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與著作權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0/04@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著作的種類
-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的種類
-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 姓名表示權
-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
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