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護士管理局
根據香港法例第164章《護士註冊條例》提出的註冊/登記申請
(適用於境外受訓護士)
申請須知
1) 如欲提出註冊/登記申請,請按規定填妥申請表格。申請人須要求其訓練機構向香港護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寄交其成績單,詳列每一科目的理論及臨*H實習時數。由於若干所需資料未必會在個別申請人的成績單上顯示,因此申請人另須要求訓練機構把申請表格第6至10頁有關「受訓詳情核實證明」及「訓練記錄」的部分填妥並直接寄回管理局,以免延誤申請。
- 此外,申請人須把申請表格第11頁的「在境外的護士註冊核實證明」轉交向其發出境外的護士註冊證明書的註冊機構,以供該等機構填寫並直接交回本局。
- 一般而言,申請人在境外的訓練/註冊機構平均需時三至四個月才可填妥並向管理局交回「受訓詳情核實證明」及「在境外的護士註冊核實證明」。在收齊所需資料及文件後,管理局才會審核申請。擬在香港(特別是在短期內)受聘為註冊/登記護士者,務須留意。
- 申請註冊者須完成最少三年的護士訓練,申請登記者則須完成最少兩年的護士訓練。要符合註冊/登記資格,申請人亦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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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的有效證明書,獲准從事護士專業,而該證明書乃足以構成其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專業的充分證據者。未能提供該等證明文件的申請,不會獲得管理局處理。 |
- 管理局沒有推行相互承認的註冊/登記制度。管理局會根據申請人接受理論和臨*H訓練的時數及內容,按個別情況審批每宗申請。申請人在境外註冊後所取得的護士執業經驗,也會獲得考慮。申請人必須符合管理局的規定,才會獲准參加執業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