约现象; 3. 曾获优秀党员、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奖学金、 127 12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市级以上荣誉 称号等两项以上,且在校期间的获奖总积分列年级前 20%,积分 按每次荣获优秀党员、三好学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得 5 分;一 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团干部得 4 分;二等奖学金、校 级优秀团员得 3 分;三等奖学金 (不含专业奖学金三等奖) 得1分. 荣获外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每次另加 1 分(此外,学生获奖 情况可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分标准); 4. 入学以来各科课程除外语、普通话外无补考、重修,学习 总成绩列全年级(班)前25%,毕业生生实习成绩优良; 5. 计算机达到等级要求,外语到规定要求,师范类学生已通 过普通话考核; 6. 省级优秀毕业生须获得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两项以上; 7. 二年制专升本学生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 按第一、第二学 期成绩为基数评选时 , 如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已达到规定的指标 数,评选条件不变 ; 如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数达不到规定的指标 数,则空缺指标的评选时间可顺延至下个学期初 , 且可以前三个 学期成绩为基数评选 . 如以三个学期成绩为基数评选 , 符合评选 条件的学生仍未达到规定的指标数 , 则可将其在专科期间获得的 校级优秀毕业生及以上荣誉视作符合评选条件之一; 8.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奖累积积分高的; 9. 经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特别优秀(或在某 一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也可评定为学校优秀毕业生. 四、评选方法 1. 各学院应严格掌握标准,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广泛听取教师、 学生的意见,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学院领导审核,报学 校审批; 2. 评选工作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人数名额公开,程序办法 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3.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经学院审 核同意的优秀毕业生的登记表、 事迹材料、 照片, 应及时报学生处. 4. 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5.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奖励办法 1. 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分别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2. 学校发给优秀毕业生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3. 对优秀毕业生就业,学校将优先推荐,对回原籍的优秀毕 业生,学校将把有关情况提供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校学工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九日 129 12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先进团支部、 优秀专职团干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十佳团支部、十佳团干、 十佳团员评选办法 为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 好地发挥团组织凝聚团员青年、服务团员青年的作用,发挥先进 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楷模示范作用,形成广大团员青 年"学先进、创先进"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团支部 (一)评选办法 采取团支部自荐,学院团委召开答辩评议会初评,校团委最 后审批的办法进行.提交申请的团支部需进行年度总结,对照评 选条件,上交书面总结材料并附电子版材料,经学院团委初评后 报校团委审批.先进团支部不超过本单位团支部总数的 10%. (二)评选条件 1. 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正 确的政治方向与舆论导向,有强烈的大局意识,坚决响应学校的 号召,以实际行动推进团建工作. 2. 有健全得力的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较好地 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做好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工作, "推优" 工作符合程序;积极做好新团员培养、 教育和发展工作. 3.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合格团支部标准及达标考核办法(见附 件)进行考核,得分在 85 分以上. 4. 高度重视团员思想教育,按要求召开团组织生活会,每学 期认真开展有特色团日活动,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抓出思想建设 的成效. 5. 密切配合班委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创建优良学风班和文明 班级. 6. 一学年内支部成员无人受纪律处分. 7. 坚持 "三会一课一册" 制度并有成效. 做到制度健全、 规范、 有创新、有特色、有计划、有总结,且资料保存完好. 8. 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好, 宣传得力, 参加人数多, 获奖人数多. 二、优秀专职团干部 (一)评选办法 采取分团委推荐,校团委审评的办法进行.提交申请的个人 需对照评选条件,递交书面总结材料,报校团委审批.每个分团 委可以推荐一名 , 团员人数超过 1000 人的单位,可以增加一个推 荐名额.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担任团干部时间至少一年以上. 3. 坚持为广大团员服务的宗旨,乐于奉献,严于律己,作风 民主,积极为广大团员青年排忧解难. 4. 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响应学校号召, 能积极出色的完成共青团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三、优秀团干部 (一)评选办法 采取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评议会初评,校团委审评的办 法进行.提交申请的个人需对照评选条件,递交书面总结材料, 交学院团委初评后报校团委审批.优秀团干不超过团员总数的 131 13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1%.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崇尚科学,反 对迷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担任团干部时间至少一学期以上. 3. 坚持为广大团员服务的宗旨,乐于奉献,严于律己,作风 民主,积极为广大团员青年排忧解难. 4. 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响应学校号召, 承担团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并能在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5. 积极配合上级团组织开展各项团内活动,成绩突出. 6. 学习刻苦,勇于拼搏,成绩良好(当年考试成绩有不及格 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7. 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纪律处分满一年以上,并有突出表现. 四、优秀团员 (一)评选办法 采取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评议会初评,校团委审批的办 法进行.提交申请的个人需对照评选条件,递交书面总结材料, 交学院团委初评后报校团委审批.优秀团员不超过团员总数的 1.5%.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崇尚科学, 反对迷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主动完成团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 团员意识强. 3. 个人组织性和纪律性较强,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校纪 校规,无违纪现象;按期缴纳团费. 4. 关心集体,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积极支持 团支部和班委工作,热心为青年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 誉感. 5. 学习刻苦,勇于拼搏,成绩良好(当年考试成绩有不及者 不具备评选资格,大三以上必须通过教学要求的英语、计算机、 普通话等级考试). 6. 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纪律处分满一年以上,并有突出表现. 五、十佳团支部 (一)评选办法 学院团委在先进团支部中产生推荐名单,每个学院团委推荐 一个,由校团委常委会审评确定. (二)评选条件 1. 必须是当年校级先进团支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 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上级团组织的表扬和奖励;工作有创新,在 重大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 2. 组织建设好. 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坚持 "三会一课" 、 "推优入党"制度,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积极地、有计划地 发展新团员. 3. 定期召开团员大会,通报和协商团的工作;加强团籍管理, 按时收缴团费. 六、十佳团干部 (一)评选办法 学院团委在当年优秀团干中产生推荐名单,每个学院团委推 荐一名,由校团委常委会评审确定. (二)评选条件 1. 必须是校级优秀团干,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 2. 工作突出,所在团支部各方面表现优异. 3. 切实服务青年学习、就业和成长成才,在青年团员中具有 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33 13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4. 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大三以上必须通过教学要求的 英语、 计算机、 普通话等级考试, 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列前十名) . 5. 工作有创新,并有一定成果. 七、十佳团员 (一)评选办法 学院团委在当年优秀团员中产生推荐名单,每个学院团委推 荐一名,由校团委常委会评审确定. (二)评选条件 1. 必须是校级优秀团员,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 2. 刻苦学习、勇于拼搏,学习成绩优秀(大三以上必须通过 教学要求的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综合测评排名在班 级列前十名). 3. 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八、奖励办法 每年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定的 奖金或奖品. 九、评选周期 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团支部、十佳团 干部、十佳团员每年度评选一次.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校团委实施和解释. 二一三年七月 杭州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行动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一、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 全校每年评选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若干个. (一)评选方式 1. 自我评定 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服务队)根据本协会(服务队)工 作开展及配合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要求必须 附有较详细的图文材料),综合本学院团委意见按百分制进行自 我评分. 2. 各学院青协互相评定 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召集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服务队) 负责人开会,根据各学院自我评定等材料,由各位会长代表本院 青年志愿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进行相互评分. 3.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团委综合评定 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团委综合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自 身特点及工作情况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 (二)评选标准 1. 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开展情况(须提供评定内容相 关的详细材料).(60 分) (1)日常工作情况:召开例会频率及例会会议记录情况; 组织架构的建立及完善情况;规章制度的拟定及实施情况、学期 135 13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完成情况等.(20 分) (2)活动开展情况:活动的前期准备、进行过程以及活动 总结情况;活动的内容、实践性、活动参与的广泛性及活动效果 等方面.(20 分) (3)其他工作情况:服务师生、促进大学生走基层进行志 愿服务的带动作用;弘扬志愿者精神,积极向各兄弟学院和兄弟 院校交流志愿经验,借鉴志愿行动等情况.(20 分) 2. 配合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开展情况:(40 分) (1)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上交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情 况(包括及时性和完整性).(10 分) (2)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推荐优秀学生进行交流实践及其 工作表现情况.(10 分) (3)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全校活动中的表现(包括承 办校内活动以及配合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共同完成活动情况) . (10 分) (4)联席会议中,各学院到场情况以及交流会发言提议, 表现积极性等情况.(10 分) 二、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个人 (一)评选办法 采取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初评,学院团委审核,校团委、 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复审的办法进行.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 2.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表现突出. 3. 个人组织性和纪律性较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无迟到早退、 不听带队人指挥、私自行动等现象. 4. 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支持志愿者工作,积极为志愿服务 工作献计献策. 5. 未受纪律处分. 6. 年志愿时数必须超过 30 小时,时数高者优先获评. 二一三年七月 137 13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杭师大〔2012〕103 号 为更好地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 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 意见》 (教财〔2007〕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把 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 "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透明度,各类受资助名单在确定前要 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学生本 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 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 专科学生. 第五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 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 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校学工部、学生处全面领导本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 作.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 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 长、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团委书记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 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 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 表担任成员的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经济困难生认定的 民主评议工作.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 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 人数的 10%.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 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杭州市的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家庭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确定经 济困难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我校经济困难生设置为特别 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39 13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无法缴纳学杂费者; (三)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 法缴纳学杂费者; (四)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者; (五)其他特殊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一)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或处于休学期间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者; (五)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现象者. 第十条 经济困难生的认定程序.