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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卫生监督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2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3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1.新、改、扩建宾馆、酒店、餐饮单位;2.学校、企业的集体食堂; 受理材料后,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核或到现场勘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发放许可批件(证)。                      
    4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原料及加工环节、餐具容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5 学校卫生管理 学校卫生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学习环境卫生、饮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1.宾招单位;2.自主经营的商场、书店、图书馆、体育场(馆);3.娱乐场所、游泳场馆、公共浴室;4.咖啡店、酒吧、茶座;5.美容、美发店;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共场所;7.学校内公共场所。 受理材料后,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核或到现场勘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发放许可批件(证)。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工具和卫生设施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8 化妆品卫生管理 化妆品卫生监管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已按公共场所卫生实行分级管理单位内经营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过使用期限;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9 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全市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受理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负责组织监督人员验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发放许可批件(证)。                      
    10 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11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市自来水公司所属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已按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行分级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单位。 受理材料后,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核或到现场勘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发放许可批件(证)。                      
    12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水源防护、供水单位水质检验情况,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状况,发生水污染事件情况的调查。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13 放射卫生管理 放射卫生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工作的医疗机构。 受理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负责组织专家审核、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负责组织执法人员验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大连市。                      
    14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度的落实,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等情况。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15 学校卫生管理 学校卫生管理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学习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16 消毒卫生监督管理 消毒卫生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17 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岗 医疗机构执业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执业人员情况。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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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采供血机构执业监管岗 采供血机构执业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采供血、临床用血单位执业、临床用血活动,是否存在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22                      
    23 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监督 职权执法 职权执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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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医师执业监管岗 医师执业监管 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存在非医师行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与和起草工作方案,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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