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能发电调度替代电量交易
运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完善节能发电调度替代电量交易(以下简称替代电量交易)成交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明确替代电量交易工作职责和运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替代电量交易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补偿机制,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发电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第三条 省经信委、省电监办负责制订替代电量交易的运作办法和规则。省电力公司具体负责替代电量交易工作的实施运作。
第四条 替代电量交易工作应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前提,交易成交结果须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安全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市场主体及交易类型
第五条 参与替代电量交易的市场主体分为替代电量出售方(以下简称被替代方),替代电量购入方(以下简称替代方),省电力公司作为替代电量交易的具体实施、安全校核、交易协议的鉴证和执行方。
第六条 参与替代电量交易的机组包括:
(1) 当年省经信委下达关停补偿电量指标的“上大压小”关停机组作为被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
(2) 统调20万千瓦级及以下在役常规燃煤机组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最小开机方式后,剩余计划发电量指标作为被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
(3) 原则上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作为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鼓励30万千瓦机组由更高容量高效机组替代。
(4)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不得作为替代方参与替代电量交易。
第七条 替代电量交易方式分为:交易平台集中撮合交易、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协商交易和同一发电企业内部替代交易三种方式。
第八条 交易平台集中撮合交易由省经信委、省电监办和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交易平台上开展,发电企业通过江苏电网交易运营系统进行统一报价、集中撮合。
第九条 参与协商交易的发电企业可参考燃料成本和交易平台集中撮合成交价格,每月协商签订月度替代电量交易协议。
第十条 同一发电企业大小机组之间可进行内部替代电量交易。内部替代可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原则上月度被替代机组通过不同发电企业之间协商交易和同一发电企业内部替代交易转让给30万千瓦级纯凝发电机组的总电量不得超过其被替代电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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