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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常见知识问答浙江统一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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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提取浙江省住房公积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不成功不收费 咨询热线:QQ:138780780李先生 [服务范围]: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衢州市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安全无风险,成功前不收任何手续费,只要您一个电话一切交给我们 联系电话:QQ:138780780 我们能为你做什么: 一.提供公积金提取政策,法规,办理流程和办理条件的咨询! 二.如果您要辞职离开,但拿不了公积金的,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三.如果您着急用钱,想把公积金拿出来周转的,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四.如果您暂时不想买房子,又想把公积金拿出来周转的,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五.如果您已经买了房子又想拿公积金出来周转的,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六.如果您有好的项目投资但资金不够想用公积金的,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一句话,只要您想把公积金提取出来,我们都可以提供帮助! 特别说明:本处公积金提取,先操作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一,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所需 文件如下:
    1).浙江集中代收付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2).浙江省省直单位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3).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缴清册
    浙江统一收款收据
    如果单位人数较多,可由新增单位制作电子表格文件,统一进行数据导入. 二,单位如何为新职工办理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如果单位新增人数较多,可由新增单位制作电子表 格文件,统一进行数据导入. 三,何种情况下单位需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中心"办理职工公积金的封存或转移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 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心"办理职工公积金的启封或转移手续. 四,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单位若因录用职工后未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可填写补缴清册为职工补缴其少缴或漏缴 的公积金. 五,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转出手续 职工因工作调动,由转出单位填写《杭州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 ,来"中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转出手续. 六,单位如何办理公积金汇(补)缴款手续 当单位银行帐户金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应缴的公积金金额,单位需要通过支票补交形式,填写《浙江 省省直单位房改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办理汇(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方能正常托收. 七,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 45周岁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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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哪些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 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农村 自建房大修提供村委会及乡(镇)政府两级部门盖章的大修证明.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 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 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 证明材料(一)或证明材料(二)中所需购房或住房按揭材料.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 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 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申请住房贷款的 ,账户余额截止签定购,建房合同的上一个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 际支出数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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