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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学工作始终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的思想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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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七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教学计划.按照开设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选修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等.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应是在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等方面基本成熟的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课程.选修课是专业教学计划内的供学生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其作用在于加深拓宽所学知识并满足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才能,提高整体素质.课程均应有明确的开设目的与要求.不论何种课程,至少有1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修读人数不到10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
    第八条 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一)已确定主讲教师;
    (二)有合适的教学大纲;
    (三)有适用的教材与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四)已做好实验及其他实践环节的准备.
    各系(院),部在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几方面逐一审核,确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九条 各门课程都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各系(院),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制定或选用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改动,须经系(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建立课程淘汰更新机制.凡连续两学年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则列为淘汰对象,并从教学计划中删除.
    学院鼓励教师开设反映专业所在学科领域新内容,新水平的新课程.开新课的教师可以提前一个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立项建设,并可列入下一届教学计划内.新课程一般列为选修课.
    第十一条 各系(院),部都应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要组织教师研究本专业(或方向)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并创造条件逐步实施;要从单门课程的建设转向课程群的建设;要使课程多样化,小型化,少而精,以利于推行选课制;要继续抓好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建设,发挥其在建设课程群中的带头作用;要有计划地完善与课程相关的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建设;要确定可供其他专业学生辅修的课程结构,以利于推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学位)制.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第七周前为安排下一个学期开课计划的时间.各系(院),部均应根据教务处的工作安排和各年级的《教学指导书》作出下一个学期各年级各专业的开课计划,填写《教师任务安排表》,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后一份返回到系(院),部,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存人事处备案,一份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一)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要求;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熟悉拟主讲课程的大纲,内容,要求;
    (四)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原则上,一学期内一名教师主讲课程不超过三门.
    第十四条 为保证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基础课的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连续两学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不再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未达主讲教师资格的助教,未定职教师,须经过听课,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经考核效果良好者,如教学需要,可作为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经系(院),部批准后也可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全面助手.辅导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主讲教师或独立承担课程中的实验课,实习课,见习课,习题课等;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向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要求,意见和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记载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主讲教师应在教学上热情指导和帮助辅导教师,有计划地参与辅导教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七条 新毕业参加工作的教师,除符合学院免修条件的外,一般须参加学院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承担各类教学任务,学院应按学期下达教学任务书.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须整改提高后,经系(院),部评价合格,方可在下一学期重新担任教学任务.
    (一)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者;
    (二)教学效果差者;
    (三)对实验,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缺乏对实验,实践环节的指导能力或技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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