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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所得税优惠项目所需备案资料 |
2 |
序号 |
减免税类型 |
备案资料 |
审核要点 |
3 |
1 |
国债利息收入 |
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利息交割单 |
国债利息交割单上注明利息金额是否与附表五第2行数据一致 |
4 |
2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投资证明(验资报告,股权证明等);
被投资方股息、红利分配决议; |
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务型投资,区分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 |
5 |
3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收入项目明细表 |
区分非盈利组织收入和从事赢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
6 |
4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在减免税申请报告中说明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明细行业;从事有关项目的批复备案文件 |
区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重点审核成本项目是否分开核算 |
7 |
5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资质证书;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证明(收入发票) |
区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重点审核成本项目是否分开核算 |
8 |
6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资质证书;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证明(收入发票) |
区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重点审核成本项目是否分开核算 |
9 |
7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取得省或省辖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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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8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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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国税函〔2008〕138号。是否作为备案管理事项未明确 |
11 |
9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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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科技部门的相关证明;科目归集表等 |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
13 |
11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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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2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的合同或者协议,股权证明、验资报告;被投资单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明;创业投资企业已予备案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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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3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属于技术进步,提供科技部门的相关证明;属于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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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4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资质证书、减计收入明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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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5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资质证书;专用设备的购买发票;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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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列名享受的特定减免税类型 |
资质证书;有关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列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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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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