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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污染防治法,资源(能源)法,自然保护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二)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三)科学技术性
    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人称为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
    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本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与公法和私法相并列的独立的第三法域的法.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无能.
    在这种情况下,环境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指望私法,必须采取新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即公法手段.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社会公共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之所在.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目的和作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一)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
    (二)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
    1.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2.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3.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4.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5.处理环境国际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适用范围
    一,适地范围
    (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三)不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地范围
    二,适事范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
    三,适人范围
    全国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仅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第五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案例分析
    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避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
    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
    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相关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的构成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
    (一)主体的种类
    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从环境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划分,还可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两类.
    (二)主体的特征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
    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分: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环境司法权
    (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
    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受控主体的权利: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资源使用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诉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①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
    ②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
    ③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和种类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
    1,环境资源
    2,环境资源行为.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
    (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的客体.
    案例分析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
    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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