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一般 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院经济困难 生认定工作组、班级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 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高等学 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在每年 9 月底,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组织学生 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 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年 10 月中旬完成 在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 ; (三)班级经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杭州 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 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我校经济困难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 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 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经济困难生资格,报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 工作组进行审核 ; (四)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经济困难 生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经 济困难生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 (五)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经济困 难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向本院经济困难生认定 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 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 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 心提请复议.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 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 (六)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 通过的经济困难生名单及档次,报校学工部、学生处审批,并建 立经济困难生信息档案 ; (七)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困难生, 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 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 (八)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 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 款、校内无息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等渠道获得资助. 141 14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一)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 奖助学金,按相应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二)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介绍人(校 学工部、学生处)和见证人(所在学院辅导员)推荐向指定银行 申请贷款(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杭师大 〔2008〕169 号). (三)专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学校和学院可根据 家庭经济困难生不同情况,给予寒暑假慰问、寒衣补助、军训补 助、保险费补助等专项困难补助;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导致生 活特殊困难的学生,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申请额度为 500- 10000 元. (四)爱心百分百基金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可向学校 提出校内诚信助学借款或特别重大困难补助申请(《杭州师范大 学爱心百分百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 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一定 的生活困难问题(《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另行 通知). (六)减免学费.经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确系无力缴 纳学费者,学校酌情给予部分学费的减免. (七)社会资助.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 团体、个人,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原则上在特困学生 中确定,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奖学金、其他各类奖励和通过 学校接受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学 杂费和基本生活费总和. 第四章 困难生教育途径 第十三条 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 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等为主 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 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以外设奖助学金自我管理团队为形式,通过项目 化的方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 公益活动,促进学生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和能力提升专项经 费,用于经济困难生教育实践项目等教育活动(《杭州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实践项目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了解社会、回报社会,锻炼组织能力和实践能力搭 建平台. 第五章 资助工作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 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校学工 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 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 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学院都也要做 好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 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 助中心负责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143 14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师范大学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 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杭师大〔2007〕127 号)和原《杭 州师范大学困难生认定办法》 (杭师大〔2008〕114 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杭师大〔2011〕152 号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 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 《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教 〔2007〕 91 号)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 号)和《浙 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 作规程》 (浙学助 [2010]16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过学校困难认定程序认 定有困难的; 145 14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 5000 元.在省、市财政 拨付奖学金至我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每 生5000 元一次性存入学生银行卡,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由校校学工部、学生处原则上按照学院学生人数和学院经济困难 学生人数的实际情况进行名额等额分配.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定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领导集体 研究推荐、公示→校学工部、学生处汇总→学校评审组审核→校 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公示→上报教育厅审批"的程序进行. 1. 学校每年 9 月份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3.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和在校表现,进行民主 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 金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 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 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于10 月15 日前交校学工部、 学生处; 4. 学校评审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校内进行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评审组在接到异议 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由学校评审组向校 长办公会议提出调整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6. 经省教育厅批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 证书,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档. 第六条 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1.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 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 常规年限者. 3.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 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由杭州师范大学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147 14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杭师大〔2008〕169 号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 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进一步 规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 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 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 关于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05]2 号) 和《浙江省教育厅、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全面开展全省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浙教计 [2005]38)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及申请条件 1. 贷款对象:指列入浙江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招 办批准正式招收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 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需二位见证人. 二、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金额及其经办银行 1. 每年 4 月,办理老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工作;9 月,办理新 生的助学贷款申请工作;每位学生一年只可申请助学贷款一次; 2. 每生每学年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6000 元,具体贷 款金额由学生本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今后还款能力向所在学 院提出申请;学院则根据申请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住宿费、生 活费等必需开支,以及该生家庭实际经济困难情况等,进行初审, 而后, 报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学贷办" ) 审核. 具体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 + 住宿费 + 基本生活 费-个人可得收入. 其中: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 基本生活费按杭州市低保标准计算; 3. 2003 年及以前我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杭州市 高新支行; 4. 从2004 年开始,经公开招投标,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 行为我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杭州市高 新支行为我校定点银行. 三、贷款利率、贴息方式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1.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2. 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 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 月1日(含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 3. 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放贷实际时间计算利息, 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国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 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由财政和学校按当年贷款发生 149 14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一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 补偿.我省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确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 金比例 2004—2005 年度为 4.9%, 由财政和学校各承担 50%. 今后, 如该项政策有变动,则作相应调整. 四、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 1. 借款学生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毕业后 6 年内还清 贷款; 2. 借款学生去外地工作或学习,可通过经办银行的异地分支 机构将还贷金额存入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的存折; 3. 借款学生发生以下情况者:休学、退学、被开除等,银行 将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其中:"休学"是指学生在休学期间其贷款将被停止发放,复学后 如需贷款,可重新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4. 借款学生还贷前,应向贷款银行事先咨询,带齐相关资料, 再去办理; 5. 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 任,并计收罚息. 五、申请助学贷款须提交的基本资料及其要求 1.《申请审批表》 : 一式四份, 要求用钢笔填写, 字体工整清晰, 内容真实,表达准确; 2. 贫困证明:借款学生要提供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县、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必 须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否则无效); 3. 申请书:A4 纸,钢笔填写,写明家庭困难的具体情况, 并在还款承诺中写入"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语句; 4. 申请人的成绩单:由学院教务科出具该生历年成绩证明, 并加盖教务专用章 (在校期间, 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 不能申请) ; 新生入学当年申请贷款不需要出具成绩证明; 5.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A4 纸,要求复印清晰; 6. 申请人学生证(或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A4 纸,要 求复印清晰; 7. 辅导员为见证人 (一) , 其有效身份证、 工作证复印件 : A4纸, 要求复印清晰; 8."学贷办"工作人员为见证人(二),其有效身份证、工 作证复印件:A4 纸,要求复印清晰; 9. 申请人家长的意见书:意见书中必须写入"我们家长将督 促孩子将所得贷款用于学习,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 字句,家长本人签名; 10. 申请人品行说明:A4 纸,由学院出具,并加盖学院行政 公章; 11. 申请人活期存折复印件:A4 纸,杭州市区工商银行网点 开户的存折(个人基本结算户); 12. 以上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户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 姓名等必须一致. 六、助学贷款管理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是我校为执行国家助学贷 款政策而设立的专设机构,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各学院需确定一 名该项工作的联系人,配合"学贷办"办理具体事宜,共同做好 国家助学贷款. 1."