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十二条 替代电量交易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月度中旬发布次月月度电量交易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包括次月替代电量交易指导空间和指导价格。指导空间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经信委下达的发电机组年度基数电量计划和发用电平衡情况,计算月度各有关发电机组交易电量指导空间,关停机组月度交易电量指导空间根据年度补偿电量计划结合每月天数和用电负荷情况等比例分配。指导价格由省电监办会同省经信委参照市场煤价和平均煤耗水平确定。
第十四条 月度替代电量交易首先在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若当月交易电量指导空间内被替代电量未能全部成交,则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协商交易,协商交易仍未成交的剩余电量可滚动到次月交易。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申报时间范围内,参与替代电量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指导价格和指导空间,向江苏电网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被替代方申报转让价格和转让电量,替代发电方申报交易受让价格和受让电量。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的申报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发电主体一个容量等级机组申报一个总电量和一个价格。
(2) 电价以人民币元/兆瓦时为单位(含增值税);
(3) 申报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不保留小数点;
(4) 转让和受让申报价格在当月指导价的±10%范围内为有效报价。
(5) 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在同一次报价中,只能作为替代方或被替代方一种身份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按照价格优先、效率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优化撮合。
(1) 替代机组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报价相同的机组,按机组容量大小排序,报价和容量都相同的机组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此形成替代机组的综合排序;
(2) 被替代机组按报价由高到低排序,报价相同的机组,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此形成被替代机组的综合排序;
(3) 综合排序在前的替代机组优先与综合排序在前的被替代机组撮合,直至全部成交或被替代机组申报的转让价格小于替代机组申报的受让价格;
(4) 成交电量为经替代方厂用电率折算后的上网电量,成交价格为撮合双方报价的均价;
(5) 替代方厂用电率采用机组上年实际厂用电率,当年新投产机组参考同类型机组平均厂用电率。
第十八条 平台集中撮合未成交的机组,可在当月替代交易电量指导空间内和规定时间内,参考平台平均成交价格进行协商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