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学院廉洁从业教育学习文件资料目录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会公报》2)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5)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1) 4、中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16) 5、《中远集团企业纪律》和《"十项严禁"等规章制度》22)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2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3年1月22日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29人,列席295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了会议.全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研究部署了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会审议通过了王岐山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第二次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全会认真学习了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各级纪检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抓好"八项规定"落实,下大气力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讲话充分肯定了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党同志特别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全会指出,党的十八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加强反腐倡廉提出明确要求.全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既要坚定果断刹风整纪,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又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不断以反腐倡廉实际成效推进廉洁政治建设. 全会强调,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要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和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着力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转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反腐倡廉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重点、狠抓落实,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一,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第二,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调查研究和会风文风.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领导干部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纠正以权谋私行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三,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重点纠正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并实施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第四,用铁的纪律打造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全会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党全社会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 全会号召,全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完成党的十八大各项战略决策部署、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教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司(局),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形势依然严竣,任务依然艰巨.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结合高校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一)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 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高校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四)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主动争取学校党委、行政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落实监察处长(监察室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同等职级等制度,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六)高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七)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及时部署任务,开展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实施分类指导,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对高校的巡视内容. 二、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监督 (八)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 " 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十)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十一)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高校内部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制.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 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 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教育的精神, 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基建 ( 修缮 ) 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 "会签制度.大力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设立学校内部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开展物资采购审计, 促进完善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十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十五)加强高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改革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高校所属院系及各部处等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建立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依法维护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 (十六)深入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完善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 , 不断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丰富公开内容,使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改革和完善特殊类型招生制度,严格规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行为,不断提高特殊类型招生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有效防范试题泄密和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治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 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八)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探索高校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校、院系两级公开力度, 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突出思想教育 ,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十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高校党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坚持每年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培训.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二十)加强对高校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十一)加强师德学风建设.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努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号), 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范作用,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 深入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总结推广一批校园廉政文化品牌和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四、坚持惩防并举,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二十三)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高校党委、行政要高度重视,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各省(区、市)纪委要加强对高校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推行区域内高校联合办案、交叉办案、集中和交叉审理等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高校科学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完善高校与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十四)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坚持查出问题是成绩,澄清问题也是成绩.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十五)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坚持和完善"一案两报告"(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深入剖析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各省(区、市)纪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 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中远集团企业纪律 一、政治纪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有同党中央相悖的言行.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路线、方针、政策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反对传谣信谣等一切破坏党的团结和企业团结的行为.不准有损害国家和集团利益的言行. 3、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集团总公司的各项规定、决定、指示和要求.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4、必须忠诚敬业、言行一致、实事求是.不准吃里扒外、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二、决策纪律 5、各项决策必须符合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集团总公司、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和监督规定.不准企业违反规定决策、超越权限决策、违反程序决策. 6、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投资、融资、借贷、担保等决策.所有的对外投资、融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出让银行受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以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成立合资合营企业、船舶建造或购置、大型设备购置和经营性项目等,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并上报,经批准后实施.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决定项目安排. 7、必须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重组、资产评估、结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下岗职工安置等政策和法规,积极、稳妥、规范地进行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准违反党和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法规. 8、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公司债券、资产处置、公司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的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并上报出资人批准.不准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国有资产变更事项. 9、必须严格遵守集团总公司和本企业关于大额资金调动、使用的程序及权限的规定.不准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或者超越权限决定大额资金的调动、使用. 10、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远集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准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决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 三、经营纪律 11、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保持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连续和稳定.需要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并上报出资人批准.不准未经调研论证、批准而擅自改变发展战略和规划. 12、必须严格遵守出资人所确定的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准未经研究论证、集体讨论并报出资人批准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13、必须严格执行集团总公司关于运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付款放单,付款放货"、"按合同收费"、"代理负责制"、"谁揽货,谁收费"等原则,对于过期未收回的运费必须全力催收.不准违反规定操作运费管理. 14、必须遵守集团总公司关于运价、航线、租船、燃油集中采购、港口使费支付等重要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管理制度. 四、财经纪律 15、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中远集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准财务会计人员作假帐;不准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作假帐或设置法定帐册以外的帐册. 16、必须严格遵守中远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维护集团总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收益权.不准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17、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集团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不准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个人名下,或者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8、必须严格遵守中远集团关于海外投资的规定.当企业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上报企业出资人批准.不准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擅自决定此类事项. 19、必须严格执行党和政府、集团总公司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企业进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股权奖励制的试点,必须按照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实施.不准企业违反政府和中远集团的有关规定擅自决定. 20、必须严格执行中远集团关于金融、资金管理的规定.不准违规经营外汇、期货、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不准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和承兑. 五、廉洁纪律 21、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纪委、中远集团、本单位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克己奉公,廉洁从业.不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营私舞弊. 22、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股票的规定,不准企业买卖股票;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他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23、必须严格执行中远集团关于折扣费、回扣费、中介费、佣金等的收受管理规定.不准将单位和个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获得的折扣费、回扣费、中介费、佣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24、必须严格执行中远集团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与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25、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规定.不准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上级单位或个人赠送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6、必须严格遵守从业回避制度.不准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朋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或者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 六、安全生产纪律 27、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远集团的安全生产规定,企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准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 28、航运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中远船舶(海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船舶保卫工作有关规定.不准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9、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不准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 30、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必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个人责任.不准掩盖包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本纪律由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负责解释. 中远集团2003年8月12日以中远监督〔2003〕296号文印发 中远集团"十项严禁" 一、严禁挪用资金; 二、严禁公款私分、私存; 三、严禁对外拆借资金; 四、严禁参与非法集资; 五、严禁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和承兑; 六、严禁伪造合同、单据及帐目; 七、严禁违规经营股票、外汇、期货、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 八、严禁转移公司正常业务给他人,从中捞取好处; 九、严禁违规投资; 十、严禁以权谋私. 中远集团2002年3月16日以中远监督〔2002〕83号文印发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2011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二)违规进行投资; (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 (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 (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第九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国资委和本企业关于职务消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外考察、培训等制度,不得超标准职务消费,不得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二)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 (三)将账内资产(资金)违规转移到账外,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协调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 中央企业应当将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企业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巡视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职务消费制度,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兼职制度,纠正违规兼职和违规兼职取酬行为.未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所得应当上交本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权益代表,参加其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权利,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年度向中央、国资委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研究认定.对构成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的,应当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清退违规获取的薪酬及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停止其违规享受的福利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职代会意见而没有听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企业有关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实行禁入限制.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三)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任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所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所得包括基本年薪(或基本工资)、绩效薪金(或奖金)、中长期激励、董事报酬、监事报酬、交通费、各项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任何形式的收入和福利. (四)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工资奖金分配与福利,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缴纳,职工奖惩办法,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以及实施和监督的条款,依照《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可以根据《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党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