学贷办"的具体职责: (1)定期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发给初审合格的申请 贷款学生;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而后,将符合 贷款条件的学生资料报送银行;在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贷款学生 名册后, 负责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办理贷款 《扣 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表格的填写和签署 151 15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手续; (2)负责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助学贷款信息 管理系统,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 转学、服兵役、休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在学生毕 业前协助贷款银行办理学生贷款的还款确认手续,并将银行返回 的《国家贴息助学贷款情况的说明》(中行)或《国家助学贷款 确认书》(工行)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及时将学生毕业后的 去向,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放贷银行备案,协助银行处理违约学 生的善后事宜; (3)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按时 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信息; (4)定期将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情况报学校领导、相关 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2. 申请贷款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 (1)在校"学贷办"指导下,做好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初 审工作.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行政处分、见证人 资格、 贷款金额等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指导申请学生正确填写 《助 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熟悉《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扣款授权书》 等合同文本的填写、签署等业务知识; (3)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及其见证人准时到场办理贷款相关 手续; (4)负责将学生出国、转学、服兵役、休学、退学、开除、 伤亡、失踪等变动情况,及时报校"学贷办"; (5)及时了解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通讯方式和联系地址, 并报校"学贷办"备案. 七、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 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九日 153 15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浙财教〔2007〕176 号 为切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 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 施细则 > 的通知》(浙财教〔2007〕176 号)和《浙江省高校国 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 (浙 学助 [2010]16 号)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省、市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 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必须经过学校困难认定程 序认定有困难的; 6.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 金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7.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儿、单亲、父母无劳动力等情 况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4000 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2500 元.资助款将按十个 月平均发放,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存入学生银行卡.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我校的名额,原则上按照学 院学生人数和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名额等额分配.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严格按照 "学生申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推荐、 公示→校学工部、学生处汇总→学校评审组审核→校领导集体研 究审定、公示→上报教育厅备案"的程序进行. 1. 学校每年 9 月份发布国家助学金评选通知;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3.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和在校表现,进行民主 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统一填写《国 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 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于10 月15 日前交校 学工部、学生处; 4. 学校评审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 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评审组在接到异议材料 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由学校评审组向校长办 公会议提出调整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155 15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6. 经省教育厅批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 证书,其《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归档. 第六条 应当取消获资助资格的情形 1.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 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 常规年限者; 3. 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者; 4.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 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杭师大〔2012〕92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 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 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财 〔2007〕 7 号) 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杭州师范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 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 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 纪守法的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 有组织地开展.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 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 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57 15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三)坚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 合,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工部、学生处是学校勤工助学的协调与实施部 门,负责勤工助学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 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 务和保障. 第六条 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是专门的学生勤工 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 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校学工部、学 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建并指导学 生勤工助学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 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的职责是: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的用人需求,确 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 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 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 放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各学院和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 管理工作.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 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教育 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的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 合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 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做好在本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工作. (四)学院根据勤工助学经费情况,可向校学工部、学生处 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在学校相关部门设立勤工俭学岗位,由学院派 遣学生上岗并负责发放酬金. (五)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 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 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协助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发放勤工助学 酬金. 159 15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其 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 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 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 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酬金标准: (一)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 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二)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 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报酬原 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四)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可参照学校当 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五)校内各单位按工作有利原则,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 的基础上,向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六)非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于每学年初或每学年 末统一受理,每学期初或每学期末实施微调;寒暑假固定岗位设 置申请于学生放假前一个月内统一受理;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 工前至少五天受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外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校学工部、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 的证明文件 ( 家教等除外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校 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符合工作要 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未经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学生私自 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 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校外勤工助学设置申请不定期受理.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学工部、学生 处学生资助中心不予承认. 第五章 学生申请及聘用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一)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道德品行良好, 无不诚信记录 ; (二)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网,查 询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进入校内外岗位报名进行报名注册. 第十八条 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 筛选,符合基本条件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协 议书.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一 般不允许一人从事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 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 161 16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六章 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 管理事项:对聘用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 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 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勤工助学学生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 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解聘,并提前一周向校 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 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一周内向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 助中心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且此后一年内, 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 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 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中途停止勤工助学 活动,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 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 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每月月底用人单 位制作学生勤工工资报表,经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 核通过后(院设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审核工资报表),由计划 财务处在次月上旬(最好定一个时间)将工资直接打入勤工助学 学生的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支付按相关协议 执行.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 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 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工部、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 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 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 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 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 163 16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自行设置的勤工俭学岗位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杭师大〔2007〕128 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杭师大〔2008〕164 号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我校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规范我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提高文明素 质,创建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培养大学生具有高尚的情操、良好 的品格、 优雅的礼仪、 规范的行为, 使每个学生都成为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 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杭州师范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条 树立理想,端正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定 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二条 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校规校纪,自觉树立"为人师表"意识,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 不文明行为 ; 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和互相帮助,不做有碍于团结 的事,不说有碍于团结的话;做到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 不吸烟、不偷窃、不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楼等公共场,树立良 好的道德风尚. 