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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金融 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科学地组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法强化统计管理,规范统计人员职责,提高统计业务质量,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统计为金融宏观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优质高效的决策信息,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统计工作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正式批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统计人员的设置和变更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备案. 第八条 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统计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起草和实施本单位统计制度、办法,负责本单位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归档保存本单位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报表和统计资料; (六)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和归档保存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充分发挥统计人员的参谋作用,为小额贷款公司领导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和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五)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六)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编制工作流程包括制表、复核、负责人审核三部分,制表人、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复核人应由统计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统计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制表人负责审核、汇总基础统计资料,按照统计项目归属认真编制完整的统计报表,并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移交复核人复核.该岗位为专人专岗,要求填报人员有良好的业务水平、责任心强、熟知各业务系统的操作,主要负责本部门所有统计报表的编制及对外报送,按要求编写各类报表的取数规则,提供给信息科技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最大限度的实现系统自动取数. 第十四条 复核人负责审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以及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等要素,如发现问题,及时退还制表人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 负责人负责统计报表的最后把关,对已复核完毕的报表进行二次校检,发现错误及时退回给填报员进行更正,未经负责人审核的报表不得对外报送. 第十六条 报送的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复核人、负责人签章及业务专用章,对外报送的报表,还必须加盖公司负责人签章及单位公章. 第四章 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要依据报告期内的统计数据以及与历史数据的比较,运用适当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包括定期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综合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要求反映本部门业务经营活动的特点,反映数据变化情况,强化趋势性分析,透过数字的变化能够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特别是发现和反映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并结合运行特点和风险状况变化,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要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的历史与现状,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以大量的统计调查数据为基础,对影响业务未来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对业务发展前景做出统计预测.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表、统计年鉴、统计分析报告、社会经济信息、同业经营情况等.为保证历史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机密资料的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使用统计数据需经统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公司以外使用统计数据需经主管经理批准同意方可对外提供(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制度统计报表除外),所有提供数据应复印留底,并造册登记,索取资料者需签名备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口头形式对公司以外提供数据资料. 第六章 统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本单位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进行统计检查,检查人员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联合组成.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统计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编制情况; (三)统计资料、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其他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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