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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美莱美容医院房地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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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浩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也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整形医院连锁之一,核心业务为以面部五官整形、 形体雕塑、皮肤护理、牙科美容为主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已先后在昆 明、重庆、苏州、广州等16个中国城市和韩国等3个国家地区设立整形 连锁机构”(相关资料可见 http://baike.baidu.com/view/602106.html?fromTaglist) 本所认为,广州美莱美容医院具有签署相关的《租赁合同》的主体 资格。 二、关于相关租赁合同的事实。 1、研究生公寓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规建证[2006]74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及编号为穗规验证[2009]1646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证》 及其附件, 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公寓的建设单位为广州体育学院, 建设项目名称为食堂及研究生宿舍工程;建设位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 州大道中1268号;验收时间为2009年11月18日,主要功能为食堂及研究 生宿舍用房。 2009年11月13日,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第2009-110号 《申请 (变 更)门牌批准通知书》批准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 [2006]7474号的地址变更为林和西横路222号。 2、研究生公寓的出租及转租情况。 经核查,2008年5月9日,广州体育学院和华创公司签订《广州市房 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广州体育学院)同意按照报建的用 途,将研究生公寓第1至第4层全部面积及5楼以上的垂直分割1/2部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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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租予乙方(即华创公司),租期为18年, 日约定为2008年9月1日; 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三年递增5%。租赁期内,甲方原则上同意 乙方转租或分租,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2010年3月20日,广州体育学院向华创公司出具《关于委托出租的 证明》,内容为:我院现委托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位于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22号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公寓物业。委托范 围为该物业第1至第4层楼全部及5楼以上的垂直分割1/2部分物业;租期 为18年;用途为酒店、餐饮、办公、商业、美容、医疗、培训等。 2010年4月26日及2010年9月26日,美莱医院和华创公司签署两份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由华创公司将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22 号自编号首层101-103单元、104-116、2、3、4层及5-19层的1-6单元部 位转租给美莱医院作为门诊使用。建筑面积约15162平方米, 单价 约每平方米90元;租期为15年,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 止。 三、本所律师对上述租赁及转租合同的法律评价 1、关于广州体育学院和华创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的效力评价。 在上述租赁合同中,广州体育学院按照规划的用途,将研究生公寓 租予华创公司,并允许华创公司转租或分租。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 同的主体资格适格;内容未发现违反国家禁止性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 形,故我们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华创公司将研究生公寓转租予美莱医院的《广州市房地产 租赁合同》的效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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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注意到,研究生公寓的规划用途为“食堂及研究生宿舍用 房”,美莱医院承租后,其性质转变为“医疗门诊”,其实际用途为“门诊 公寓”。 我们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 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 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所以华创公司转租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广 州体育学院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 2、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3项规定:承租 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 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我们认为,按照通常的理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只有有效的合 同才存在终止的问题,所以建设部的上述规定承认改变规划用途并不影 响租赁或转租合同的效力,仅赋予出租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在本事项中,由于广州体育学院在《租赁合同》第九条第4款已经 同意“由于功能改变所产生的事宜由乙方(即华创公司)协调解决;且 其于2010年3月20日明确出具《关于委托出租的证明》,书面同意研究 生公寓的用途包含美容、医疗等,说明产权人广州体育学院已经知悉并 同意华创公司转租并改变用途,研究生公寓不存在广州体育学院因上述 理由而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风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 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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