第三条 尊敬师长,礼让为先.在楼梯、楼道、人行道、门 口等狭窄处遇到师长或携带包裹重物的人,应主动闪身礼让. 第四条 与人交流,语言文明.提倡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 待人热情大方, 礼貌称呼, 举止、 谈吐文雅, 不开庸俗下流的玩笑, 不讲粗话、脏话,不损害他人人格和尊严. 第五条 衣着整洁,仪态端庄.保持面目清洁,头发整洁, 不浓妆艳抹,文明得体. 165 16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公众活动,有礼有节.学生参加大型文体活动,领 导或教师到场应鼓掌欢迎,不喧嚣打闹,不起哄怪叫,活动结束 要礼让领导或教师先行退场,同学之间不前挤后拥,按序退场. 第七条 学生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等,要先 敲门或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办公 室电话,不得翻动室内物品. 第八条 勤奋学习、立志成才.遵守作息时间,不旷课,不 迟到、早退;主动配合老师的教学活动,坚持独立完成各项学习 任务;按时起床, 按时就寝熄灯, 熄灯后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九条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强化卫生意识,维护校园整 洁.不在教室内吃早点、零食;不乱扔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 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泼水和乱丢杂物;保持教学楼、图书 馆、宿舍楼等墙壁干净、美观,不随意张贴海报、广告;不在墙 壁、门窗、桌椅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要爱护校园绿地, 不践踏草坪、花园,不在楼内踢球. 第十条 节水节电, 珍惜粮食. 厉行节约, 不浪费水、 电、 粮食, 节约用粮用菜,不乱倒剩饭菜;做到人离开寝室、教室随手关闭 电源,用水后关闭水龙头. 第十一条 公共秩序,自觉遵守.自觉维护教室、阅览室、 图书馆、宿舍、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安静; 买饭买菜、打开水、购物、借还图书等,要按顺序排队,不拥挤、 不夹塞. 第十二条 课余时间,正确使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 的文化活动,不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十三条 文明上网,诚信交流.自觉维护网络安全,遵守 网络规定, 不传播有害信息, 不浏览不健康网站, 不沉迷网络游戏.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忠诚老实.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言 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提供伪证. 第十五条 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 私拆他人信件,未经允许不私自挪用他人的物品,不制造或传播 有损于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蜚语. 第十六条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自觉抵制邪教,不讲封建 迷信,不做有损国格的事情. 第十七条 礼让他人,安全出行.遵守校园交通秩序,骑自 行车、走路靠右行,自行车不载人,注意安全和谦让. 二八年七月九日 167 16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杭师大教〔2008〕34 号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 学生须妥为保管,不得转借. 二、学生证、校徽于新生入学报到后发给,毕业离校时学生 证交还学校.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缴费注册后方为有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并随身携带学生证,以备 检查. 四、凡遗失学生证、校徽的学生,须填写补发申请表,经所 在学院教务科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 五、补办学生证、 校徽, 皆须缴纳成本费 (学生证每本 6 元) . 六、凡有拾到学生证、校徽的,应交所在学院教务科或学校 教务处. 七、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利用窃得的学生证、校徽冒充我校 学生违法乱纪.发现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八、补办学生证、校徽,时间定于每周二下午. 二八年七月一日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杭师大团字〔2011〕8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 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建设先进校园 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 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在杭州师范 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注册登 记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社团制度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在校学生社团指 导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 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 类社团, 发挥个人特长, 培养综合素质, 提高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169 16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 是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校团委 下设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具体履行对社团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全校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合并、注销、备案; 2. 指导社团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3. 负责社团大型、涉及校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 查; 4. 帮助社团解决问题,提供条件; 5. 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6. 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等. 第六条 校社联遵守《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对全校社团进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联系、指导各学院学 生社团联合会;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对由本学院指导的社团进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 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1. 指导单位应是杭州师范大学校、院(系、所)党政部门、 直属单位、 群众组织、 教学或科研单位 (此处 "群众组织" 仅限工会、 团委及经校内外相关部门正式注册的群众组织); 2. 社团原则上由有关专业背景或服务需求的单位和教师指 导,并对指导单位、指导教师负责; 3.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提出聘请建议,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 心和指导单位协商审核后统一聘请.各社团指导教师可由校内行 政教师、专业教师或由其他相关对该社团能够给予指导的校外人 士担任,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各社团指导教师聘书统一由校学生 社团指导中心盖章,由指导单位颁发. 第八条 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 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拥有审批权; 2. 审核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 3. 了解学校发布的任何有关社团的文件; 4. 推荐社团参与年度社团评奖评优; 5. 参与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 6. 离任时推荐社团下一任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 7. 对关系社团的重大变革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提出意见与 建议. 第九条 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了解并遵守有关社团的各项章程、管理办法; 2. 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3. 监督社团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核帐目; 4. 了解社团开展的活动及社团内部动态,对涉及学校及其它 组织名誉的活动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活动的审批责任; 5.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 导. 第十条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社团需暂 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并到校学生社团 指导中心更新信息.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自 171 17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动解聘. 第十一条 指导单位和各级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开社团 负责人会议,向社团负责人通报社团情况,提出对社团工作的要 求,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团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会议, 如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派社团其他主要成员参加.社团负 责人一年中无故有三次以上不到会,不能参加本年度优秀社团负 责人的评选. 第十二条 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每学期 整理一次,并按时上交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校社联检查. 第十三条 有分会的社团,总会要加强对各分会的指导;分 会注册直接由总会负责. 1. 各社团的分会隶属于总会,对总会负责.总会与分会协商 决定分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各分会会长为总会当然委员, 参与总会日常活动开展与协商等事宜.同时,各分会应在所在学 院团委和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2. 总会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分会的指导.分会开展活动需 先向总会申请,再到分会所在学院进行后续审批.总会根据活动 内容、形式、经费等对是否开展该活动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分会活动开展要体现学科专业特色. 3. 总会设立财务、档案等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保存并管理各 分会活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档案.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十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活动的 基本素质,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 2. 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3. 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指导单 位和指导教师; 4. 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 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设置、社员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应说明 的事项; 5. 社团必须有能体现社团宗旨的名称,社团不得使用对国家、 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社团名 称要规范, 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 社团名称必须含 "学生" 字样或在名称使用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社团成立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1. 社团筹备组提出社团成立申请,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 基础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申请表》; 社团章程草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书面意见;社 团组织机构的组成情况、 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学院意见; 社团发展计划书;社团财务制度及活动经费的来源; 2. 相关部门审核.由各学院团委、学校职能部门或其他校内 指导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报至校社联,由校社联交 至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批并备案; 3. 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依据基础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社团成 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 20 天.对批准成立的社团,校学生社团 指导中心在批准后 10 天内予以公告.对不予批准的社团,校学 173 17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生社团指导中心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获得批准的,三个月内不 得再次申请; 4. 社团审批通过后,以"XX 协会 ( 社、俱乐部 )(筹)"的 名义试运行六个月(从审批通过日算起),对未经批准或经批准 后未以"筹"的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 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有权撤销该社团; 5. 试运行结束后,试运行社团需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提出 社团正式成立申请, 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考核通过后, 填写 《杭 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干部登 记表》、《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至此,社团正 式成立. 第十六条 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社团可刻制 规定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并报校社联备案,但禁止刻任 何公章,且社团图章不得为圆形. 第四章 社团会员和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 学生 (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 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自考生、 成人脱产班学生加入社团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备案. 第十八条 社团招收新会员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 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在指导单位、校社联 和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报备后再行招收.招收新会员情况应及时 报指导单位备案.新会员须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员登 记表》. 第十九条 以"杭州师范大学学生 XX 协会 ( 社、俱乐部 )" 命名的社团,可在全校范围内招收会员;以"杭州师范大学 XX 学院 XX 学生协会 ( 社、俱乐部 )"命名的社团,根据发展的需要, 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批准备案,也可向全校招收会员.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参与权,参加本社团的所有活动,对社团发展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 2. 培训权,接受本社团对会员进行的相关培训; 3. 知情权,了解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 4. 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社 团管理部门及时反映投诉; 5.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维护社团的利益,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积极为社团发展 出谋划策; 2. 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社团活动, 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社团会员大会,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3. 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校、社团 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收缴会费的社团,应启用会员证,记录会员会 费收缴情况及参加所在社团活动的有关情况等.其他社团也可创 新各种举措,强化会员意识.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指社团的正副会长 (社长、 主席等) , 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为本社团社员,熟悉本社团情况,有社团工作经历; 175 17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2. 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指导单位审 核; 3. 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 4. 本科生必须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和辅导员同意并登记备案; 研究生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 在校期间曾受学校各类处分者;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被宣 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 3. 正在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4. 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1. 维护学校和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 遵守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 合会章程》; 3. 