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權
-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
公開傳輸權
-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
合理使用制度
-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 著作權法第65條:「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 本條主要指為時事報導的目的,使用報導過程所接觸的著作
- 例如:報導一家知名畫廊開幕,照片或影片中拍攝到畫廊內的畫作;報導某網站涉及消費爭議,而截取該網站之畫面等等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