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4. 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5. 对本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六条 社团换届工作须提前 1 个月向指导单位提出申 请,原则上应在每年 5 月左右进行,应严格按照程序在校学生社 团指导中心和指导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换届后,换届情况应及时 报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指导单位和校社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者可连任. 在任职期间,受各类纪律处分、工作表现不好、学习成绩差者, 指导单位可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干部必须从本社团会员中推选产生,原则 上社团干部总数控制在社团会员数的 10% 以内,总数不得超过 12 人.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团管理中应重点扶持和发展以学科专业为依 托的特色社团,活动开展要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发展学生 兴趣爱好,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 应引导社团逐步向"精品化"、"专业化"发展,着力打造品牌 社团. 第三十条 社团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活动必 须有计划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一条 社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会议,研究社团发展规划,通报社团财务收支情况、社团工作计 划和工作状况,选举社团干部,了解会员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 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 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否则视为违纪行为.活动开展前填 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开展一般活动须提前 一周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校内户外活动和涉及 校外组织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需提前两周上报指导单位审批, 并于审批后及时联系保卫处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 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结束后应 177 17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在一周内上交活动的简要总结及活动图片.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原则上主要面向本社团会员,如需要 面向全院或全校同学,需报指导单位审批,以承办的形式开展. 第三十五条 社团开展以下活动须得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 批准: 1. 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 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200 人以上); 4. 其他重要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 座谈时,应事先请示指导单位. 第三十七条 逐步完善社团学分制,在有条件的社团以选修 课等形式开展指导,参加选修的会员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 选修课学分或二类学分. 第三十八条 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 调社团身份,不得以其他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团张贴各类物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公开张贴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 应事先按照申报流程向指导单位申报.批准后,张贴到指定位置; 2. 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明社团 名称; 3. 各级社联或其他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社团宣传海报的日 常管理,校社联对全校社团宣传海报进行统一审核和管理.严禁 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类物资,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的图画、 标志. 4. 违反规定者,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 至撤销该社团. 第四十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经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同意, 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在校社联登记备案.申请上应写明刊物 的名称,宗旨,版本,主办单位,主编,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 资金来源,发行的范围、数量,社团负责人的联系方法等.经审 批同意,并注册登记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 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2. 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 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登记编号,并送交五份到校学生社团 指导中心存档;由社团指导教师担任终审,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 以顾问; 3. 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 4. 刊物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以及可能在校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5. 社团刊物仅限于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内外公开陈列买卖. 第四十二条 社团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以上办法 同样适用,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及各方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 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 须重新到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情况出版. 第四十四条 社团刊物违反本规定所列各项的,校学生社团 指导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刊物、 179 17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停刊整顿等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撤销该社团. 第四十五条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牵涉法律问题由作者和编者 承担责任. 第六章 社团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社团经费以会费、外来资助为主,以校、院两 级重点活动立项资助为辅,指导单位要加强对社团多渠道筹措经 费的引导和监督,鼓励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 募集活动资金. 第四十七条 社团收取会费,必须在上年度社团考核中获得 三星级及以上等级(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会费管理办法 (试行)》),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和校学生社团指 导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八条 社团收取会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原则上理论 学习型社团、公益服务型社团,每人每学年会费不得超过 20 元 人民币;学术科技型社团、兴趣爱好型社团,每人每学年会费不 得超过 50 元人民币.社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基准会费限制, 需召开社团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同意,并上报指 导单位审核后方可收取. 第四十九条 社团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使用时必须坚持 先申请、 后使用和节约、 合理的原则, 杜绝铺张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五十条 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 人负责.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社团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社 团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指导单位汇报,并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 公布. 第五十一条 指导单位应对社团经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统 一监督,对不遵守财务制度的社团,指导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顿, 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该社团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社团考核、注册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 社团考核、注册和评比每年度举行一次,一 般在每年十一、十二月份进行,由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校社联 具体负责.具体操作参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考核评定办法 (试行)》.社团注册时,各社团应必须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 上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所开展活动的原始资料、财务报告、下 一年的工作计划、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名单、指导单位和指导教 师的意见.每年将评出十佳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 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先进集体和个人. 具体评选方法参见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评奖评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五十三条 社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 社团年度计划; 2. 工作开展情况; 3. 会员的评价; 4. 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5. 有无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社团分会的考核由总会负责进行,各分会负责 对各分会委员、干事的考核,并上报总会,总会根据工作表现可 181 18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对分会考核情况进行调整,之后报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审核. 第五十五条 社团的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 事非法活动; 2. 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细则; 3. 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自行组织大型校内、校外活动; 4. 活动没有按照审批时报备的情况开展; 5. 严重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6. 财务管理混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非法参 与经济活动; 7. 严重损坏学校、组织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8. 影响正常的教育秩序; 9. 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社团,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将视情节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销社团等处分,并对社团负 责人给予警告、留职检查、停职检查、撤职和通报批评等处分, 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行政处分. 2. 受勒令整改处分社团,经考核合格,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 批准同意才可重新开展社团活动,若经考核仍不合格,则社团解 散. 第五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学生社团指导中 心有权注销其学生社团资格,并向全校公告: 1. 实际会员不足 10 人; 2. 社团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3. 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4. 不接受指导单位和各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 督,不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5. 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6. 对学校及其他组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坏及造成重大责任事 故; 7. 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8. 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社团解散. 第五十八条 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通过合并、转变活动内容、解散等方式进一步整合,加强对重复 性社团的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七月 183 18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杭师大后字 〔2011〕16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 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进一 步强化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文明健康、安全 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各学生社区住宿者. 第二章 入住和缴费 第三条 凡具有杭州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除通校、 走读外均在校住宿,学校实行统一安排住宿. 新生入学前,住宿服务公司将学生可住寝室按新生人数统一 调配给各学院,并按各学院所报的床位安排名单接待新生住宿. 新生凭录取通知单及有效证件到所住公寓楼大厅(值班室)办理 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并按分配的寝室、床位号住宿,按号使用 家具,未经住宿服务公司同意不得私自调换、更改.未报到新生 床位由住宿服务公司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调配. 第四条 学生住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与收费许可证 规定收费.每学年开学初,住宿学生应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 指定银行或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缴纳住宿费.经济上确有 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住宿服务公司审核同意后, 可予以缓交.超过住宿费交纳期限又未申请缓交的按拒交住宿费 处理,造成住宿费银行还贷利息损失的,按同期银行公布利率收 取滞纳金. 第五条 走读、旁听等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确需在 校内住宿的, 在床位允许入住的条件下,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 生公寓住宿变更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住宿服 务公司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 因休学复学、退伍返校等原因须中途返校入住的, 在床位允许入住的条件下,由本人凭相关复学、退伍等文件,按 有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住宿 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入住,并交纳住宿费.本学年住宿时间(以 住宿服务公司受理日期为起始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超过 一个学期而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 第七条 寒暑假住宿:寒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宿,如 因考研、工作等特殊原因需延迟离校的,需向所在学院申请,经 家长、学院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及学工部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后,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住宿,且需服从住宿服务公司统 一安排. 暑假期间,因社会实践、实习、考研复习等原因需住宿的, 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家长、学院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及学工部 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方可住宿,且需 与住宿服务公司签订有关暑期住宿协议并服从统一住宿安排.学 生凭住宿证进出学生公寓.如因事中途返校,需及时办理住宿手 续. 185 18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章 换宿与退宿 第八条 学生均按照指定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 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者,须在每 学期开学初第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公寓住宿变 更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住宿服务公司批准后 方可方可统一调换.因住宿变更涉及的住宿费调整,按本学年调 整前后各所住公寓楼的实际住宿月数统计,申请受理当月则按调 整前公寓楼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学生因实习原因,换校区住宿时不论时间长短,须 在原住校区办理退宿离寝室手续,凭离寝验收单在入住校区办理 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如不办理手续,则另行补交新入住公寓的 住宿费. 第十条 因出国、转学、工作、参军、休学、停学、违纪退 学及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宿的学生需持学校有关证明到住宿公司办 理中途退宿手续和离寝验收手续,其中住宿费按学年计(以住宿 服务公司受理日期为住宿截止期限),未满一个月,全额退还; 超过一个月, 未满一学期 (含满一学期) , 退还学年住宿费的一半. 超过一学期,则不退还.办理退宿手续后,住宿服务公司将不保 留该生床位.如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则住宿服务公司将保留该生 床并按原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住宿、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 宿离校手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文明离校; 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失,相关责任 人须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三天) 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 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办妥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离楼,工作人员将按 规定断水断电进行安全检查;长期不搬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由 此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在校学 习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到 校外住宿. 第十五条 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并要求不保留床位的 三、四年级学生,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如身心疾病、考研复习、 毕业创作等)要求到校外租房住宿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 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的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到后勤发展 总公司住宿服务公司领取《杭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2、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后,申请人及家长分别在《审批表》 中的协议上签字; 3、学院与申请人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 4、报学生处登记备案; 5、申请人在一周内凭《审批表》到后勤发展总公司住宿服 务公司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6、《审批表》一式五份,所在学院、学生处、后勤财务结 算中心、住宿服务公司和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 内集中办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除在校外短期租房)的187 18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住宿费以学期为单位结 算;凡不及时办理通校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因身心疾病、考研复习、毕业创作等原因而在校外短期租房 (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 继续收取住宿费.一旦身体好转,或者考研、毕业创作结束,必 须及时回校住宿. 第十九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在学期结束 前办理离寝验收手续,并及时搬离寝室,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 按无主物品处理,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学 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发现,即终止 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并作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 和校纪校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 纪校规和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 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 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 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或未经 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及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将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 分. 第二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每月向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 汇报一次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校外住宿点如果发生 变更,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重新登记注册.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 向所在学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院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 导和管理,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杜绝意 外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 毕业生离校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接到离校通知后,在四天内需经所住公 寓楼生活指导老师进行离寝验收,出具离寝验收单,若有损坏则 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交由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离 寝合格者及时缴清住宿、水电等费用后,到师生事务中心办理退 宿手续后准予离校.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在学校规定的离校 时间内及时离寝离校,带走个人物品,并确保寝室公共财产的完 好无损,做到文明离校.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离校时间后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公寓暂 住,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住宿服务公 司批准后,另行安排住宿并酌情收取住宿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期间,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 章制度,尊重并支持配合后勤管理人员共同维护本公寓楼的安全、 稳定工作,共建平安公寓.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住宿门卫规定,不擅自留宿他人;学 生除回家外,不得留宿校外,节假日回家须按时返校;男女生除 公事外不互串公寓,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在值 班室登记、并佩戴来访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时间为每天 8: 00-20:00.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要自觉维护公寓楼秩序,保189 18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踢球、打球、溜冰、高声喧哗、高 声播放音乐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寝室 内猜拳、酗酒、进行各种赌博活动;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关门、 熄灯就寝制度.学生公寓 22:30 关门,23:00 熄灯,周五、周 六延迟半小时,重要节日及期末复习迎考期间酌情延时.晚上迟 归的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人离寝室要随手关 门,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严禁私自 配制或转借他人,如造成损失的则由出借者负责赔偿并由所在学 院作相应处理.如有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由住宿服务 公司负责换锁.私自配钥匙,一经查出将上报二级学院并由其作 出相应处理.本人未带钥匙需进寝室,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 登记后方可借用钥匙,并在十分钟内归还. 第三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共设施,爱护公物.学生住宿期间, 寝室内的家具、门窗、电灯等设施设备由寝室成员共同保管,必 须保持室内各种家具、房产设施齐全完好,不得任意调换、破坏 或拆除. 如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 如有人为损坏, 需照价赔偿, 情节严重的,将由所在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于处分,人为损坏 而无责任人时,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不得擅自接入线路的走向、 接口,擅自修改、调换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物品进出公寓管理制度.寝室内除规 定配备的家具物品以外,不得将公寓外或自购的家具拿到寝室内, 一经发现,则令其清出.从公寓楼携带物品(大件物品、电脑等 贵重物品能)外出要服从值班人员检查,并配合做好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公寓卫生管理规定.自觉保持公共卫 生;各寝室须安排好值日生并搞好寝室内务卫生.住宿服务公司 将每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与抽查,检查结 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处并进行通报.根据每周检查与抽查情况开展 相应的评优工作(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学生公寓卫生评比评优细 则》).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用水用电管理. 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 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寝室不得使用和保存电热杯、"热得快"、 电火锅、电水壶、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等各种违禁电器,不 得私拉电线(包括弱电线)、乱接插座.使用完电脑、电吹风、 充电器后需及时拔掉并关闭电源,严禁发热电器放置在易燃物品 (如书本、床铺等)处,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 物品.如造成事故和损失者,视情节轻重报由所在二级学院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换气扇、热水 器等长开,养成良好习惯,做到人走即关,并根据用电用水制度 及时缴纳水电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或不交者,按照水 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并不予以办理毕业离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寝室实行计量用水制度,额定每生每月三 度水,一室一表每学期开学、期末各抄表一次,抄表结果及时公 布在各大厅公告栏,水费超支部分在公示后一周内由寝室长统一 收齐后交给所在公寓楼生活指导老师,不到定额部分的水费的 50 %作为节约用水计入下次计量.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寝室实行智能计量用电制度,每寝每月基 础用电额为 24 度.一个寝室每增加一名学生增加用电额 1 度. 即四人间寝室为 28 度,六人间寝室为 30 度.学生根据寝室低电 告警情况及时交费充电,一旦使用完而未及时充电,寝室电源自 动切断,如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若毕业时有留余, 可凭电量单据到一卡通退费. 第三十九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饲养各种宠物;不随 意张贴破坏墙体的广告、海报,不在墙壁乱涂乱画和击球;不随 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不在公寓内 191 19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从事:吸烟、酗酒、搓麻将、赌博等违纪行为;不在学校规定时 间打扑克;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四十条 严禁经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社区内 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说话和气,待人有礼,乐 于助人;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生活指导老师、辅导 员和班主任应经常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重视对住宿学生的思想 教育与日常行为指导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 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 确处理各种问题.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处分按照《杭州师范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书面警示、住宿服务公司通报批评并张榜公 布等.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 起实施,由校学生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公寓服务中心按 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师范大学校内治安管理规定 杭师大党字〔2010〕18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校园正 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8号)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 421 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 13 号令),遵照"预防为主,治安从严"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的, 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 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中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 籍教师、外聘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成人教育和 继续教育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校保卫部(处)及其 下属的各校区(园)保卫办公室.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部(处)开展工作. 193 19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章 关于进出校门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一卡通等 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校门.临时工、修建工、培训生、进修 生及其他在校临时学习、工作的人员等一律凭保卫部(处)发给 的 《临时出入证》 或教务处发的校徽、 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门. 第七条 外校来访人员进入校门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会 客登记.应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未带有效证件者,学校有权拒绝 其进入,不得无理取闹. 第八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严禁骑车带 人;机动车必须凭校园通行证减速行驶进入校园,大货车按指定 校门进出;外来机动车辆经许可换证进入校园.机动车必须按指 定停车位停泊车辆. 第九条 装运或携带建筑、维修材料、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 门时, 一律凭单位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登记;必要时, 门卫有权查询. 第十条 校徽、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章、证件不得转借、 涂改和伪造;不准爬墙、翻门出入校园. 第十一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未经许可,不 得带入校内. 第三章 关于校内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不准持枪打鸟;严禁在校内擅自施放烟花爆 竹;不准在道路上进行不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不准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酗酒;不准聚 众起哄;严禁打架、赌博;严禁携带和收藏公安管制刀具. 第十四条 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 准并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五条 校内严禁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传销活动;严 禁出售、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等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 间不得会客,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七条 节假日组织的文娱联欢等活动,需按《学校各类 大型活动的审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谁主办,谁负责" 原则,组织好纠察力量,并书面送保卫部(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校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课余时间组织的活动不得妨 碍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工作与学习. 第十八条 未经保卫部(处)批准,校内不许任何个人、单位(包括有营业执照者)私自设摊;已被批准设摊者,须在指定 地点、时间进行营业,并服从学校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严禁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 和工具. 第二十条 未经保卫部(处)批准,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 间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警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不得故意隐 瞒事故真相或谎报火警. 第二十二条 禁火区域不准吸烟、用火,不准机动车辆进入. 第二十三条 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及来历不 明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使用明 火和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教学区和生活区豢养家禽和宠物.如有 特殊需要,在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外,必须经所在部门及保 卫部(处)许可,在规定范围内豢养,严禁在校园内散养. 195 19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校园内组织、举办、参与任何集体宗教 活动. 第四章 关于临时来校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来校施工,必须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 工作,并在三天内集体向保卫部(处)办理领证手续,并按要求 参加保卫部(处)召集的安全教育会议,来校施工单位必须签订 消防、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各种培训班学员、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必须 在进校五天内到保卫部(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各施工单位、临时工及各类培训班学员,要严格 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卫部(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三证"(身份证、居住证、 49 岁以下女工须持计划生育证)齐全. 第三十二条 非校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因工作需要变动部 门的,需报保卫部(处)备案. 第五章 关于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现金、票证和各种贵重物品要由正式职 工专人保管,并严格各种手续,不违规存放. 第三十四条 凡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门、窗必须牢 固,现金、票证要存入保险箱,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须存银行,取 款密码必须保密. 第六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情节轻微的, 由保卫部(处)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 保卫部(处)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扣押商品或送交公安机关 处理: 1. 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 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2. 拒绝、阻碍校内治安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尚未 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3. 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或在校园 内举行各类经营活动的; 4. 晚24:00 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经规 劝仍不理睬的; 5. 机动车辆不按路线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6. 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的; 7. 私自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抗议活动的; 8. 恶意拨打"110"、"119"、"120"、"114"等专用公 益电话报假案或搞恶作剧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治安处罚条例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 1. 在校内偷窃、 拆卸他人自行车零部件或倒卖 (买) 自行车的 ; 2. 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3.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4. 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5. 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197 19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6. 损毁路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7. 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打坏门窗玻璃的; 8. 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9. 违反校内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10. 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移作它用的; 11. 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在储存易燃物品部位燃放烟 花、爆竹尚未造成损失的; 12. 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 火用电规定,在蚊帐内装电灯、点蜡烛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的; 2. 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 致人轻伤的 )、侮辱妇女 的; 3. 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它废弃物品的; 4. 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不够刑事拘留的; 5. 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的.侮辱、诽谤他人,造 成一定影响的; 6. 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7. 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它违禁品进入学校内部 的; 8. 在公共集会场所故意冲撞他人和向人群中扔放点燃的爆 竹、烟花、烟头、砖石等物品制造混乱的. 第四十条 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校内治安管理规定者,本着教育与处分 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劝阻、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 口头警告、内部通报、行政处分,以及其它必要的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情节严重的,移交 公安机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相关政 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199 19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 杭师大〔2009〕199 号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 学校教学、 科研和生产、 生活的正常秩序, 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学院、单位及外单位来 校联系工作、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园内教学区、生活区及 校门口实行三包位置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区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 1. 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摩托车、 (侧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 2.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 用车. 第四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实行分类管理,保卫处按照有关 规定核发杭州师范大学机动车通行证.有关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 园,并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和门卫的管理.保卫处工作人员有权 对进出本校的车辆进行查询,机动车驾驶员应予以配合.未持有 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拖拉机、农 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入内.校 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 行其道,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 其他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五条 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办理(更换)的规定: 1. 办(更换)证范围 (1) 校内公车 (车主为杭州师范大学) 、 本校在职教职员工; (2)原则上不受理学生办理校内通行证事宜,确有需要者, 需经相关审批程序后办理. (3)校企公司、租住在校园内的商店或社会送货者的有关 车辆. 2. 办(更换)证须知 (1)校内公车、校企公司凭部门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及驾驶者的驾驶证和手机号办理. (2)教职员工的车辆,每人限办一辆.凭车主的工作证、 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本人手机号办理.如:车辆行驶证 非本人,须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3)学生车辆原则上不允许长期停留在校园内,不鼓励学 生开车上学.如确有需要,经审批同意,每人限办一辆.在提供 相关材料的同时,须经家长同意,车主向所在学院申请,通过保 卫处进行相关的培训考核,并与学校签订校园交通安全责任承诺 书后,凭本人学生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本人手机号 办理.如车辆行驶证非学生本人,须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4)租住在校园内的商店或社会送货者的送货车辆,还要 上缴相关部门证明. 第六条 下列特殊公务车辆,经由门岗执勤人员查明后,可 由各校门临时进出:上级或贵宾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警车、 邮政车、电信公务车、电力公务车、紧急维修工程车等. 第七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教学楼和实验 楼大厅、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以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 车.机动车停车时,必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 201 20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大门口 20 米范围不准停车(校内接送客车、小车临时停靠 除外);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无校内正式通行 证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无校内正式通行证的车辆进出文一路校区,原则上一律从西 门出入,特许通行车辆除外. 下沙校区南门,原则上禁止大客车、货车等大型车辆通行. 第八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校园内 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 ; 遇非机动车、 行人较多时, 应主动减速避让.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 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九条 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其安全由机动车所有人负 责,学校不负责任何保管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不得趟车.严禁 在校内骑车带人、不准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 互相追逐、曲线竞驶和下坡冲坡,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骑车 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及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十一条 自行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库、车棚和停车线 内.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门前、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及其 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积物品;凡遇学校 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校园管理人员 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 处(校区报告保卫办),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 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 使用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2. 购买赃车. 3.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属外来机动车辆的,可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区,情节严重的则移交 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 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 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3.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4. 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5. 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6. 其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 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 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因道路 施工不准通行的地段,应设置禁通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 灯.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负有教育所属单位人员(含学生) 自觉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造成公私 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或 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师范大学校园 交通管理细则(杭师大〔2008〕150 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3 20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杭师大〔2008〕151 号 第一章 总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合理使用有限的 卫生经费,实现我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一视同仁、 自愿选择、适度筹资、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保险 第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生平安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保险费由学校与保险公司协商而定, 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清. 第二条 自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学生,国家每年下拨的医 疗费(60 元/人)由学校统筹管理,学校和学生按比例承担医疗 费用.其中学校承担部分最高限额每人每年 50000 元;不参加学 生平安保险的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同意. 不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学生,学校每年发放医疗津贴 60 元,由 学生自己负责管理,并全额承担本人医疗费用. 第三章 医疗证历本 第三条 医疗证历本是学生在校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必备证 件.新生入学时,体检复查合格者可以申领杭州师范大学公费医 疗证历本(以下简称医疗证历本).有效的医疗证历本应有完整 的学生信息 (包括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性别、 学号、 照片等) . 第四条 医疗证历本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 反此条款者,校卫生所有权暂停责任人的学生医疗待遇、没收转 借的医疗证历本,并责令当事人退还与此相关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学生遗失医疗证历本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医疗证历 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到 校卫生所办理补证手续.学生在未办妥医疗证历本之前发生的医 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凭医疗证历本可以在校卫生所就诊, 符合杭州师范大学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医疗管理办法)的医 疗费用自负 30%. 第四章 转院诊治 第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院诊治的学生,须经校卫生所医生签 字同意,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未经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自 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急诊除外).学生所转医院必须 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限转下列定点医疗机构:浙江省新 华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 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杭州市结核病防治 205 20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院. 第八条 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 50%;经校卫生所医 生签字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 医疗费,学校报销 30%. 第九条 急、危、重病人就近转院救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 50%;在非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 30%. 第十条 学生需住院治疗,须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转 入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不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住院医疗费,一律 自理.符合医疗管理办法的住院医疗费,学校根据金额给予一定 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下表. 学生住院医疗费补助比例一览表 住院医疗费(元) 补助比例(%) <10000 20 ≥ 10000 至<30000 25 ≥ 30000 30 第十一条 学生在节假日、实习和见习期间,离开杭州市区 发生的急诊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30%;慢性疾病应当回校配药,在 外配药、买药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学生在节假日、实习和见习期 间, 离开杭州市区因急病住院者, 应当在入院 10 日内报校卫生所. 未及时报告住院情况者,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学生因病就 诊的医院应当与学生家庭(实习期、见习期)所在城市相符. 第十二条 因病转外地医院就诊者,需要杭州市区三级甲等 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转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同意,否则发生的医 疗费用一律自理.所转外地医院仅限北京、上海两地三级甲等以 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因大病住院需要向学校借款(申领支票)的学生 凭本人医疗证历本、住院单到校卫生所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计划 财务处按照借款金额收取 25% 的押金.押金在住院医疗费报销时 统一核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学生转院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手续应当在两个月内 办妥(寒、暑假顺延).学生医疗费报销凭本人医疗证历本、转 院证明、就诊医院病历本、医疗费收据和详细清单到校卫生所办 理报销审核手续. 第五章 自费、自理医疗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1. 省、市医疗保险规定属自费、自理的范围. 2.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 自伤等导致的医疗费. 3. 非学校安排的活动和训练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期 间参加有偿劳动发生意外导致的医疗费. 4.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 费. 5. 除患肝炎、肾炎外,服用中药汤剂的医疗费. 6. 在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购药、就诊的医疗费. 7. 特殊医疗仪器检查、治疗不按省、市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审 核的医疗费. 8. 与计划生育、生育和围产期保健有关的医疗费. 9. 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207 20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章 学籍变动学生的医疗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定额报销,每年报销金额 不超过 60 元.休学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恢复本校学生医疗 待遇.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疾病,经过学校 指定医院检查,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 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本校学生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被发现有严重器质性疾病,经 过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可以在校学习、生活,但有一定危险性, 经学校同意,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后同意其在校就读.该学生 在校期间因此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十九条 经过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或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确 诊为精神性疾病的学生,应当办理因病退学手续.同意办理因病 退学手续者,其首次住院医疗费按医疗管理办法全额报销.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肄业、开除、退学、除名后,在办理 离校手续时须将医疗证历本上缴校卫生所,同时终止本校学生医 疗待遇(毕业学生除外).毕业学生的医疗待遇享受至毕业当年 7 月31 日.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进入 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不含三本学生、外国留 学生).学生的医疗保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医疗费由国家、 学校、学生三方共同负担. 第二十二条 钱江学院学生的医疗管理办法暂时参照《杭州 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管理办法中所述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 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标准执 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将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自2008 年9月1日起执行,由杭州师范大学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9 20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读者行为规范与图书馆 相关规章制度汇总 杭师大图字〔2009〕2 号 读者行为规范 为维护每位读者的利益和图书馆的借阅秩序,特制订读者行 为规范,希望各位读者自觉遵守并配合图书馆老师的管理. 1. 一人一座,不得拼坐. 2. 书、刊每次取阅不超过两册,阅后请放归原位或放至书车 上. 3. 书、刊仅限本室阅览,请勿带至其他阅览室. 4. 爱护公物,文明读书,不在书、刊上乱写乱划. 5. 请勿将食物带入图书馆;不在阅览室、走廊、楼梯等公共 部位吃东西. 6. 请勿以书、包等物占位;离馆或离座超过 30 分钟请勿遗 留物品. 7. 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秩序,不在阅览区谈笑打闹、 接听手机,不影响他人学习. 8. 自觉保持图书馆整洁,不乱扔纸屑,尤其不要把使用过的 面巾纸放在桌面上,请将垃圾及时放入垃圾桶. 9. 遵守有关规定,不在电脑上玩游戏,不浏览不健康的网页. 10. 不乘用图书馆工作电梯. 11. 特别注意:切勿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携出馆外. 希望同学们自觉做文明读者,杜绝不良行为,勇于维护公共 秩序和自身权利! 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 一.入馆须知 1.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文明借阅,服 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 2. 凭本人校园卡入馆阅览或借书,外单位人员凭"通用阅览 证"或介绍信办理登记后方可入馆阅览. 3. 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不得在馆内打闹奔跑或过于亲昵. 4. 保持馆内安静,不得喧哗.入馆前请将通讯工具关闭或改 震动,勿在室内接打电话,以免影响他人. 5. 保持室内整洁,不携带食物入馆.不乱扔或遗留杂物,废 弃物应及时放入垃圾桶. 6. 禁止用书、包等物占座;不使用工作电梯;不使用馆内电 源充电;不得用馆内开水器灌装热水袋(瓶). 7. 馆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8. 爱护馆内一切公共设施,不随意涂画或污损,损坏公物照 价赔偿. 9. 图书须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携出馆外. 二.借还书规则 1.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借还图书.外单位人员须凭馆际互借证 或介绍信经馆办公室同意后方予接待. 2. 教职工和研究生借书限额为 30 册,借期为 150 天(VIP 读 者可以借书 50 册, 借期 150 天) ;本校全日制学生 (包括钱江学院) 借书限额为 10 册,借期为 30 天(借期不含寒、暑假);图书可 211 21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 30 天,续借时须带图书来馆办理手续, 亦可在图书馆网站办理网上续借手续.一旦有书超期,则不能续 借. 3. 借书持校园卡及图书在出纳台办理手续.借书时先仔细检 查图书,如有污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以明确责任. 4. 未办理借书手续携书出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5. 所借的图书请妥善保管,切勿污损.还书时,如发现图书 被污损,要按书刊赔偿规则赔偿. 6. 读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一旦发生逾期,将不 能借用其他图书. 三.书刊赔偿规则 图书馆的文献资料是国家财产,请勿污损或遗失.如发现下 述情况,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按下述规定予以处理: 1. 遗失图书,在一个月之内以相同 ISBN 号的图书偿还的, 另付图书加工费 5 元. 2. 遗失图书,在一个月之内不能以相同 ISBN 号的图书偿还 的,按以下规定赔偿: 2.1 一般图书按原书价 2 倍赔偿,1990 年底前出版的图书按 原书价 15 倍赔偿. 2.2 成套多卷书、丛书、成套工具书,遗失其中 1 册或数册者, 按全套书价赔偿. 2.3 外文原版书,按原书价的 2 倍赔偿. 3. 污损书刊赔偿,视其污损程度照以下规定赔偿: 3.1 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对他人阅读无较大影 响的,赔偿书刊原价的 50%. 3.2 污损严重,对他人阅读造成严重影响的,按书刊遗失情 况处理,收回污损书刊. 3.3 特藏书刊污损,按该图书现市场价值的 3 倍赔偿. 四.书刊阅览规则 1. 阅览室内期刊不外借,仅限于本室阅览,图书按规定借阅. 2. 书、刊阅览仅限在所属阅览室内,每人每次限取 2 册.除 欲借图书外,书、刊一律不得携出本室. 3. 书、刊阅后请放回原位;不能准确归位的图书请放至本室 的工作台或书车上. 4. 期刊复印须经管理员同意,每次限 3 册,请办理登记手续, 复印后即刻归还. 5. 爱护书刊和设施设备,如有污损或损坏公物的行为,按价 赔偿. 五.电子阅览规则 1. 读者应服从阅览室工作人员的管理,上机操作时应严格遵 守操作规程,对违章操作而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使 用权. 2. 每台计算机限一人使用.凭校园卡刷卡上机,离开时,请 刷卡并确认看到"刷卡退出"的提示信息. 3. 读者不得修改计算机设置;不得拆装计算机上的任何部 件,不要触碰电源电缆,不得擅自拷贝、添加、删除计算机内程 序,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处理;因 不当操作造成机器损坏或软件破坏应照价赔偿.对进行恶意软 件安装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以至注销借书权限等处理. 4. 禁止浏览和传播非法网页的资讯,禁止在网上发表非法言 论;禁止浏览和传播色情网页的资讯. 5. 禁止玩游戏. 6. 读者应自觉爱护室内所有设施. 六.检索机使用规则 1. 请按操作规范使用检索机.爱护机器设备,请勿自行开关 机. 213 212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2. 机器若发生故障,请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3. 因违规使用致损坏机器的,要按价赔偿. 七.图书馆通借通还使用规则 1. 本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仓前校区主馆、下沙校区馆、玉 皇校区馆、古荡校.在此范围内读者可自由前往各分馆,凭本人 一卡通借、还当地所藏图书;也可在本人所在校区借阅和归还其 他校区的图书. 2. 需要使用通借通还服务的读者需通过检索确认所要借阅的 图书只在其他分馆收藏且当前状态显示为"可借",然后至本人 所在校区图书馆的总服务台或借还处填写《通借通还登记表》, 提出异地通借申请. 3. 图书馆将在接受申请的 7 个工作日内调取图书,并通知读 者到办理登记的服务台(借还处)正常办理借书手续. 4. 需异地还书的读者请到本人所在的分馆服务台(借还处) 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馆际互借规则 1. 本校读者在确认本馆缺藏的情况下,要求到其他图书馆借 阅书刊者,凭本人证件向信息咨询部提出申请. 2. 按要求填写申请单,提供所借书刊的书刊名、著者、版次、 出版地、出版年月等,留下姓名、部门、电话号码等联系方法. 3. 经办人须及时发出馆际互借单,在收到对方馆发来的书或 拒借单 3 天内通知读者取书或告知拒借原因. 4. 读者在取走图书的 25 天内还书到经办人处,由经办人负 责发回,否则超期费用由读者承担. 九.违章处理规则 读者进入图书馆应自觉遵守借阅规则,文明阅览.如有违章 行为,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 未办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带出馆, 予以通报批评及禁止入馆若干天, 情节严重者移送学校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2. 私拿图书馆计算机配件、设备出馆者,移送学校保卫部门 严肃处理. 3. 污损阅览桌椅、书架、墙面等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并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处分. 4. 凡在馆内喧哗、乱丢杂物、随地吐痰、吸烟、吃食物、占 座者,禁止入馆 7 天至 15 天.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处分. 5. 在馆内有不文明行为并不服从管理者,劝其离开图书馆, 并禁止入馆 7 天至 15 天.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215 214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杭师大〔2007〕116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 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 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事件.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分 管学生工作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数一般由 9 人 组成,其成员分别是: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校长办公室、监 察审计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 学专业教师 1 名、学生代表 2 名.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会同有 关部门和学院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 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 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此限.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3)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比照本规 定参照执行; (4)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 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 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 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联系方式: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 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217 216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名称, 并要求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交.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 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 定(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 申诉),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如因特殊情况延期 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 学生申诉的事项,可成立专门的申诉复查小组,小组组成人数必 须是单数,其组成人员需有一定代表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 其委托的复查小组有权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 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 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 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 诉人及原处理此事的承办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 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委员出席方可 有效;会议议决的事项,须经出席委员 2/3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事实提出处理意 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承办 部门调查后重新再作处理决定.如学生对新的处理决定有异议, 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3)如原处理决定存在依据不足、程序不当或其他错误的,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 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 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 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 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219 218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 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 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 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 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 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 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 出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宣布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必要时,可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 告归档.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 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 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如要听证,其程序同上.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9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 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21 220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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